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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0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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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5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是指对社会发展或科学进步中的问题,系统地搜集资料,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出的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识产品,通常以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译著等形式体现出来。按研究性质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研究成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论文、译著(文)、学术资料、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类,包括应用对策性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建议方案等。
第四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设立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成果内容合法原则;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六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66项,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40项。
第七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为市级综合表彰,二、三等奖为市级单项表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金额一等奖为五千元,二等奖为三千元,三等奖为一千元。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记入获奖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获奖者待遇按市人事局《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铜人发〔1997〕45号)精神办理。
第九条 申报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必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已结项的重点课题。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学术资料、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应用对策性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决策建议方案,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 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单位、区县宣传部门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铜陵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二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市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组成,人选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由评奖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侯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者、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检总空号〔1993〕第269号

1993年9月10日)

各卫生检疫局:

  1985年北京卫生检疫局首次在我国检疫报告第一例传入性艾滋病八年来,各局在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发挥了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经验。为总结艾滋病检疫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检疫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今年八月,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研究室和总所召开全国艾滋病检疫工作会议,在总结各局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规讨论制定了《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遇有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总所。

  附件: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

附件1       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

  自1981年6月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发现并报告全球第一批5例同性恋艾滋病患者以来,这种至今还是无特效药可治,无疫苗预防的致命性的传染病,已经无情地吞噬了近百万人的生命,现仍以“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向全球蔓延,五大洲都已有了病人和感染者的报告。人类仍在不懈地研制着疫苗和特效药,可收效颇微。人类已对艾滋病作出了虽不正确,但很客观的定论--20世纪的“超级瘟疫”。可以说,艾滋病已经对人类健康、发展和生存产生极大的威胁,及时研究和制定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已是当务之急。

  一、严峻的国内外艾滋病流行趋势及中国艾滋病卫生检疫回顾

  (一)国内疫情

  1985年,我国浙江省发现4例因注射美国生产的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友病人,该年我国第一次发现传人性艾滋病人。至今年六月,我国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06例(外国人174例,中国人932例),艾滋病人14例(已死亡10例),在所发现的感染者中,除了云南边境地区吸毒人群中检出700多例外,大部分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入出境中国公民及来华外籍人员卫生检疫中发现的(见4)。国内艾滋病疫情十分严峻,我国艾滋病流行特点为:西南边境地区以静脉吸毒人群为主;沿海省份以探亲回国人员为主;内地省份以劳务回国人员为主;大城市以性病病人,卖淫妇女为主;对象大部分为青壮年,性接触逐渐成为主要途径。

  (二)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疫情情况

  中国周边国家和邻近地区的艾滋病发展趋势越来越严重:据越南卫生部截至93年4月16日公布的材料显示,越南已发现艾滋病患者猛增至290例,其中215例越南人,75例外国人。越南是在1990年12月首次在胡志明市发现艾滋病的,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由南向北迅速蔓延到了其他11个城市。缅甸于1988年发现第1例HIV感染者,到1992年3月,发现3705例HIV感染者。在缅甸,已确定5个危险人群,即静脉吸毒者、娼妓、性病患者、孕妇及献血者。香港第1例艾滋病病例是1985年2月诊断的,该年共报告3例艾滋病病例,截止到1992年12月,共报告艾滋病73例,死亡47例,HIV感染者337例,泰国是1984年9月首次报道1例艾滋病病例,至1992年3月31日,已确诊417例,卫生当局估计,现泰国HIV感染者可能已达20万以上。台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3000例。香港《亚洲周刊》1992年12月4日发表题为“亚洲的凶兆”的文章:每15秒钟世界上就有一个人感染上艾滋病毒,由于艾滋病的缘故,一些城镇和村庄的人口到2000年将会下降,印度和泰国尤其严重。亚太地区艾滋病协会主席约翰·德怀尔说:“五年之后,印度艾滋病毒的人数将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多……。”

  由此可见,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严峻的疫情形势给中国构成了侵入的威胁。

  (三)世界艾滋病疫情

  截止1993年6月30日,全世界共报告艾滋病病人718894例,由于漏诊,漏报等原因,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艾滋病人达250万,其中儿童达6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1400万例以上。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艾滋病规划署主任默森博士估计:“不少国家在短期内有五分之一的中青年死于艾滋病,必须导致社会动乱,经济崩溃甚至政局不稳定。”

  《医药信息论坛》1993年4月15日载文说,2025年全球艾滋病人可达10亿,文中波士顿纳-法伯癌症研究所的威廉和哈滋尔廷在美国科学促进年会上说:“我在从事艾滋病治疗研究10多年之后,确信艾滋病病毒的流行能力和抗药能力将使其成为危害今后几代人的严重问题。”他还说:“在中部非洲、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和南部非洲地区,病毒的扩散已涉及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成年人口,故估计,到2025年,全世界艾滋病病例的数量将达10亿,其影响至少在几代人中难以消除……。”

