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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4-07-08 07:2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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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市场经济行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药品,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统一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施行属地监督管理,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区县分局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除发证机关按规定程序吊销、注销或收回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中的年检、变更记录由发证机关审核后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 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全市的各级许可证审查员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培训、考核、发证、管理。
第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项目变更等均为前置审批,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审批事项;
(二)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办理审批事项。
第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项目包括:许可证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济性质、隶属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有效期。
企业仓库地址、质量负责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管理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企业对以上项目进行变更的应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后继续经营药品的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查并依法换发新证。企业破产或歇业,应将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 项目变更

第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是指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企业申请,对《药品经营许可证》上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项目进行变更审批。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的程序:受理、审核(文件审核、现场验收)、复审、审定、办理变更。项目变更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批复企业。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应由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正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发证机关凭收回的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核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批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不须现场验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的审核标准,严格执行新办审批的各项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接“现场验收通知书”后2个月内应申请现场验收;审查员自企业提出现场验收申请(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现场验收通知书回执”之日为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按照退审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地址变更的,自接“现场验收通知书”之日起至通过现场验收之日止,应暂停药品经营,否则按无证经营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变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现场验收,验收应有2名以上许可证审查员参加,签署现场验收结论,并做有关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材料可以是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报送日期):
1.持证企业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加盖持证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单位应附有上级法人企业对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
2.企业名称的变更,应附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地址的变更,应附加地址的地理位置图、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平面图以及地址变更后仓库地址、条件的情况说明。
4.仓库地址的变更,应附加地址的地理位置图、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平面图。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变更,应附加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
6.药品零售企业地址的变更,应附加距离最近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的书面保证。

第四章 年 检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是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持证的企业在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按照审批的标准进行检查,确认持证企业能够达到审批标准,并将有关数据和检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检,具体时间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所有持证企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审查表。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应按30%的比例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年检前一年第四度和当年第一季度的现场检查(含日常监督)均可计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
1、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的。
2、上年度因为经营假劣药品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被罚没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药品零售企业被罚没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
3、上年度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暂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等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群众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建立,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投资量,施工、竣工和销售的商品房面积都有大幅度提高。房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为全国经济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群众居住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基本
的物质条件,为实现城镇国有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加快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个新兴产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培育也处于初级阶段,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宏观调控不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各类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过大,房地产开发过热,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房地产市场行
为不规范,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经营,偷税漏税,一些地区炒卖房地产现象严重,造成价格混乱、国家收益流失,这些问题严重地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措施,引导
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继续发展,推动城镇住宅建设适度增长。现就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结合当前房地产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的计划、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各地必须有计划、按规划出让土地,坚决纠正目前某些地区脱离市场需求和开发能力超出用地计划、违背城市规划盲目大量出让土地的混乱状态。各地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性,所有出让的土地,包括地块数、用地面积等都要纳入规划和计划,做到有计划出让。出让土地必须按
建设用地计划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数量控制、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必须有明确的开发期限和进度要求、必须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条件、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
33号),继续抓好开发区用地的清理,主要审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规划,用地规模是否适度,土地使用是否合法。对清理出的问题按《通知》要求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确保重点
各地要在做好市场预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房地产开发的重点是为重点建设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镇职工住宅,对市场需求量有限的花园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高档宾馆、写字楼等要严格控制,该停的下决心停下来,对已出现滞销的项目和赛马场、高尔
夫球场等高消费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不核发规划许可证、不供给土地、不予以贷款。计划、规划、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管理,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对已立项的项目,各地要进行一次审查,项目类型不合适的,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改为生产用房、普通标准住宅和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房等适销对路的项目,否则应坚决停缓开发。

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各地要由省建委(建设厅)牵头,组织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结合用地清查、工商年检、资质年检和财税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在一年内无开发任务或未进行实际开发投资建设的,应及时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对注册资金
虚假、没有开发能力及偷税漏税的经营单位,要予以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遵纪守章依法经营,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予以鼓励和宣传。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
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类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区、保税区等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批,凡未按规定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批而成立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单位,必须补办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
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各类银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开办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已经开办的,要限期在人事、财务和资金方面完全脱钩,对具备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予以保留,对不具备开发经营资格的应予撤销,并由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工作;由各
类银行以合资方式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收回注入资金实行脱钩。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开发经营房地产的,首先要和银行彻底脱钩,并不得参与资金拆借,不得搞计划外贷款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应实行独立核算。

