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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9 16:3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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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第11号


白山政令[2005]11号


《白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0月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白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发展和稳定中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各级工会组织具体负责。
市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具体负责。
  第三条 劳动模范的称号授予,采取集中命名表彰和个别命名表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人民政府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对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给予表彰。
  县级劳动模范的命名表彰,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条 劳动模范称号的授予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部门和单位,均无权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市人民政府可以命名本级的特等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命名本级的劳动模范。
  第五条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和促进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者。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市级劳动模范:
  (一)工作数量与质量、服务水平与经济效益居全市先进水平,且事迹突出的。
  (二)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填补了省、市内空白的。
  (三)在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财产、抢险救灾及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对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之一,达到省和国家先进水平或者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评为市级特等劳动模范。
  第六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切实做到公开、透明。
  劳动模范的评选,须由其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民主推选基础上审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同级行政机构同意后,按程序逐级申报。推选领导干部为劳动模范的,须征得任免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的同意。推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劳动模范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劳动、信访、安全监察、社保、环保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具有突出事迹,严禁弄虚作假。
  已命名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不再评选下级的劳动模范或者特等劳动模范;过去命名的劳动模范没有新的突出事迹的,均不再重复评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劳动模范,对其授予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对授予劳动模范的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由命名的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九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凭给予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一)对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从命名时间起5年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年休假15天;劳动模范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对劳动模范的医疗或者疗养所需要的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核销后,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单位予以全部核销;未实行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实报实销。
  (三)凡建国以来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并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荣获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含中央和国务院部门授予)称号并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荣获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含省直部门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全省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本项规定的荣誉津贴,属企业单位或者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在成本中列支;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属农民或个体劳动者的,列入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并按季度或者年度分别拨给农业和工商行政部门,由农业和工商行政部门代发。
  (四)市级劳动模范在办理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按所在市、县(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加发退休(养老)金;企业单位的劳动模范,按所在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加发退休(养老)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特殊贡献待遇,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劳动模范特殊贡献待遇的开支渠道,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凡属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办理补充养老、大病医疗等相关终身受益的保险,并承担所需保险费用。
  第十条 县级劳动模范的待遇,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和教育,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鼓励他们不断创造新的成绩。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在改组改制、兼并破产或者减员增效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涉及全部职(员)工全部下岗的,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在系统内或者通过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优先安排转岗。
  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劳动模范的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等提供有效的服务,并实行优惠的扶持政策。
  鼓励劳动模范下岗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第十三条 对劳动模范由于下岗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救济金后仍不能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时,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的家庭人均生活费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低于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动模范的级次分别补足到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0%、120%、110%。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确因关闭、破产或者停止经营而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申报,经市总工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和推广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倡导学习先进、尊重先进的良好风气。对打击、压制或者迫害劳动模范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荣获劳动模范称号者,应当坚持严以律已,自尊自爱,奋发向上,珍惜和保持荣誉,为广大劳动群众树立名符其实的学习典范。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和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考核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有关变动情况。对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由其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核查,并按照管理权限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应当每年对劳动模范进行一次政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劳动模范管理档案和本人档案。经年度考核测评,对群众满意率达不到60%以上的,予以取消相应的一切待遇;对连续两年考核测评群众满意率仍达不到60%以上的,予以撤销其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对群众满意率低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呈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命名机关予以撤销其劳动模范称号。
  第十八条 对凡属伪造事迹和受到开除、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劳动模范,均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均须由其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经原命名机关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总工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厅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配备领导干部职数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党委领导干部职数
第三条 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按1正2副配备。
第四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数,按照中发〔1989〕9号文件对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和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大型生产、施工企业,直属高等院校及大型科研设计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六条 部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一般不设副书记,如党发书记由行政主要领导兼职的,可设副书记1人;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的党委书记可以专职,也可兼职。
第七条 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除部机关设纪委书记、副书记各1人外,其他单位可设纪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凡既设有专职党委书记又设有专职党委副书记的单位,亦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

第三章 行政领导干部职数
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厅设司长(主任)1人、副司长(副主任)1至2 人。
第九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
第十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和大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中小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
第十一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供销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
第十二条 部直属疗养院、地质队等小型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

第四章 “三总师”职数
第十三条 部机关口的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可设总经济师(或副总经济师)1人;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化工报社设总编辑1人,副总编辑1至2人;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装备总公司、新材料开发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总院、矿山局、规划院、情报所、经济信息中心可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
第十四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3000人以上的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1人。
第十五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今后可视情况增设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
第十六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一时配不上的,可设副总经济师和副总会计师各1人。
第十七条 地质队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
第十八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施工企业配备“三总师”后要相应减少1至2名行政副职。