  (四)艾滋病的卫生检疫回顾与分析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最早参与国家艾滋病控制规划的机构之一,早在1985年,当我国发现第一例传人性艾滋病病例以后,就及时组织有关卫生检疫人员赴西安、南京等地进行追踪调查。1985年至1992年八年时间在对入出境人员艾滋病监测中检出265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含4例病人)〔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胞101例,中国籍境内人员164例〕。这八年间卫生检疫发现艾滋病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监测初期都是境外人员,随后境内人员不断发现,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985年到1991年的七年间,共发现150例,仅1992年一年就发现115例,1992年的例数接近前七年的总和;

  (2)年龄大多为青壮年,265例中21岁~40岁者占193例;

  (3)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两性接触是主要传播途径。

  1993年以来,卫生检疫发现艾滋病又有新的特点:

  (1)93年5月,上海卫生检疫局首次发现中国公民中一家三口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男:27岁,女:26岁及其13个月的幼儿。

  (2)中外籍国际海员中发现例数增多;

  (3)军人、大使官员、外交人员中有发现;在国内已发现续发病例;

  (4)中国公民中首次发现HIV-1和HIV-2型混合感染对象。

  显然,国境卫生检疫在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艾滋病对人类及社会的影响

  (一)健康

  目前全世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400万以上,艾滋病的平均潜伏期长短不一,感染后12年,65%以上发病。由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能整合到人类染色体上,不容易消除,而目前又没有有效的治疗药物与预防用疫苗,故艾滋病便无情地威胁着人类健康。现已证实其传播途径和乙肝一样。我国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占人口的7~12%,总感染率高达45%~60%,如果在我国有了一定数量的艾滋病传染源,那么艾滋病的传播速度是很迅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早期就可以出现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晚期则可出现由免疫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机会性感染,如肺孢子虫肺炎,卡波济氏肉瘤、结核病等,从而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乃至死亡。

  (二)经济

  艾滋病并不是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国家,然而艾滋病却给人类的经济发展造成很严重的影响,经济的落后又加速和助长了艾滋病的进一步传播。据有关方面材料报道,全球在1992年用于护理和治疗艾滋病的经费高达35亿美元,而占全球8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病人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支付此笔经费的6%。专家预计至2000年,仅泰国就需支付94亿美元用于艾滋病的管理及治疗,这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来说都无法承受。

  由于艾滋病是一种无特效药可治、无疫苗可预防的致死性传染病,于是各国都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在检测、消毒、隔离、治疗、科研等方面都要消耗大量的资金。在我国,开展艾滋病监测范围还很窄,监测的对象也很少,自1985年以来,卫生检疫从检测用的设施、仪器、试剂、人力等方面,已投入数千万元。另一方面,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可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多数为年富力强的青壮年,感染后,劳动能力下降,这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是无法估量的。

  (三)政治

  由于艾滋病在全世界的迅速蔓延,在许多国家已经失控,给国家政治产生影响。例如,1992年在泰国曾发生政治动乱,而艾滋病问题就是反对党攻击政府的一个重要武器。法国由于血液污染而使上万人感染了HIV,上千人死亡,人们极度愤慨,卫生部长辞职并受到起诉,内阁政府一度发生危机,构成了举世闻名的“法国血浆案”。现在,由于一些政界要人也患上艾滋病,他们指责政府对艾滋病不关心,对政界施加影响增加艾滋病预算。同性恋者指责政府对他们的限制(如择业的限制)是歧视,迫使政府取消这些限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艾滋病的出现,在一些学术会议上常有人以“明枪好躲,暗箭难防”的理由提出各种不符合我国政治、法律体系的“建议”,如在我国设立红灯区,承认卖淫是一种职业,要使娼妓合法化等,也有人提议给吸毒者提供消毒针头。为此,在第二届亚太地区艾滋病会议上,WHO呼吁亚太地区国家积极行动起来,给予控制艾滋病最高的政治上的承诺,抓住目前亚太地区多数国家艾滋病流行正处于早期的最后机会,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蔓延。

  (四)道德法律

  由于有人认为艾滋病的出现是对人类性放纵的惩罚,“性解放”受到一定的抑制,但同时又出现许多问题:

  同性恋是否合法及道德问题;

  对吸毒是否禁止还是向其提供注射针头;

  夫妻中有一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要建议离婚,不管是为了爱情还是其他,让一方冒生命危险是否道德;

  明知自己已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仍然去卖淫,嫖娼是否要负法律,道德责任;

  医务人员由于未注意消毒隔离,使艾滋病毒传给他人或自己应负什么责任,工作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对艾滋病感染者,是否要保密,是否要限制其活动,如保密会放任其自由,是否是构成对大多数人的威胁,如对其限制是否歧视和侵犯人权;

  为了控制艾滋病是否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为了减少AIDS提倡设红灯区,使用避孕套是否道德。

