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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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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
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四、保险赔款;
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
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
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就超过八百元的部分纳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八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处以罚金。
匿报所得额,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果不服复议后的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法的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 数| 级 距 |税率%
---------------------------------
1 |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的 | 免
---------------------------------
2 |全月收入额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 | 5
---------------------------------
3 |全月收入额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 |10
---------------------------------
4 |全月收入额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 |20
---------------------------------
5 |全月收入额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 |30
---------------------------------
6 |全月收入额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40
---------------------------------
7 |全月收入额12,001元以上的部分 |45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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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2.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四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顾明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施行以来,外商前来洽谈合资经营的日益增多,而我国还没有相应的税法,一些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外国公司企业和民间团体,经常向我探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何时公布,税率多少,对投资者给哪些优惠等等。国内有关部门、企业也感到无章可循,迫切要求尽快制订、公布,以利于工作开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我们还没有经验。本着维护国家权益,又有利于合资经营企业发展的精神,根据半年多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惯例,我们起草了这两个税法(草案)。现在我受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委托,就这两个税法(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第一,征税范围。本法所规定的征税范围主要是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但考虑到合营企业的发展,今后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可能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我们采取国际税收通行的作法,对合营企业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并规定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我国政府和外国政府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即按协定规定办理。
第二,所得税税率。对合营企业采用比例税率,税率订为30%,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这个税率,比发达国家低。许多发达国家的税率,都在5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税率许多在35%至40%之间。只有一些“避税港”,情况特殊,有的低税,有的无税。我国所得税税率定为30%加上地方所得税,共为33%,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有吸引力的。
对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它资源的合营企业,另定税率征税。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外合作开发石油等,不同于一般合资经营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各国税率普遍较高,有的国家还征收石油收入税或特别税。我们准备进一步研究,制定适合我国情况的税率。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的征税问题。为了鼓励外商将分得的利润在我国使用或转为投资,我们规定:汇出国外的,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征税。
第三,优惠待遇。据了解,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公司所得税大都作了一些减税、免税的规定,即对需要鼓励或发展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待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有原则性的减、免税规定。据此,我们参考一些国家的做法,采取了以下几条优惠措施:
(一)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减免税时间的长短,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收;有的规定三年全部或部分免税;也有的规定前五年免税,后三年酌情减税。我们在税法(草案)中规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一年免税,第二、第三年减半征税。
(二)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优惠。一些发展中的国家大都有较长时间的减免税照顾。我们在税法(草案)中规定,对农业、林业和边远地区的合营企业,在获利的头三年减免税后,还可在十年内减征所得税15%至30%。
(三)鼓励再投资。不少国家都鼓励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用分得的利润在国内再投资,规定给予减征税、免征税或延期纳税的优惠。我们税法(草案)中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对于再投资,有较大鼓励作用。
(四)在确定合营企业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上,还有两项优惠的规定。一是对固定资产除按一般规定年限折旧以外,对某些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快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另行确定折旧年限(这项措施,准备在税法的施行细则中加以明确)。二是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弥补不完的,可自下年度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弥补。这两项规定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另外,对于合营企业的征收管理,如开业和停业登记,申报纳税,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等,也根据惯例在税法(草案)中作了规定,不再一一说明。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收,它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一个项目。我国因为实行低工资制度,居民的收入不高,以往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高的居民将会逐渐增多,他们应当对国家多作些贡献。特别是由于对外经济往来的开展,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加,我国华侨是遵照所在国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劳务的人员也将越来越多,他们都要按所在国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维护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的习惯做法,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第一,征收范围。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大都对居民和非居民实行不同的征税范围。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居住时间的长短来确定。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居住不满半年的为非居民,居住半年以上的为居民。有的规定居住不满1年的为非居民,居住1年以上的为居民。对于非居民,只就国内的所得征税;对于居民,不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所得都要征税。我们参照多数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在这个法律草案中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其国内国外的所得都征税;不在我国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的,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行使税收管辖权,也符合国际惯例,便于同外国按照对等原则订立税收协定。