四、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坚决制止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
一是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除国务院规定的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营工业等项目外,对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不再搞行政划拨,
原则上都要实行有偿出让,并尽可能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公开、公平竞争,减少协议出让,制止利用各种“关系”取得土地。二是对出让土地的地块,由政府组织评估机构确定基准价格,避免低价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格也要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并公开协议价格,提高透明度,以利社会监
督。三是积极清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纠正和制止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不交出让金或收益金的交易行为。四是受让的土地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抓紧开发利用,购地后一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购地费的25%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购
地款)20%以上的,不得转让。五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未达到一定投资比例或施工进度的商品房不得预售。六是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每一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房地产开发期间的转让、预售等)都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
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对不做投资和开发,靠炒卖房地产哄抬地价、房价而获取暴利,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五、合理调节收益分配,防止国家收益流失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收益的管理,把国家明文规定的各种税费收上来。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不得委托除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另设金库,管理土地收入;财政部门也不能把应由预算内管理的土地收入转为预算
外管理。对土地转让中漏失的各项收益要进行清算及时补交入库。在增值税等新的税种未出台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按规定收缴入库。

六、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加快解决困难户住房的步伐
各地要在加大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力度的同时,按照房屋商品化的原则,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严格管理住房基金,保证用于住房建设,同时要实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形式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保持住宅建设稳定增长。今后所有开发公司都要承担相当于所开发的商品房面积
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各地可区别开发项目的地段和类别,做出具体规定。政府实行鼓励建设普通居民住宅的政策,对微利房、解困房(包括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和信贷等方面给以支持,以降低成本,加速住宅建设,加快“解
困、解危”步伐。

七、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管理
继续做好积极引进外资的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应结合建设项目进行,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根据项目规模核定其注册资本、分期投入资金量、合资双方股金份额等。中
方不得为外商出资本提供贷款和境内外贷款担保,以保证外资的真正投入。要严格制止脱离项目以大面积低价批地作为条件来吸引外资的做法,各地不准超越权限制定优惠政策。



1993年8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明字[2004]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季生产已全面展开,夏收作物的田间管理正处在关键时期,春播粮食生产更是时不我待。按照中央领导“工作要抓紧,干部要下去,政策要到位”的指示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行动起来,全力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重点

  一是抓紧落实政策。今年中央扶持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政策,力度之大、实惠之多、出台之快、要求之高,都是历史上少有的。现在的关键是要抓紧落实,让政策的效力真正发挥出来。特别是要不误农时,努力在春播之前把政策落实到田间地头,送到农民手中。

  二是抓紧落实面积。春播是全年生产的大头,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是全年粮食恢复增产的基础。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虽然多数地方主要粮食作物面积都是增加的趋势,但还只是一个计划性安排,必须扎实工作把计划面积落实到户,落实到田间地头。

  各级农业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集中力量,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走出机关,深入下去,落实政策、落实技术、落实服务。

  二、明确具体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的干部和科技人员要真正沉下去,面对面为基层和广大农民提供直接服务。一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进一步宣传落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农业税减免、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二要做好种植引导工作。要加大信息调度,及时发布生产、气象、技术、市场和价格等信息,引导农民扩大粮食生产。要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把政策、价格和增粮增收的辩证关系和道理,向农民讲清讲透,引导他们合理调整生产结构。三要重点做好生产技术服务工作。要迅速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到乡村农户和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种子、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搞好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服务。

  三、切实转变作风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减少一切不必要的会议和应酬,集中精力,扎实工作,主动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把政策落实和生产服务做深做细,力戒一般化,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浮夸作假。给农民的政策性补贴要一户一户地算账,补贴金额要张榜公布,真正把好处送到农民手中,防止挪用、截留和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

  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注意发现问题,开展现场办公,设身处地为农民着想,能解决的问题要就地解决,真正帮助农民克服当前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为协助各地做好当前工作,我部已派出27个春季生产督导组赴29个省区市,直接深入基层和农户,进一步宣传落实中央扶持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督导春播粮食播种面积落实,检查种子、化肥等主要农资市场,了解当前春季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情况和问题。

  完成今年粮食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肩负重任,义不容辞。要着眼大局,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始终做到思想认识和工作要求不放松,通过艰苦细致的努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农 业 部

二OO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