  以上这些问题,在我国有些是有法律法规作了规定的,如禁止吸毒,禁止卖淫,嫖娼,有些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还须尽快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控制,这些问题如不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势必在控制艾滋病的斗争中会产生对法律和道德方面的影响。

  (五)家庭

  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多为青壮年,而青壮年则必须承担着抚养孩子和瞻养老人的义务。他们因感染艾滋病而过早死亡,严重影响了家庭和下一代的正常生活与成长。在今日非洲,父母死于艾滋病的孤儿日益增多。仅乌干达,这样的孤儿就多达60余万,在乌干达南部人口只有38.3万的拉凯区,这类孤儿竟达3.5万名。据统计,90年代在非洲亚撒哈拉地区的10个国家、将失去母亲(死于艾滋病)的15岁以下儿童,预计在310~550万之间,艾滋病对家庭产生影响的另一方面还表现在父母染上HIV后导致儿童也染上病毒。据WHO教科文组织的资料,过去10年中,非洲已感染上HIV的5岁以下儿童达10万,其中绝大多数活不到5岁,90年代,在刚果、肯尼亚、中菲、赞比亚等10个国家,将有270万儿童具有死于艾滋病的危险。在我国,已有一起全家三口人都感染HIV的报道,上海卫生检疫局93年5月在入境检疫中发现,一名27岁男性中国公民和其妻一名26岁的女性中国公民和他们13个月的幼儿竟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本该幸福美满的家庭出现了阴影。

  三、世界各国对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正如上面所述,艾滋病正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给人类的健康、文化、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家庭等都产生严重的影响,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对策,这些对策无疑都旨在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对HIV抗体阳性或患艾滋病的外国人规定入境限制。综合有关资料,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一)需要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规定

  1.对申请长期居留的人要求进行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哥伦比亚、墨西哥、菲律宾、美国等。

  2.对办理居留手续或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对象要求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比利时、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印度、芒特塞腊特、巴基斯坦、圣基茨和尼维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奥地利。

  3.对入境90天就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玻利维亚、南朝鲜、原苏联、古巴等。

  1.短期入境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部分国家要求十分严格,如伊拉克规定对所有国外来客都强制进行HIV抗体检测和梅毒检测,约旦规定在该国逗留一个月以上的人要求进行检测,匈牙利规定对旅游者或访问者、学生、外籍工作人员居留超过30天的必须进行HIV抗体检测。厄瓜多尔规定对旅游者/访问者或学生、外籍工作人员、移民,须出示有效的健康证书。南朝鲜规定游客和归国的海员和游客进行强制性的HIV抗体检测。

  (二)发现HIV抗体阳性时拒绝入境或已发生驱逐和遣返的国家主要包括:

  安哥拉、巴哈马、古巴、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南朝鲜、利比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原苏联、英国、美国、芬兰、埃及等。

  四、我国控制艾滋病的法规及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早在1984年,就制定并实施了禁止进口和使用国外血液制品,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开展重点人群的监测等九项措施。卫生部在1987年6月25日发布的“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年)”中就宣传教育与培训、监测、检疫、科研及加强国际合作,进行学术交流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检疫方面,规定要“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严格入境人员的检疫措施。”

  我国现行有关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下: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2.法规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艾滋病等病的外国人入境。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87)卫防检字第48号文“关于来华外国人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卫检字(89)第5号文“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4.地方性规定

  据了解,各地方政府都根据国家规定制订了地方性实施办法,如在上海先后颁布了《上海市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艾滋病疫点处理办法》,《上海市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

  五、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

  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由于目前既没有治愈的药物,也没有疫苗,因此预防必须摆在绝对首要的位置。世界艾滋病的疫情清楚表明:目前境外艾滋病发病率或感染率明显高于我国境内且呈逐年大幅度增长趋势,防止艾滋病由境外传入,延缓和缩小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给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控制艾滋病中赋予了特殊使命,迫切需要我们在总结开展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八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改革开放发展形势从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检测、宣传教育、疫情处理、卫生检疫特殊物品管理、科研和人才培养、防止医源性感染等方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将境外艾滋病流行对我国的影响控制至最小程度。

  (一)重视检疫查验,及时发现艾滋病及HIV感染者

  目前,世界上约有1400万人感染了HIV,在不到一年时间中,新感染者超过100万;我国监测发现的HIV感染者已达到1106例,但仍属低发区,感染率明显低于境外,但有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感染者除在云南边境局部地区吸毒人群中发现约占2/3外,其余绝大部分均由卫生检疫部门在检疫和监测中发现。实践经验表明:检疫查验是及时发现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入境检疫查验中,根据入境人员所来自的地区,在境外逗留时间、职业、入境后在境内逗留时间以及通过向交通工具上员工询问情况和查阅“旅客健康申明卡”等可以确定艾滋病监测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便、高效、快速(现为微量全血凝结试验)的方法,可及时发现HIV感染者。依据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国籍,采取不同管理措施,阻止外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入境,并对发现的中国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及时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告知未在入境口岸接受检测的艾滋病监测对象前往目的地附近的检疫机关接受艾滋病监测检查。由于本国籍旅客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在境内,这些人员一旦在境外感染了HIV,回国后对境内人员尤其是配偶或性伴侣受感染的机率高,速度快,因此,从对策上作出对在境外逗留三个月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后需作艾滋病抗体检测,检查的规定是必要的,其根本出发点是要保护本国公民身体健康。此外,本国籍出境人员事先知道出境三个月以上后回国时要接受包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监测体检也是对自己在境外行为的一种保护性约束。事实表明:只要我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能得到受检者,受检家属和派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的。