第二,征、免税项目。国外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规定不一。多数国家采取综合所得税的办法,一般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津贴、奖金所得,退职所得,营业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资产交易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它所得,等等。根据我国个人所得项目不多,征税面比较窄的情况,税法(草案)列举征税的所得项目有以下五项:⑴工资、薪金所得;⑵劳务报酬所得;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⑸财产租赁所得。另外,考虑到我国对外经济往来正在发展,今后还可能出现需要征税的新项目,增列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一项。有了这一条对其它所得征税的规定,在出现需要征税的新项目,而又没有单独立法以前,就可暂按个人所得税法征税。
为了在税法上体现国家对某些所得给予免税照顾的政策,参照国际税收上的惯例,税法草案明确列举了8个免税项目。其中第二项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配合我国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包括外币存款的政策。利息所得,按照国际税收上的通行作法,是应该征税的。第九项“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是概括的规定,以便遇有需要特殊照顾的情况时,可以酌情处理。
第三,所得税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计算征收的方法,规定了两种税率。一种是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7级,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这个税率是较低的。不少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都在50%至75之间。外国来华的经济专家在我国缴纳所得税,按现在制定的税率测算,实际负担将低于其在本国的负担。
另一种是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其它所得,按次征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目前外国对居民一般都是把这些所得项目同工资、薪金所得加在一起,汇总计征所得税,并且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而对非居民的外国人取得的这几项所得,一般是按20%至30%的比例税率征收。我国规定一律适用20%的比例税率,是从低的。
第四,所得的计算。各国计算所得,一般都要从收入中减除一些必要的费用。例如:对工资、薪金所得,多数国家允许减除保险费、捐赠等费用,并根据人口、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计算生计费,从所得收入中扣除;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一般是从收入中减除各种费用后计算。为了简便易行,我们采取了定额、定率减除办法。
对工资、薪金,这个法律草案规定每月定额减除800元,作为本人及其赡养家属生活费及其它必要费用,只就超过800元的部分征税,全年12个月共减除9600元。这比外国一般减除标准是从宽的。经过这样减除,需要纳税的只是少数人员,面是很小的。
对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所得的计算,我们考虑到,这些项目在一般情况下,收入多的,所花费用也多,如果固定一个定额减除,不能适应收入悬殊的实际情况,使负担不够合理。我们参照有的国家的做法,采取了定率减除20%的必要费用,就其余额征税。考虑到多数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财产租赁所得,数额很少,完全按定率减除会使征税面过宽,又规定了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先定额减除必要费用800元,再就其余额征税。这样,不仅缩小了征税面,也照顾了那些所得较少而费用支出较多的纳税人。
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它所得,一般的做法是不扣除费用,我们的税法(草案)中也规定按收入全额征税。
第五,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我们基本上采取控制源泉的征税办法。即:凡是有支付单位的,以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支付单位在付给纳税人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没有支付单位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在中国境外有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于年终一次报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除按期缴税外,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扣缴义务人可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1%的手续费,以资鼓励。
这个法律草案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并规定了对匿报所得额、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制裁,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对两个法律草案的说明。这两个法律草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认真贯彻执行《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积极建设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对外公开的便民网站,并不断完善鹤岗市政务公开网上本单位的各类信息,积极倡导推进网上办公,力争最大限度地方便百姓办事。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确定本单位的信息采录人员,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并与市政务公开办取得联系,获取本单位的登录方式及密码。

  鹤岗市政务公开网网址:http://221.210.182.133/
  鹤岗市政务公开办电话:3222528

                     二○○九年二月二日

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和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将政府信息、办事信息予以公开。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依法严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网上政府信息公开要严格执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计算机不上网”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各类信息原则上均应通过外部网站平台予以发布。严禁发布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和涉密信息。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发生通过外部网站造成泄密事件的,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市和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

  (一)落实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内的公开范围,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并按目录进行建设、维护工作;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政府职能、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作动态、问题解答等8类政务及办事服务信息。所公开的信息必须在经过保密审查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方可公开。公开信息未经审查,发生泄密事件及与事实不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第八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领导组成、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六)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文件;

