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2024-07-22 23:5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5]655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材进口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1,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对应关系表见附件2〕。

  二、药材登记备案采用统一印章,印章名称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专用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刻制颁发,自2006年2月1日起启用(印章式样见附件3)。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的第9号公告中的《进口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商品编码(增加内容见附件4)。

  四、自2006年2月1日起,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上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
  2006年2月1日前,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已签发的加盖“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超过有效期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2006年2月1日后,应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领加盖“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五、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除药材以外的其它药品,海关仍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印章式样见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

  特此公告 


  附件:1.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联系方式
     2.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的对应关系表
     3.登记备案专用章印章样式(略)
     4.《进口药品目录》新增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序号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
业务处(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100016
010-83979391 010-83979465
2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79号 300051
022-23121151,23322300-2216 022-23311931
3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与药品注册处 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73号 116021
0411-84603892,84641372 0411-84629832
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上海市普安路189号,曙光大厦1101室 200021
021-63203876,63111927 021-63558718
5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处 南京市中山东路486号 210007
025-84415213 025-84412975
6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注册处 杭州市朝晖路施家花园联锦大厦B楼 310014
0571-85463571;85463570 0571-85463572
7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注册处 宁波市药行街210号 315000
0574-87292643;87314641 0574-87314609
8
福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处 福州市台江区下杭路118号 350009
0591-3212492 0591-3258564
9
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处 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78号6楼 361004
0592-2232421 0592-2232421
10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处 青岛市市南区沂水路7号甲 266001
0532-82899071 0532-82899067
11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管处 武汉市汉口青年路8号 430022
027-85791075 027-85792677
12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 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 510130
020-81876478;81394933-8510 020-81392747
13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 深圳市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楼 518034
0755-83190172 0755-83190172
14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科 珠海市香洲香溪路48号2楼 519000
0756-2297974 0756-2299593
15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科 海口市和平大道三横路碧溪苑小区A4幢 570208
0898-66198432 0898-66198432
16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处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 400042
023-68810523 023-68810523
17
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成都市人民西路4号 610015
028-86699479;028-86644856 028-86261830
18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 西安市雁塔中路26号 710054
029-85525662,85525042 029-85531740
19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 南宁市新竹路14-4号 530021
0771-5859761 0771-5859761


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序号 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
业务处(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 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科 黑河市文化街402号 164300 0456-6100960 0456-8227855
2 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科 牡丹江市东长安街49号 157000 0453-6226524 0453-6226524
3 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和注册科 通化市胜利路1号 134000 0435-3653989 0435-3653981
4 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和注册科 白山市浑江大街138号 134300 0439-3290010 0439-3290017
5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和注册科 延吉市天池路金达莱广场西侧 133001 0433-2265015 0433-2265015
6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业务科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锡林街0366号 011100 0479-7521260 0479-7526426
7 内蒙古满洲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业务科 满洲里市东二道街47号 021400 0470-6229256 0470-6229256
8 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科 广西南宁市明秀路228号 530001 0771-3941092 0771-3941320
9 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科、市场科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大道10号 538001 13387709281;13387709285 0770-2835781
10 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科 广西百色市城乡路112号 533000 0776-2831661 0776-2831876
11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监注册科 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为民路下段 678400 0692-2116269 0692-2116269
12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稽查科 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县开化镇东风路63号 663000 0876-2126970 0876-2126519
13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遮路1号 666100 0691-2163375 0691-2163777
14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监注册科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银河路36号 661100 0873-3726927 0873-3729409
15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管理科 博乐市青得里大街110号 833400 0909-2220427 0909-2227510
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管理科 伊宁市斯大林大街57号 835000 0999-8021412 0999-8027430
17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管理科 阿图什市松他克路27院 845300 0908-4222498 0908-4233599
18 喀什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管理科 喀什市解放路280号 844000 0998-2837299 0998-2839028
19 西藏日喀则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业务科 日喀则市山东路39号 857000 0892-8833082 0892-8822602

附件2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口岸的对应关系表

序号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口岸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有口岸
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3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4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连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6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7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8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波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9
福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0
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厦门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1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2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汉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3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4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5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珠海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6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口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7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8
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都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9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20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宁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边境口岸的对应关系表

序号
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边境口岸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有边境口岸

2
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河

3
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宁

4
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集安

5
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白

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图们

三合

7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连浩特

8
内蒙古满洲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满洲里

9
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凭祥

10
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兴

11
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龙邦

12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瑞丽

13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保

1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景洪

15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口

16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阿拉山口

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霍尔果斯

18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吐尔尕特

19
喀什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红其拉普

20
西藏日喀则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樟木



附件4

              《进口药品目录》新增内容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12119039 99 其它主要用作药料的鲜或干的植物 包括其某部分,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
                       研磨成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各直属海关:
我署(89)监一保字第106号《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加强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有关海关来函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是否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经联系经贸部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羊毛仍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
8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198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