  (二)切实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

  外籍人员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不在中国境内,但鉴于目前境外艾滋病大流行的现状,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的生活习俗,参照不少国家近年来加强对外来人员艾滋病监测的情况,现行对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在华逗留一年以上者需出示有效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或接受HIV抗体检测的规定应重新研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将在华逗留期限缩短至半年或三个月以上,以便及早发现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减少或消除境外感染者对入境后所造成的传播感染的危险。

  做好艾滋病监测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目前卫生检疫工作而言,主要是对符合规定的入出境人员,涉外婚姻和来华定居、留学、投资经商的外籍人员实施监测,通过重点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血清学检查。对艾滋病在不同性别、职业、年龄、地区、国家人群中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和系统的调查分析,结合收集的国内外艾滋病疫情,从中了解其发生和变化的动态,掌握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和高发的国家(或地区),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及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从目前国内外艾滋病流行情况和未来数年艾滋病流行趋势分析,监测对象中,重点无疑应放在入境的人员中,尤其是那些来自非洲、美洲、南亚和东南亚以及西地区的人员。今后在传染病监测中,卫生检疫工作对策是:

  (1)认真做好来自非洲、美洲、欧洲和来自亚洲诸如泰国、印度和缅甸等国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2)根据国内外艾滋病流行动态和监测工作中发现情况,及时提出并修正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对策,确定监测的重点人群和监测方法。

  (三)提高引进世界先进技术,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

  检测技术手段是发现和确诊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的主要依据。及早发现并确诊艾滋病病人,HIV感染者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特殊物品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和流行是至关重要的,作为HIV感染和艾滋病实验室诊断主要依据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使用WHO认可的试剂,遵照WHO推荐的检测策略,依据1990年推荐的新的确认标准。从卫生检疫工作的特点出发,尤其是在口岸现场,首选采用快速、简便,微量血的HIV抗体检测方法作为初筛试验。

  今后仍需进一步加快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利用现有的四个确认实验室(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的技术和P3实验室的条件进行早期筛选试验的研究;引进艾滋病病毒毒株,开展病原学研究;还可开动物模型研究,做一些治疗药物试验,乃至跻身于开发疫苗研究的行列。

  (四)不失时机地做好对入出境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在艾滋病预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既不可能指望依靠疫苗,也不可能指望特效药物来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免受艾滋病的感染,通过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卫生检疫机关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入出境人员、口岸人员、与邻近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边民以及境内从事某些感染艾滋病机率可能性较高职业有重点人群,使他们认识到只要选择健康行为,主动抵制和改变可以引起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行为,就可以保护自己免受艾滋病病毒感染,从而通过人群行为的改变切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减少出境人员在境外遭受艾滋病感染机率。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卫生、道德和法制三个方面,即除有关预防艾滋病的一般卫生知识(包括性卫生知识)外,还应加强宣传国家防止艾滋病传播和开展艾滋病监测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严禁卖淫,嫖娼和禁毒的法制教育。采用发给宣传手册、杂志、张贴图片、放映录像等多种方式,在入出境口岸,体检点和其他场所向广大人群(主要是入出境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群众在认识艾滋病严重危害的同时,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惧,达到知情、理解支持和参与的目的,使预防艾滋病真正成为一项全社会参与的任务。

  (五)正确及时地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和蔓延、做好疫情处理同样也很重要。发现艾滋病病人或HIV感染者应及时,妥善地做好管理工作。凡属来华外国人,确认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由检疫机关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监护离境工作,并做好疫点处理。对境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后,转交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管理,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人员及其家属进行HIV抗体检测和定期医学检查,指导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扩散,危害他人。规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捐献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不得从事可能污染血液和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的工作。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中,有关人员应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个人情况保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时,对其尸体应立即进行消毒,就近火化。

  (六)严把特殊物品入、出境卫生检疫关,在我国艾滋病现在还处在流行的早期阶段,国境卫生检疫在加强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同时,还必须对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等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实施严格管理。艾滋病病毒大量存在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血液中,带有艾滋病病毒的少量血液进入健康人体内就可以引起感染。我国浙江省曾发生过血友病人使用了进口第Ⅷ因子而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法国曾发生震惊世界的因献血输血引起HIV感染的大案,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也曾多次从进口的血液制品中检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因此,今后仍应严格执行禁止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规定,对入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行严格检测和审批制度,切断艾滋病病毒通过入出境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传播的途径。