  (八)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个案)、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九)县、区人民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一)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二)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十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

  (十五)涉农政策落实、补贴发放、筹资酬劳等执行情况,农村水利、道路、打井等项目建设情况,宅基地使用审核、退耕还林等情况;

  (十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七)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工作进展及情况介绍;

  (十八)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九)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尚未建立网站的政府机关应当在上一级政府机关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网上公开,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调增的职能类、行政权力类信息,要经过市政务公开专门机构审查备案后方可公开;调减的职能类、行政权力类信息要在市政务公开专门机构备案。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公开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将已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的目录和内容及时归档。

  第十条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同级政务公开机构、信息化工作部门,在政务公开目录网站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提供政务公开目录的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重点、热点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同时通过“中国·鹤岗”门户网站或者区、县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 市政务信息中心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政府网站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标准,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上网发布的技术支持和网站的日常安全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天候提供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服务。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内容应当方便浏览、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网上公开的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格式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政务信息中心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对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办事信息情况进行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定期组织对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综合打分,对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可以公开但尚不能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公开;非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通过网站设置的依申请公开栏,按有关规定进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做出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要配备既懂得政务公开工作,又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的专职人员,保证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方案》、《江西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实施方案》、《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以降低农村电价为核心,以减少管理层次为手段,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户,并通过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县级电力企业参股、入股、控股或代管,逐步实现省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城乡电网,建立完善的农村用电管理体制。
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原则和思路
(一)各县取消乡、村两级独立核算管理机构,对城乡低压配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电力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电力企业统一管理,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二)理顺县级电力企业与省电力公司的关系,基本实现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城乡电网。根据我省86个县(市)绝大多数是趸售县的实际情况,具体拟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一部分县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逐步把这些县的电力企业改为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
公司,由省电力公司直管;2.一部分县由省电力公司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县级电力企业进行代管。
(三)各县原则上只能存在一家农村电网经营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县,存在几个农电经营企业的,要通过股改合并成一家;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代管的县,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农电的县属电力企业,在代管前县政府要先将其合并成一家;如有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与县属电力企
业并存的,要争取实现股改,将其合并成一家。
(四)省电力公司作为我省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实施全省的农网建设改造工作,对农网改造资金实行统借统还。
三、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步骤
(一)县以下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取消中间管理环节,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电力企业的供电所,使其成为县电力企业统一核算的内部机构。到1998年底,各县均要取消乡(镇)、村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电管单位,统一由县级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县电力企业作为基层经济核
算单位。乡(镇)电管站、村电工现属乡(镇)、村管理的,要收归县级电力企业,作为其派出机构。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农村电工一律执证上岗,纳入县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
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1999年初开始,全省农村用电全面实行由县电力企业电工直接抄表到户,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的供电办法,电价每
月张榜公布。
(二)县级体制改革。
1.对有几个县属电力企业的县,1998年底以前县政府要通过资产重组将其合并成一家,由新组成的县电力公司与省电力公司进行股改或交省电力公司代管。
2.对同意由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进行股改的县级电力企业,逐步改造成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
各县要对现有县属电力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另制定具体办法);界定资产后与省电力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1)公司性质和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双方以自有资产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统一管理经营所在县电网的企业法人,负责县电网资产经营和建设改造的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改革县以下农电体制,实现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制定并实施农网建设改造方案,实现城乡同价方案。
