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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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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的征收资格,由市地质矿产局认定。
第五条 矿区座落在某一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征收。
第六条 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计算采矿权人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其开采回采率系数规定为1。
地热开采回采率系数由市地热管理处另行规定。
第七条 销售收入按矿产品的坑口价或出厂价计算。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消耗的,以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销售收入。
第八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附具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的开采回收率等资料。
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
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1994年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237款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市和区、县地矿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相应在中央级收入中单独反映。
征收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交款书。
征书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天津市财政局专用收据监制章。
第十一条 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应于当日缴入国库,不得将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入征收部门有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户和其他帐户。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三条 对采矿权人加收的滞纳金应全额就地上缴国库;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应按照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凡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件,可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由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底前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减免手续。
征收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地质矿产局。市地质矿产局自接到申请后30天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做出批复决定。其中减免额超过应缴额50%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由市地质矿产局连同批准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意见由市地质矿产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征收部门,同时抄送采矿权人。减免的期限和减缴幅度按批准的期限和幅度执行。
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送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自批准闭坑日期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章 返还与支出
第十七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平时全额上交中央金库,年终由中央财政按5:5的分成比例结算返还地方财政。市财政根据各级地矿征收部门的实际收入和应返还数,据实返还市和区、县地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央返还我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支出管理,在地方财政支出预算其他支出类第270款其他杂项支出项下列支,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等。区、县地矿部门应将财政返还部分的20%上交市地
质矿产局,集中用于矿产勘查和保护,其余留归区、县地矿管理部门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费用由各级地矿部门提出地质勘查和保护项目,经市地矿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联合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各级地矿管理部门年终要如实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支
出决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地质矿产局的征收部门有权检查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采矿权人应如实、及时并按规定向征收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部门追缴,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报送的,由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授权本市地质矿产局征收的矿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质矿产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1983-1984年)
(签订日期1983年2月7日 生效日期198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刚方),为发展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四十名左右的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继续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刚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并且针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协助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和医疗队所在医院,负责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疗设备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医疗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分四个组,分别在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来医院、达拉盖依医院,奥旺多7·31医院和黑角吉吉医院,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现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各组人员的配备和工作地点的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和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根据中国医疗队每年向刚方提出的计划,经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同意后,由刚方向中方订货。订货的具体办法,按中、刚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刚果的旅费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回国机票,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和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包括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油料和修理),以及医疗队药品和其他用品等在刚果境内的运费,由刚方负担。
  根据目前刚果市场物价情况,中国医疗队人员每月生活费标准规定如下:
  队长、医生     每人每月十四万 非洲法郎
  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每人每月十万 非洲法郎
  厨师         每人每月六万 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其办公费、出差费、汽油费、家具添置费,由中国医疗队每年作出预算,由刚果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报刚果政府,刚方根据批准的预算按季拨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确定为二年。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享有中国和刚果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应尊重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现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刚果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刚方应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副食品的海关税。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分别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方 代 表           刚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         刚果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部秘书长、大使衔
    胡 叔 度              恩德萨贝卡
    (签字)               (签字)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政办发〔200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
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有协作配合任务的计划、建设、财政、工商、物价、经贸、交通、水利、公路、市政、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等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1工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逐月与地税部门核对登记户数。
(2)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业户登记管理,做到凡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2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严格资格核查,使其全部符合认定资格。
3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公路、市政等部门、单位
(1)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相关经济指标以及交通、水利、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交通、水利、公路、市政部门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4建委
(1)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投资计划等涉税信

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对不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在建设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委办理注册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5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东营单位)
(1)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2)在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未拨付工程款应纳税款两倍以上的资金,确保税款不流失。
(3)凭施工企业提供的加盖市地税局发票专用章的建筑业专用发票,结算工程款。
(4)足额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及时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6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销售不动产,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加盖市地税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7公安、交通、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明细资料情况,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及时足额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3)凡未办理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车船营运审验、年审手续。
8财政、物价部门
(1)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2)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财政拨款项目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协议书,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
(3)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做到足额代征有关税收。
四、奖惩措施
(一)对在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荣获“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经费。
(三)对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部门、单位,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助经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在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船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4、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五)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总结表彰。考核奖励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