  (七)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技术骨干

  为了更好地完成艾滋病卫生检疫的重要任务,卫生检疫系统还必须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技术骨干对医学界迄今对艾滋病以及所能采取防治措施的认识仍十分有限,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检疫人员艾滋病及其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培养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从事艾滋病防治、检验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要加强对检疫人员艾滋病及其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培养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从事艾滋病防治、检验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以不断提高我们在艾滋检疫检测和防治工作的技术水平。从卫生检疫任务和特点出发,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可采取集中办班等多种形式培训,培训重点应放在艾滋病的国内外流行病学进展、检测技术、卫生处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

  (八)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国际合作艾滋病防治是全社会的任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艾滋病卫生检疫是控制艾滋病国际间传播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和世界各国加强学术交流,吸取国外的长处。从中国卫生检疫的实际出发,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可通过信息交流、技术、合作。派出进修、考察、访问等形式,卫生检疫系统今后必须重视这方面的发展,以使艾滋病卫生检疫更好地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总之,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艾滋病卫生检疫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时研究、制定、落实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严把艾滋病传入关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现在和将来的重要任务之一。全国卫生检疫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将艾滋病控制在最低限度。

  附:艾滋病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附件2          艾滋病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一、艾滋病宣传教育措施

  在目前艾滋病的治疗和疫苗尚未取得重大突破的情况下,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大力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卫生、道德和法制手段三个方面,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防治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充分认识艾滋病的严重危害,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同时树立科学的性道德观念,了解国内外防止艾滋病传播和进行艾滋病监测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预防艾滋病的意识。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是:

  1.在海、陆、空港口岸,体检等场所设立艾滋病宣传教育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录相播放等设施,放映有关艾滋病宣传预防的内容。

  2.印制有关艾滋病宣传预防手册、卡片、图片等资料,在各口岸向入境、出境人员分发。

  3.充分利用各地新闻媒介,经常性地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

  4.开展艾滋病、性病咨询服务,以门诊、电话、书信等方式,向社会进行艾滋病、性病宣传、咨询服务。

  5.在每年12月1日的世界艾滋病日,要组织力量走向街头,向社会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

  6、由卫生检疫总所空港处负责编辑艾滋病卫生信息,向本系统及社会有关部门发行,每月出一期。

  7.由国境卫生检疫学会和卫生检疫艾滋病、性病检疫监测专家组负责不定期的编辑出版艾滋病检监测学术论文汇编。

  二、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查验

  1.查验前准备

  1.1 值班人员执勤前应准备好各种单证(旅客健康申明卡、就诊方便卡、就诊记录、登记表、通知书、传染病监测通知书、传染病个案调查表、艾滋病检验报告等)。

  1.2 执勤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及时处理在旅客查验中出现的问题。

  1.3 检查各种试剂、药品、采样用具、医疗仪器设备和卫生处理用具,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2.入境查验

  2.1 认真查阅外国人和持护照的中国公民(含劳务、旅游、探亲、留学、外派等),华侨、台胞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明卡及有关证件;

  2.2 卫生检疫医师采取用流行病学询问的方法向交通工具负责人了解交通员工及旅客的健康情况,对入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有传染病可疑者进行流行学个案调查、填写传染病个案调查表;

  2.3 对下列人员要求出示健康证书:

  2.3.1 来我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人;

  2.3.2 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

  2.3.3 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港、澳、台胞。

  上述人员未持有健康证者,应发给“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通知书”要求受检对象在一个月内到就近的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对自愿在口岸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者,应填写申请书,给予优良服务。

  3. 出境查验

  3.1 采用流行病学的方法了解交通员工和旅客的健康情况,对出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有传染病可疑者,须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传染病个案调查表”。

  3.2 要求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含劳务、留学、定居等)出示健康证明书,未持有效健康证者,应予以补办后让其出境。

  三、入出境血液等特殊物品查验规程

  1. 查验前的准备

  1.1 进出口血液等特殊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事前需向入、出境口岸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填写“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审批单”经口岸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入出境。

  1.2 根据审批意见,现查验人员应准备好采样工具,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1.3 带备审批查阅资料。

  2. 查验及处理

  2.1 遇有血液等特殊物品入出境时,应严格审察审批单(电脑存查的审批资料)。对事前未有报审者应补办报批手续后方准入出境。

  2.2 除人血清白蛋白及卫生部特许进口的品种外,禁止其他血制品进口。

  2.3 对允许进口的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抵达口岸时,需出示特殊物品审批单和公立医院艾滋病检测证明,未能提供证明者“须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必要时作病毒培养。

  2.4 经批准进口的毒种、培养物,运抵口岸时,承运人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承运和使用单位要采取绝对措施确保安全,不得造成污染。对毒种、培养物与审批单不符,或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予以退回或没收销毁。