(2)公司的资本金。
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属和省属电力企业以现有净资产及省电力公司拟在该县农网建设改造所需投资作为双方出资。
注册资本金为总资产的20%至30%,省电力公司与县电力企业的出资比例以省电力公司控股为原则,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其它。
公司内部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电力部门实际情况设置,定员定编由省电力公司和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电力行业县级电力企业定员定编标准核定。
公司的具体管理由股东双方协商制定公司章程,依据公司章程进行管理。
3.对同意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代管的县,由省电力公司委托所属地市供电局与县政府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签订对县电力企业实行代管的协议。代管内容主要是地市供电局对县电力企业人事配备、经营管理权进行代管。被代管的县电力企业在企业性质、资产隶属关系、财税体制、电力
趸售关系、人员工资来源五个方面保持不变。
代管的主要责任:
(1)负责县电力企业领导班子的配备任免,对管理人员进行定编,控制人员和工资总量。
(2)全面指导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成本及债务的不良增长,提高经济效益,承担其资产保值增值。
(3)与当地有关部门配合,对县以下乡村农网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4)同当地政府和物价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管理和监督,整顿和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
(5)对农村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帮助制定并实施农网建设改造方案和城乡同价方案,逐步形成规范、安全、经济、可靠的全县统一电网。
(6)全面指导县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技术进步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优质供电。
(7)配合地方党委,搞好县电力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4.无论是股改后直管还是代管的县,县级体制的改革必须在1999年底前完成,省里将按照体制改革的进行情况安排农网建设改造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农电管理,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请制定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计基础〔1998〕1693号
)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必要性
(一)农村电网的基本情况。
我省农村电网建设起步于六十年代初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截止到1997年底,我省农网拥有10千伏及以上高压线路9.13万公里,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448座,变电容量253万千伏安,低压线路15.1万公里,配电变压器6.9万个,配电容量472.3万千伏
安,全省已有80个县(市)拥有110千伏变电站,基本形成了一个以110千伏为骨架的农村电网。乡、村、户通电率分别为100%、98.7%、95.6%,有的县不仅实现了村村通电,而且实现了户户通电。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农网布局不合理,设备陈旧,每个35千伏变电站要覆盖4.8个左右的乡镇,六、七十年代建设的农村配电网络约有1/3未得到改造,高能耗配变有一半未更改,低压线路有70%以上的不合格,存在线损高、触电伤亡和设备损坏事
故多等现象。
据物价部门统计,现在农村到户电价在0.8元/千瓦时的约占农村用户的30%,到户电价在0.8—1.5元/千瓦时之间的占50%,在1.5元/千瓦时以上的约占农村用户的20%,个别地方农村电价已达2—3元/千瓦时左右。农村电价高,农民不堪重负,严重挫伤了农
民用电的积极性。据统计,1997年我省农村人均用电量为142千瓦时,是全国农村人均用电量的35.7%,目前全省还有285个村、36.5万农户、165万农村人口未用上电。
(二)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重要意义。
1.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农村电价和供电质量,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竞争力。加快农网改造,降低农村电价,能有力地支持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2.有利于改变农村电网设施陈旧落后、网络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当前我省农村电网普遍存在配变、线路老化陈旧,线路供电半径过长,许多农村照明与排灌用电共配变,大部分时间是“大马拉小车”状况。加快农网建设和改造,将大大提高电网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农网的供电能力
和供电质量。
3.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虽然我省农户通电率已达95.6%,但年人均生活用电量只有34千瓦时,只相当于全国年人均生活用电量的1/2。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可以大大提高农民用电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购买和使用家用电器的能力
,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用电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4.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可以直接带动输变电设备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农村电网改造给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和电力施工企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拉动我省经济增长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的指导思想
(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思想。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提供体制上的保证;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步伐,降低农村电价,为缩小城乡电价差奠定基础。在实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基础上,分步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的原则。
统一规划,就是各级供电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电力需求情况,统一制定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整体方案,安排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先后次序和时间。统一标准,就是按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立足长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技术标
准,标准要适当先进、全省统一。明确目标,就是对整个电网的改造都应先作经济效益分析,明确电网改造后,线损和电价的降低,农民能得的实惠。分步实施,就是要根据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既要积极加快改造进度,又要防止不顾资金效益,一哄而上。
2.坚持先改制后改造的原则。
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的基础,是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体制上的保证。根据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要求,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县为实体”的原则,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参股入股的方式,逐步改建为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对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一律改革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管理,以确保电网建
设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
3.电价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原则。
为保证农网建设改造投入资金的合理还贷空间,各级政府和供电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精神,加强农电管理,整顿乡、村农电管理体制,严格杜绝“三电”、“三乱”和“
以电养人”的现象,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电价高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使农村电价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水平。
