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5:5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制定本规范。

  一、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经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聘任,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各村民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村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章程建立会员小组,聘任协会会长、秘书长和会员小组长。

  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选聘村计生专(兼)职干部。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专干,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管乡聘村用"的村专(兼)职干部,乡(镇)选聘时应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各村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提名、聘任为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及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秘书长,以及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和协会会员小组长等。

  (三)制定章程公约。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或在村民自治章程中单设计划生育一章。章程公约的主要内容有: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村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措施,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章程公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简明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章程公约的基本程序是:宣传发动群众,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征求村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报乡级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级政府备案。

  (四)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地区应分类指导,按需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首先,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提出本村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对象户名单。然后,有针对性地草拟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法增加群众的义务;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设定违法收费和罚款的条款;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最后,由对象户与村民委员会自愿签订。

  (五)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一事一议"。

  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对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评议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户)。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各类计划生育帮扶、救助工作的对象、项目户等,应根据政策或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群众评议。

  具体程序是:公开、深入地宣传有关政策或项目,让广大群众充分知晓;群众根据要求和本人(户)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按要求组织部分有代表性的群众进行资格评议,对群众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评议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将审议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满,及时将符合项目或政策要求的对象(户)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送乡级政府有关办事机构。对提出申请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七)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因地制宜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及协会会员之家。协助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以及新农村文明风尚的宣传,协助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以及生殖健康服务;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多数育龄群众的需要以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情况,自主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应主动了解本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依靠村计划生育协会,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自主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多方筹集经费,开展帮扶活动。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或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等为单位,民主讨论决定重点帮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制定适当激励措施,增强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协会会员小组等的凝聚力,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民主监督

  (八)公开计划生育事务。凡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要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规则与程序,以及工作纪律和维权举报电话等内容要长期公开;本村再生育申报、生育、违法生育处理、奖励和扶助制度落实等情况要定期公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开计划生育事项,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务公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拟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村民委员会确定公开的事项、时间及方式;最后,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九)应答群众计划生育投诉和质询。村设立意见箱或计划生育意见箱。村民对村级计划生育事务以及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计划生育协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投诉和质询。

  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及时做好群众投诉、质询登记,做好调查研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对群众的投诉或质询,村民委员会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并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向群众反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10日内向群众作出解释,并对将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时限。对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向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本村群众的投诉、质询情况,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十)民主评议村计划生育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评议工作在乡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乡级政府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

  (十一)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协会广泛参与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呼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协会应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了解,并及时反映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十二)依法追究决策责任。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不称职的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撤换。

  附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内容和指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13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

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建设,确保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正常、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筑府发〔2007〕4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专项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专项考核

政务中心及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常驻单位:指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以及需要提供其他政务服务职能,在政务大厅设常驻窗口的部门和单位;

(2)联络单位:指根据有关规定,分阶段定期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及承办由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后转办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

进驻单位名单(含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中央、省直管部门)由政务中心提供给市政府目标办。

(二)综合考核

1.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正式挂牌后,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从2008年起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参加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2007年相关工作作为新增目标,从2008年起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依据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规定(试行)》;

(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五)《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

(六)《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

(七)《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八)《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3号)。

三、专项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目标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参加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100分)

1.政务中心:

(1)政务中心正常运行情况(5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履职监管情况(30分);

(3)投诉受理、处理情况(2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分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50分);

(2)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及联络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工作效能情况(30分);

(3)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投诉的处理情况(20分)。

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政务中心拟订年度专项工作目标和具体考评细则,经考核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计分原则

1.各项目标尽量量化,按完成比例及质量计分;

2.政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扣分:

(1)对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政务中心不能正常运转的;

(2)因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分厅窗口单位工作失职、渎职、违反廉政规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除考核相关进驻单位外,同时考核政务中心;

(3)政务中心服务场所发生重特大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

3.各进驻(联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

(1)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政务中心的;

(2)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提供数据的。

(四)单位考核评比档次及比例:

1.优秀(95分以上),评比比例2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一等奖;

2.良好(90分以上),评比比例5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二等奖;

3.合格(80分以上),给予三等奖;

4.不合格(79分以下),取消专项奖励,并根据《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3号)规定,有相应情形的按相应方式追究责任。

(五)工作人员(含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

1.优秀;

2.称职;

3.基本称职;

4.不称职。

(六)奖励标准按考核组拟订的年度考核奖励方案执行。

四、综合绩效目标考核办法

(一)计分原则

1.政务中心按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对应检查考核计分;

2.纳入全市综合绩效目标考核的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年终综合绩效目标考核根据专项考核结果计分。其中:专项考核合格以上单位按比例折算计分;不合格单位年终该项综合绩效目标不得分;

3.专项考核评为优秀单位的,年终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评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部分中央、省直部门按《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协作单位根据专项考核情况兑现协作奖励。

(二)奖励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兑现奖励。

(三)惩罚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追究责任:

1.取消部门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和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贡献奖;

2.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3.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其他评先;

4.诫勉;

5.通报批评;

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7.涉及领导班子考核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四)进驻单位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双向考核办法

1.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以政务中心意见为主,其岗位考核按政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存入其编制所在单位档案。

2.凡因考核评议不合格被退回、年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取消个人所有目标奖励。

3.其他情形从《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

五、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