  2.5 进、出口特殊物品,其审批单已超过有效期限者,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境卫生检疫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规范

  1.实验室的设置及任务

  为了及时发现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开展艾滋病血清流行病学监测,设立筛选实验室及确认实验室。筛选实验室开展高危人群和可疑病人的筛选工作,筛选的阳性标本应及时送卫检系统确认实验室确认。确认实验室应及时将确认的阳性结果报告卫生部卫生检疫总所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实验室指导区域内筛选实验室HIV检测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

  2. 实验室必备条件

  2.1 筛选实验室必备条件

  人员条件:筛选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主管检验师或主管技师以上职称,操作人员接受过总所或其委托单位举办的HIV检测学习班的培训、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设备条件:具备筛选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等,其中包括:

  (1)自动或半自动酶标仪

  (2)自动或半自动洗涤器

  (3)振荡器

  (4)普通冰箱

  (5)离心机

  (6)连续加样器及移液管

  (7)经WHO认可筛选试剂盒

  血清学试验均应在生物安全I级操作柜或II级操作柜内进行。

  2.2 确认实验必备条件

  人员条件:确认实验室负责人须为副主任检验师或副主任技师以上的职称,操作人员接受过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举办的HIV检测学习班的培训,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HIV筛选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确认实验室的结果应由副主任医师(技师)或副主任医师(技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核签报告。

  设备条件:具有筛选至确认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具备筛选至确认实验室所需的试剂和安全防护设备和条件。

  (1)自动或半自动酶标仪

  (2)自动或半自动洗涤器

  (3)恒温振荡器

  (4)普通冰箱

  (5)高速低温离心机

  (6)自动加样器或连续加样器

  (7)-40℃~-80℃低温冰箱

  (8)落射式荧光显微镜

  (9)具备筛选及确认实验所需的试剂

  确认试验均应在生物安全P2级操作柜或P3级实验室内操作。

  五、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检测程序

  1.目前用于检测抗HIV抗体方法有:ELISA、PA、LA、QWB、IF、QT、EY等。其中ELISA、PA、QWB、QT为各初筛实验室常用的方法。

  2.静脉采血4ml,分离血清,4℃保存待检,如血清长期保存需-20℃。血清吴透明黄色,遇有乳糜和溶血影响检测结果。

  3.用“1.”中揭示的七种方法中的一种(应首选敏感性高的方法,如ELISA)对血清学进行检测。检查结果按下表判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检测    第二次检测    第三次检测   结果判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WB确认实验

  确认实验需要在卫生部批准的有确认权的实验室进行。其检测程序如下图:

    │

报告  │←─────┐

  ←─┤      │

阴性  │      │

    │     (-)

    │    ELISA 或 PA 或QWB     1步

    │   (+)(-)

    │      │

    │      │

    │     (-)重复ELISA或PA或QWB  2步

    │   (+)(-)

    │      │

    │      │

    ├──────(-)WB(+)─────→│报告 3步

    │      (±)           │阳性

    │      │             │

    │      │6个月后采血       │

    │      │             │

    │←─────(-)WB(+)─────→│   4步

    │      (±)           │

    │      │             │

    │      │6个月后采血       │

    │      │             │

    │      (±)           │

    │←─────(-)WB(+)─────→│   5步

  六、HIV首选检测方法和试剂

  1.初筛试验:要求敏感性高、不能出现假阴性,据此推荐以下方法和相应试剂。

  1.1 ELISA这是国际上常用的初筛方法,该方法能同时检测大量样品,而洗盘读取结果有半自动、自动装置,结果判定可质量控制。目前多间接ELISA法,试剂有秦皇岛生的技术开发研究所,Abbott、Pastus和Or-

ganon产品,另有采用竞争ELISA法试剂有Wellcome产品。

  1.2 PA(明胶颗粒凝集试验)试剂为Fujivebio公司产品。

  1.3 LA(重组乳胶凝集试验)试剂为Combridge Bios-cience公司产品。

  1.4 QWB(重组快速蛋白印迹法)试剂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试剂开发公司产品。

  1.5 QT(快速全血凝集试验)试剂为AGEN Biomedical 

Limited公司产品。

  1.6 EY(金标试验)试剂为EY Laboratories Inc.

  2.确认试验:初筛试验为阳性的血清标本经确认试验为阳性后方可认为阳性。确认试验采用蛋白印迹(Western Blot)技术,所用试剂多为进口的,Abbott Pastus和Bio-Rad公司产品。