三、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与改造的总体目标。
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我省农村电网进行全面建设和改造,解决农村电网电能损耗高、网架结构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低、电源质量差和农村电价高的问题。建成一个网络完善、布局合理、装备先进、管理科学的农村电网。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以满足农村居民生活和
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体目标是:
1.县县至少拥有一座110千伏公用变电站,用电量较大、经济发达的县(市)可以拥有2至3座110千伏公用变电站。
2.35千伏变电站平均每座覆盖2.5至3个乡,35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40公里。
3.高压线损率降至10%以内,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15公里。
4.低压线损率降至12%以内,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0.5公里,山区不超过1公里。
5.高能耗配电变压器全部更新改造。
6.简陋变电站全部改造完毕,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7.全省消灭无电村,户通电率达到98%。
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和实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把农村电价降到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最终实现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的总体目标。
(二)建设与改造的技术标准。
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效益为上”的原则,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用。35千伏变电站原则上应选无人值班设计,因地制宜的选用小型化方案。10千伏线路使用年限为20年,低压线路的使用年限为5至10年。10千伏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
直径分别不得小于50和35平方毫米;配变低压主干线、低压主分干线、进户线的线径分别不得小于35、25和4平方毫米(铝芯);配电台区还应按“小容量、短半径、密布点”的原则建设,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变压器;村变压器台区到农户之间低压线路应装设三级漏电保护开关
。具体标准和施工要求由省电力公司制定。
(三)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总体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134号批文,我省3年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总规模为45.7亿元。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变损高等问题。重点是对全省10千伏及以下线路和配电台区进行全面建设和改造,并协调发展35千伏、1
10千伏高压电网。具体建设改造内容为:
1.新建110千伏变电站24座,变电容量51万千伏安,新建线路738公里。共需投资4.14亿元。
2.新建35千伏变电站102座,变电容量60万千伏安,新建线路1556公里;改造35千伏变电站129座,变电容量84万千伏安,改造线路2160公里,共需投资4.43亿元。
3.新建配电台区2.22万个,容量77.7万千伏安,新建10千伏线路8471公里,改造配变台区3.72万个,容量178.9万千伏安,改造10千伏线路2.03万公里,共需投资13.65亿元。
4.新建和整改低压线路13.5万公里,改造低压计量箱166万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830万只,装设无功补偿65.5万千乏,共需投资22.65亿元。
5.2000年力争全省实现村村通电,消灭285个无电村,共需资金0.86亿元。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分步实施计划。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8〕2271号批文,我省1998年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总规模为11.7亿元。98年到位资金为3.7亿元。
1.第一批启动项目安排:
(1)大网直供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2)县领导重视,政府积极性高,体制基本理顺,股份制、代管条件成熟的试点县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3)今年遭受洪灾严重,急需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2.开工建设的主要内容为:
(1)新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5个,容量为12万千伏安,线路126公里。
(2)新建35千伏变电站15座,容量7.9万千伏安,线路280公里;改造35千伏变电站23座,容量12.7万千伏安,线路517公里。
(3)新建配电台区9500个,容量28.5万千伏安,新建10千伏线路2781公里;改造配电台区13539个,容量54万千伏安,改造10千伏线路8390公里。
(4)整改低压电网3.67万公里,改造低压计量箱39万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190万只,装设无功补偿27.3万千乏。
农网整改第一批开工建设改造工程计划投资为11.7亿元。其中申请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内资本金2.34亿元,申请农业银行贷款9.36亿元。
其余工程项目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1999年和2000年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后予以安排。
(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1.各县(市)供电局(公司)根据农网发展规划,编制本县(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年度项目计划,报地(市)供电局。
2.各地(市)供电局会同计委对各县(市)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电力公司。
3.省电力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计委批复。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领导,把农网建设改造工作作为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经济的重点任务之一,督促检查农网建设改造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主体。赣府字〔1998〕84号文件批复,确定了江西省电力公司为全省农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统借统还,工程建设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三)严格执行“五制”。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靠健全制度和明确工作目标来加强工程管理,实行20%资本金和80%贷款建设。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和承包合同等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
、公平,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杜绝低劣设备材料和资质不合格的施工、监理队伍进入农网建设改造项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本省生产制造的设备和材料,带动本省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
(四)制订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操作程序,省电力公司将制订《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
标准》、《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竣工验收规定》等5个办法,经讨论后下发各地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
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重要意义及要求
改革开放2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很快,部分县(市)已达到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全省相当一部分县(市、区)电网,特别是台区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由于体制不顺,管理混乱,层层
趸售,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农网输电设施落后,线路老化,线损变损率高,导致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反映十分强烈,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最终在
全省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这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改革体制、改造农网的核心是为了降低农村电价,实现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为达此目标,总体要求为:
