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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时间:2024-07-01 07:4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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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4年7月27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城市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议案的决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辖五个城区内和郊区上尧乡的友爱村、永和村、秀灵村、秀厢村、虎邱村,津头乡的津头村、南湖村、麻村、官桥村、葛麻村、长堽村,亭子乡的白沙村、平西村、淡村、亭子村燃放烟花爆竹。凡因重大节日或活动需施放焰火(含礼花弹)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举行。


  第三条 禁止在市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烟花爆竹专营部门在南宁储存烟花爆竹,必须经市公安局核准,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第五条 凡运送烟花爆竹过往南宁市内的,须持有购买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禁止装运烟花爆竹的车船在市区内停留。


  第六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车、船、飞机。禁止在托运行李和邮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处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由公安机关对货主或承运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公安机关及交通、民航、铁路、航运、邮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六)行为人或责任人因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凡不满十六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没有经济收入以及其它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所受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罚没款物的,由执行机关依法作出裁决,并给被罚没人开具收据。
  罚没款项全部交市财政。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均可以劝阻或直接向执法机关举报,执法机关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燃放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价[2006]69号)《2006年第23号》


各机动车停车场: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办法和标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主要指车站、码头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经政府批准的道路临时停车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旅游景点停车场所,公共建筑性质的场馆、会堂、医院、学校等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主要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合理补偿、依法纳税、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制定和调整,定期公布,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现行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以下浮,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凡在我市(不含当涂县)从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所,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物价局批准,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和调整,报市物价局备案,经审查符合收费条件后收费。

第九条 交通违法、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暂存、暂扣的车辆,按就近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的停车场执行。

第十条 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设施、区位、供求关系、车型和停放时段因素,分别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月票收费三种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依次类推;超过12小时,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按12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二)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场,停放时段分为:白天停车(7:00—19:00)和夜间停车(19:00—7:00);停放计次分为4小时以内(含4小时)和4小时以上两种方式;24小时停放的车辆按白天4小时以上和夜间4小时以上合计收费。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

(三)实行按月收费的停车场,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四)车型划分:小型车(蓝颜色牌照),大型车(黄颜色牌照),摩托车。今后国家如统一调整牌照颜色,从其规定。

(五)物业服务小区车辆临时停放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固定停放按月票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载有货物的车辆按同类时段、同类车型的收费标准加收50%;装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应车主要求需特殊看管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自愿的原则,经营者应向车主及时履行车辆停放计次、计时、月票等形式书面手续,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凡进行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点),不论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还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均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悬挂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点),实行亮证收费。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张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收费员收费时须佩带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员证,使用税务票据。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表;

(三)开辟、调整停车场审批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制作要求:规格不小于1米×0.7米,蓝底白字(以公安交管牌颜色为准),字体为黑体,制作材料不生锈、能持久。

第十七条 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定价的;

(二)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明码标价样式(一、二)

附件1: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

标准



项目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辆)
计时收费标准

(元/小·辆)
月票收费标准

(元/月·辆)

白天停车

(7:00—19:00)
夜晚停车

(19:00—7:00)



4小时以内(含4小时)
4小时

以 上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4小时

以 上



小型车
4
6
5
10
2
180

大型车
6
8
7
14
4
200

摩托车
2
3
3
5
1
14





附件2:明码标价样式之一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车型



收费标准

项目
计时收费标准

(元/小时·辆)
月票收费标准

(元/月·辆)

小型车(蓝牌照)
2
180

大型车(黄牌照)
4
200

摩 托 车
1
14





说明:

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马价经费〔2006〕69号;

2、收费时段: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超过12小时,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按12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载有货物的车辆收费标准加收50%。

马鞍山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附件2:明码标价样式之二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车型







收费

标准



时 间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辆)
月票收费

标准

(元/月·辆)

白天停车

(7:00—19:00)
夜晚停车

(19:00—7:00)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4小时以上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4小时以上

小型车(蓝牌照)
4
6
5
10
180

大型车(黄牌照)
6
8
7
14
200

摩 托 车
2
3
3
5
14





说明:

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马价经费〔2006〕69号;

2、收费时段: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24小时停放的车辆,按白天4小时以上和夜晚4小时以上合计收费;