  3. 其他

  3.1 HIV-2的检测:目前已有专门检测HIV-2抗体试剂,现在已有ELISA试剂可同时检测HIV-1和HIV-2,若出现阳性时再分别检测确定所感染的病毒型别。

  3.2 如遇到可疑病例,可以检测HIV的核酸成份,以诊断是否存在HIV的感染,这种技术称多聚酸链反应(Polymerase Chain Ra-

ction,PCR)先合成一段引物,使之与从病人细胞提取的病毒核酸相结合,利用酶耐热特性不断变换温度,使引物与对应病毒核酸不断合成并以几何倍数增长,该方法可检测到只有几个基因组的病毒核酸。虽然该方法很敏感,但却非常昂贵难予普及。

  3.3 无论是初筛试剂还是确认试剂都需在购入后进行质控,不能有假阴性出现,否则不能使用。

  七、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

  各卫生检疫局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发现阳性血清后,立即填写《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一式两份,必须按送检单的项目、格式填写,不得缺项,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阳性血清标本就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艾滋病研究监测中心试验室(设在北京卫生检疫局),或上海、广州、深圳卫生检疫局艾滋病确认实验室。

  上述实验室在接到《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和阳性血清标本后,立即给予确认,并将结果及时通知送检单位。确认的阳性标本立即填写《HIV抗体阳性报告单》。确认实验室在收到送检血清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总所。对卫生检疫系统送检的标本暂时不收费。

  附         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

────┬─────────┬──┬─┬──┬─────────────

姓  名│         │性别│ │国籍│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婚否│ │职业│