第五章 群众团体负责人职数
第十九条 部直属机关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第二十条 部机关各司厅工会分会设兼职工会主席1人。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或副主席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专职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二十四条 部机关口单位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设团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亦可设团总支或团支部,不设专职书记。

第六章 二级机构党政干部职数
第二十五条 部机关行政业务处(室)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4人以下的设行政正职或行政副职1人,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1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部机关党委部(室)领导职数,按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88)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的系级机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总支设专职书记1人。
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的研究室、设计室一般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
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工程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在50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人;党总支(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部直属各事业单位不得随便增设机构和增加干部职数,如遇特殊情况需增设机构和增加干部职数时,必须经部人事司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部直属各生产、施工和供销企业有权设置机构和任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但要在部核定的机构数和中层干部数的限额内进行,不得突破。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每年分两次向部人事司报告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职数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7] 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在2007年12月底前组织对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为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以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为重点,彻底解决其无证照经营的问题,全面落实其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的要求。要针对前一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检查、再指导、再规范,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切实加强督查、通报、责任追究等,确保上述目标按期实现。

二、要认真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在国务院组织验收(12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完成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我部不再另行组织对全国进行现场验收,但将继续组织督促检查。自查自验的主要内容是: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长效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验收方法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随机抽样等形式,注意充分体现量化指标完成情况,量化的项目不增不减。

三、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按照附件中新的报表报送数据,并按照指标说明统一验收标准,规范数据统计报送,做到底数清楚、成果量化、有据可查。

四、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验收工作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专项整治总结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也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注意挖掘典型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餐饮消费安全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省(区、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报送数据的格式见附件1,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要在12月20日前报送到我部。

附件1.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doc

附件2.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doc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表1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案件情况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吊销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整治重点区域(个)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具体情况 10万元以上大案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起) 移送司法机关(起) 逮捕人员(人)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填写说明:
1.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专项整治中检查的所有餐饮单位数量(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县城以上和农村餐饮单位和食堂),以户次数来统计。
2.立案查处:指卫生监督过程中一般程序查处以上的案件起数。
3.10万元以上大案:涉案10万元以上或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整治重点区域(个):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已整治的重点区域(个)统计。




表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 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农村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 农村餐饮单位总数(底数)(2) 检查单位数(3) 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数量(4) 索证制度建立率(%)(5) 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 实行量化分级单位数(7) 量化分级实施率(%)(8) 发现无证单位数(9) 查处无证单位数(10) 无证查处率(11) 检查单位数(12) 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

填写说明:
1.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2);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是指本地区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的总数,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总数。
2.检查单位数(3)是指整治过程中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数量。
3.发现无证单位数(9)是指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量。
4.餐饮单位进行索证台账纪录,并留存购物凭证即视为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建立率(5)=(4)/(3)*100%。
5.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是指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是否使用非法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数量。
6.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指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批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中采用量化分级表格进行许可和量化评价即视为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 (8)=(7)/(3)*100%。
7.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查处是指本地区对无证餐饮单位执法检查处理的情况,查处方式可以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签订承诺书、整改、处罚和取缔等。无证查处率(11)=(10)/(9)*100%。
8.农村检查单位数(12)包括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12)/(2)*100%。

附件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
(供参考)

一、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国务院部署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二)卫生部部署的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3个100%、1个95%的完成情况;农村地区餐饮单位1个100%及规范行为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1.省卫生厅专项整治机构、组织工作情况(工作组织机构、召开会议、部门协调配合、下发专项整治文件、新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宣传动员工作、督促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2.基层工作措施与责任落实情况(无证经营整治是否全面,监督覆盖率、针对责任相对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培训宣传、开展业务指导等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及大案要案查处数量);
3.数据信息报告工作(基层信息报告及数量,上报信息报告及数量)。
(二)重点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
1.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的整治和推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
2. 餐饮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推广情况,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3. 针对重点地区(农村)、重点单位(中小餐饮单位)、重点人群(学校)开展工作的情况;
4. 食物中毒事件、食源性疾病防控措施和2007年9月份以来发病情况及其与去年同期的比较的情况。
三、长效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监督执法和执法网络建设情况。
1.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2.基层监督网络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3.政策制度的建设。
(二)工作亮点和取得的经验。
1.工作亮点;
2.本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
3.整治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
(三)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培训和取得的社会效果。
1.群众对餐饮专项整治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2.餐饮经营者的认识和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情况;
3.投诉举报数量是否下降及其处理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