3、载有货物的车辆收费标准加收50%。

马鞍山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和管理职能的审计监督,对其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品或材料是否按计划购进,占用的资金是否合理、节约。
(二)购进商品或材料的价格是否低廉,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三)商品或材料保管储存是否安全,有无丢失、毁损问题。
第五条 对企业生产过程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生产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效,综合生产能力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煤炭生产企业采煤工作面、提升与运输、排水、压风、储装、洗选加工等生产环节是否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采掘比例关系是否正常,三个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采区部署、巷道布置、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是否采用先进技术,做到优化设计,是否符合有利生产、保障安全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二)审查企业生产效率及其对效益的影响。
1、企业是否坚持“以产定人”和“三条线”管理的原则,全员效率是否达到要求;分析企业劳动生产率升降的原因,找出影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因素;分析劳动力结构和工时利用的有效性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找出完善劳动力结构、有效利用工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途径。
煤炭企业回采工作面单产、矿井万吨掘进率和万吨开拓率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有无无效进尺。
2、企业职工收入是否与经济效益挂勾。分析企业职工工资变动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检查工资支出中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三)审查产品质量合格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供销合同要求,在国家和省(部)级煤炭产品监督抽查中是否合格,产品质量和产品结构对企业效益有何影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坚持科技进步,不断采用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减少质量成本支出。
(四)审查企业是否坚持了以销定产的原则,产品生产和销售是否平衡,产品有无积压,造成产品积压的原因及其对效益的影响程度。
(五)审查企业对资源的利用程度及其对效益的影响。
1、企业物资消耗是否符合最小化的原则。
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坚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物资和自然资源的消耗。
②企业各种物资消耗是否合理,有无损失浪费现象。分析电力消耗、主要材料消耗变动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2、企业自然资源消耗是否符合节约的原则。
煤炭生产企业采煤方法同煤层赋存条件是否相适应,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煤层配采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原煤入洗率、筛分率、洗煤回收率是否符合要求。
(六)审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及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固定资产是否得到充分利用,设备完好率、设备待修率是否符合规定,主要设备生产能力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七)审查企业生产过程的环境污染程度及其对效益的影响。
(八)审查企业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有无浪费,企业是否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和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条 对企业销售业务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是否适当,有无随意降价出售的问题。
(二)商品销售费用支出是否节约,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三)外销商品是否及时发运,有无因逾期发货、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问题。
(四)外销商品的包装是否安全,有无因商品包装问题造成商品损失和赔偿用户损失。
(五)销售货款是否及时收回入帐。
(六)产品售后服务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并达到用户满意。
第七条 对企业内部经营决策的审计监督,应围绕企业融资、投资方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
第八条 对企业内部管理组织协调效能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结构是否满足有效经营的要求。
(二)企业对人、财、物等各方面资源的配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资源闲置和浪费问题。
(三)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及个人的责任与权力是否明确。
(四)企业内部管理权限划分是否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应围绕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既定的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执行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进行评审。
第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审计应根据财政部《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煤炭工业部《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指标
1、销售利润率
2、总资产报酬率
(二)评价企业发展能力指标
1、资本收益率
2、资产保值增值率
(三)评价企业财务结构指标
1、资产负债率
(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指标
1、流动比率
2、速动比率
(五)评价企业经营效率指标
1、应收帐款周转率
2、存货周转率
(六)评价企业投入产出能力指标
1、全员劳动生产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投入经济效率
(七)评价企业社会贡献能力指标
1、社会贡献率指标
2、社会积累率指标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分析、评价被审计单位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时,应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 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和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展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和投资者投入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全性、企业净资产的变动状况以及企业的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对企业财务结构和负债水平的评价重点是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和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
第十四条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和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效率的评价重点是企业应收帐款周转速度和购、产、销平衡效率。
第十六条 对企业投入产出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人力资源的配置状况和一定时期内投入产出的效果。
第十七条 对企业社会贡献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和社会贡献中上交国家财政资金的能力。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进行综合经济效益审计,也可以进行专项经济效益审计。进行专项经济效益审计的,要逐步创造条件开展综合经济效益审计。
第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编制的经济效益审计方案应具体、可行。较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审计,应将审计方案按整个项目分解成若干个项目,分层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作业计划,有效地组织、指导、控制审计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以下技术和方法:
(一)运用审阅法、查询法、盘点法、调节法、鉴定法、观察法等核实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二)运用实际与计划或与定额比较,本期实际与上期实际比较,本单位实际与同类外单位实际比较,本单位实际与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比较等对比方法,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差距。
(三)运用因素分析法、平衡分析法、图表分析法、数学分析法、预测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等分析方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不佳的原因、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以及改进的可行性。
(四)运用逻辑判断法、投资报酬率法、现值法等评价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现的效益进行评价。
(五)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使用的其他技术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经济效益审计报告要在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说明影响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并分析原因,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和建议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进行后续审计,提出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
(一)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指标
1、销售利润率: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
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产品销售净收入
其中,产品销售净收入:指扣除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之后的销售净额。
2、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
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二)评价企业发展能力指标
1、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计算公式是: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2、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性和保全性。
计算公式是: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
(三)评价企业财务结构指标
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财务结构和负债水平高低情况。
计算公式是: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指标
1、流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比率。
计算公式是: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是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
计算公式是: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五)评价企业经营效率指标
1、应收帐款周转率:也称收帐比率,用于衡量企业应收帐款快慢。
计算公式是:
赊销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其中:赊销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
让、折扣。
2、存货周转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资产的周转次数,反映企业购、产、销平衡效率。
计算公式是:
产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成本
其中: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六)评价企业投入产出能力指标
1、全员劳动生产率:用于反映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人均产出水平。可采用价值量和实物量指标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是:
工业增加值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原煤产量
原煤全员效率=--------
原煤人员工数
2、成本费用利润率
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总额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即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和。
3、评价企业投入经济效率指标
(1)综合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综合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综合投入经济效率=--------------
综合投入量
(2)电力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电力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电力投入经济效率=--------------
总耗电量
(3)材料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材料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材料投入经济效率=---------------
材料总消耗量
(4)煤炭储量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煤炭储量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煤炭储量投入经济效率=--------------
煤炭储量总消耗量
(5)土地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土地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土地投入经济效率=--------------
平均土地总量
其中,平均土地总量=(期初土地总量+期末土地总量)
÷2
(6)建设工期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用于反映基本建设时间利用效率。采用建设工期指标更好。
计算公式是:
新增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100%
总投资
(7)基建固定资产形成率:用于反映基本建设投资的利用效率。计算公式是:
形成固定资产原值
基建固定资产形成率=----------×100%
总投资
(七)评价企业社会贡献能力指标
1、社会贡献率指标:是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计算公式是: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社会贡献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即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2、社会积累率指标: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多少用于上交国家财政。
计算公式是: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
社会积累率=----------×100%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其中: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