(一)要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电价管理,降低过高的农村电价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振兴全省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这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目标,要从讲政治
的高度加大整顿农村电价的力度。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领导,严格按照有关部署如期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农网改造步伐,为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作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为降低农村电价尽心尽责,严格审核好每一项成本,严禁徇私舞弊,为减轻农民负担,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而努力工作。
二、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和步骤
(一)目标。
按照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要求,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基础上,全省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分类
用电同价,综合平均电价水平力争不突破0.50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
(二)实施步骤。
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要求,今年底以前在理顺县以下农电管理体制,取消乡(镇)、村电管单位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对全省各县(市、区)农村电价进行全面审核,规
范农村电价行为,制定各县(市、区)农村低压电网售电到户价格,确定对已初步进行了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高于0.80元/千瓦时;未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突破1.00元/千瓦时。
2.1999年底以前,在全省农电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农网改造初步成功的基础上,农村到户电价以县(市、区)供电区域为单位,全面推行一县一价,即县域内城乡用电按照用电分类实行同网同价,综合平均电价不得高于0.70元/千瓦时,同时,第一批实施农网改造的县(
市、区),其当年投资的还本付息可摊入全县全年的售电成本。一县一价的实施,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3.200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即对各县(市、区)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价差,纳入全省售电量中均摊,实行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一价。均摊的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均摊
后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同时,第一批、第二批已投资的农网改造还本付息,一部分进入省网售电成本(即居民生活用电量的均摊部分),另一部分仍在县(市、区)网的售电成本中均摊(即非居民生活电量)。
4.全省农网改造彻底完成以后,全面实现城乡分类用电同价,综合平均电价水平力争不突破0.50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全省分类用电同价方案,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省政府审核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全省农网改造的全部投资还本付息摊入全省售电成本。
三、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主要措施
据测算,目前全省农村综合平均电价约为0.96元/千瓦时(其中农村居民到户平均电价约为1.12元/千瓦时),通过理顺体制,改造农网,强化管理,农村电价水平可下降40%至50%,为全省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了可靠的基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规范电价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审核农村电价,坚决取消一切价外加价。农村电价由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企业销售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金构成,除此之外,其它一切费用都不得进入农村电价构成。电价的
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严禁地、市、县、乡擅自加价。
(二)减人增效,分流富余人员。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同时,按电量定人定岗,彻底解决以电养人的问题,把不合理的费用降下来,实现以电养电,减轻农民负担。
(三)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通过建设和改造农村电网,农村电网线损率要由目前的30%以上降低到高压线损不超过10%、低压线损不超过12%,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网线路老化、设备落后、线变损大、供电成本高的问题。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杜绝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实行农村电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加
强对农村电价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农村电价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为加强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支持省内生产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杜绝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计委、省电力公司、省机械厅、省农行参加。省电力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省电力公司为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是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的主体。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供应情况。
第四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所需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由省电力公司分批提出招标采购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生产厂家)报省经贸委审批后集中组织采购、供应。
第五条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设备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质量符合工程要求的产品,应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
第七条 参与招标厂家应经省农网建设改造工程设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具备省电力公司产品入网资质审查办公室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对尚未取得入网许可证的省内生产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产品资质审查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核发入网许可证。
第八条 需要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包括35KV—110KV的主变、断路器、隔离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高低压开关柜、蓄电池、直流系统、保护、控制、调度、通讯、自动化设备等;10KV配变及台区设备;电缆、导地线、电瓷、金具、电杆、水泥
、钢材等。
第九条 对未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物资,省电力公司可委托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省电力公司招标办派人参加。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应由本省企业供应。确须从省外采购的产品,应报省经贸委审批同意。
第十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均不得采用承建单位包工包料的建设方式。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省经贸委指导监督和不按规定进行采购供应的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机构(含银行)将不予审批和发放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关将对其进行检查和审计。因违规采购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电力公司、省机械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