────┼─────────┴──┴─┼──┼─────────────

家庭地址│              │电话│

────┼──────────────┼──┼─────────────

单位名称│              │电话│

────┴──┬───────────┼──┼─────────────

来自国家和地区│           │日期│

───────┼───────────┼──┼─────────────

到达国家和地区│           │日期│

────┬──┴──┬────────┼──┼──┬──────────

护照号码│     │健康证书签发单位│  │日期│

────┴─────┴────────┴──┴──┴──────────

初筛试验

──────────┬────────┬────────────────

酶标法  ELISA   │ 检 测 结 果 │    检 测 日 期

──────────┼────────┼────────────────

明胶颗粒凝集法 PA │        │

──────────┼────────┼────────────────

快速蛋白印迹法 QWB │        │

──────────┼────────┼────────────────

  其    它  │        │

──────────┼────────┼────────────────

蛋白印迹法   带型│        │检测人

─────┬────┴────────┴────────────────

体检或病史│

 简 况 │

────┬┴──────────────────────────────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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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9年7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行现金出纳业务的发展,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我行出纳业务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现印发各行,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总行在1985年以(85)建总办字第16号通知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届时废止。
各行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出纳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各行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出纳制度,搞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按时贯彻实施。对于出纳制度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总行拟组织印制出纳制度单行本,请各行接到文后将印制数量速报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转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六章 出纳错款处理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出纳管理工作,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出纳业务,是建设银行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处必须重视出纳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提高工作质量,保障现金安全,搞好优质服务。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建设银行的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柜面审核与监督;
二、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登记现金收付有关帐簿;
三、办理人民币的挑残和兑换业务,协助人民银行搞好调剂市场券别工作;
四、保管现金和代保管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做好库房管理、票样管理及现金运送工作;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防假、反假人民币工作。
第四条 出纳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二、帐实分管、收付分开、交接清楚、责任分明。柜面收付分设尾数箱,收款尾数箱在日营业开始时,空箱上柜;
三、办理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四、坚持复核制度,每笔收、付业务都要经过换人复核、换人复点;
五、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保证帐实相符;
六、坚持交接手续;
七、日清日结,中午碰库,日营业终了结帐,凡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与整理,不得对外付出,也不得解交发行库;
八、出纳专柜不得办理与出纳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健全出纳机构。经办行要设立出纳专柜,业务量大的行可设置出纳科、股,管辖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出纳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行要认真选配忠诚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出纳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要有强烈的事业心,热爱本职,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贯彻执行出纳制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出纳工作管理
一、各级行领导要经常了解、检查、指导出纳工作并不定期组织查库。
二、各级出纳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行检查、辅导出纳工作,总结经验,解决出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基层行要建立健全出纳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制订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和柜台纪律,定期进行考评。
第八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根据综合计划部门编制的年度现金计划,编制月度分券别用款计划,在规定日期内,报开户人民银行。变更计划时,应另行补报。年度现金计划各行要逐级汇总报总行计划部门。
第九条 各级行要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出纳机具,改进操作方法,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银行出纳工作机具化、电子化。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十条 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时,由出纳填写现金支票,经会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交出纳人员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提取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提回的现金经清点无误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入库,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附式一)。
第十一条 现金出入库应凭出纳负责人签章(字)的现金出、入库票(附式二、三)办理。交存发行库的款项出库时,出库票应由出纳负责人会同主管行长签字方可有效。
现金出、入库前,按出、入库票将款项总数点清,一次出、入库。
第十二条 收入的现金超过核定库存额度时,要向开户人民银行办理交存。交存的款项要经过整点与挑残,贴建设银行封签(附式四),交存时,应先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填制现金交款单办理交款。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整点与票币兑换应做到操作定型、用具定位、手续清楚、数字准确、责任分明。收付现金时必须用算盘计数。
第十四条 现金收付原则上要分开设柜。
没有条件分设的,要有明确分工,实行交叉复核。付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配款和收入现金的复点,保管使用现金收讫专用章,收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复点和收入现金的初点,保管使用现金付讫专用章。
第十五条 收入现金,应根据交款人填制的交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按收款程序办理。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一笔款项未收妥时,出纳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六条 收款程序。收款时,由收款员接柜,将交款凭证和现金一次收下,审查交款凭证要素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凭以收款。收款时,先点大数,后点细数。现金收妥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附式五),加盖名章,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收入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专用章和名章,在现金收入日记簿上加盖名章,现金收入日记簿退收款员,现金装入尾数箱保管。凭证记帐联经内部传递及时转会计部门记帐。凭证回单联经收款员核对后,退交款人。
第十七条 收款中发现有误,应立即向交款人讲明情况,俟双方复核证实后,可按原填交款凭证金额多退少补,也可由交款人根据交款的实际金额,重新填制交款凭证(严禁银行代填)。
交款差错情况应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附式六),由交款人签章(字)备查。
第十八条 付出现金,应根据经过会计审核签章的付款凭证按付款程序办理。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券)对外无效。
第十九条 付款程序。付款时,会计部门发给客户对号牌(单),付款凭证经内部传递转给出纳柜的付款员,付款员审查凭证要素内容填写及会计部门有关签章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附式七),按凭证金额及取款人的券别要求配款。款项配妥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在凭证背面填明付出券别明细数,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付出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和现金付出日记簿上加盖现金付讫专用章和名章,现金付出日记簿退付款员,经过叫号核对,问清取款金额,收回对号牌(单)后,付出现金,付款凭证留存。
付款需要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应先验看小把券别是否一致,一捆未付完的应保留原封签。拆把付零张时,必须先点足一百张无误后,才能拆把零付。
第二十条 预约付款。在集中支付工资款的日期内,可采取预约付款的办法。出纳柜台可根据预约的取款凭证及券别清单提前配款。
预约付款同样要按付款程序办理,对要付出的款项由付款员和复核员按预约户分别装袋,加封寄库保管,严禁与库存现金混放,次日付出时,应由复核员启封款袋,重新复核后,凭对号牌(单)付出。
第二十一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结帐时应填制现金收付结数表(附式八)办理日结,同时,根据收支项目分类,登记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附式九)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附式十)。结清的款项全部入库保管,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现金收付结数表、凭证、现金收付日记簿交会计部门记帐。库存现金日记簿经会计核签后交管库员保管。
中午休息及临时停止营业时,出纳专柜应进行结帐,将现金装箱入库保管,管库员碰库。
营业终了后的收款与节假日收款,作为次日(节假日顺延)的收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的票币必须经过整点,纸币按券别一百张为把,平铺捆扎,十把为捆,用线绳双十字捆扎;硬币百枚(如习惯五十枚亦可)为卷,十卷为捆,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须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并加盖封捆员、复核员名章。经过整点的票币要做到数字准确,完整票币与损伤票币分开,墩齐、捆紧、印章清楚。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过淡过浓、裁切偏斜、漏印花纹的人民币要立即按面额兑回,并由发现行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兑换。
第二十四条 各行在收付、整点人民币时,要随时挑出损伤币。
损伤人民币的挑剔参照以下标准办理:
一、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二、票面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三、票面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断开而补的;
四、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六、硬币残缺、穿孔、变形、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第二十五条 凡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均应办理人民币的主辅币和损伤票币的兑换业务,兑换时,按收付款的有关程序办理,主辅币的兑换应由兑换人填制主辅币兑换单(附式十一)备查。
损伤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5月8日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附一)并结合《残缺人民币兑换内部掌握说明》(附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持有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币,旧人民币和已停止使用的人民币逾期未兑,如有正当理由并持有所在地政府或工作单位证明要求兑换者,可按《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附三)的规定予以兑换。兑进的票币必须连同证明一并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再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送
第二十七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设立业务库(营业地点集中的行可集中设库)。库存限额的核定,要根据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以3至5日的需用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库房建设要符合坚固、隐蔽、防抢、防盗、防火、通风、防潮、防鼠虫咬的要求。库门必须用银行专用制式金属门,库房照明采用防爆灯。库房内要设置报警器、灭火器及搁置现金的板架等设施。
守库员值班室必须紧接库房,值班室的建设亦要保证安全,要有报警设施和电话,窗户要安装铁栏杆和护窗板。
金库启用前,必须经过上级行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根据规范安全验收(附四)。
第二十九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款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出入金库必须同出同进,严禁一人进库或在库内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者,要有主管行长签字批准,并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 金库门应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银行专用库门锁,并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当面共同密封,登记保管登记簿(附式十二),并由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分别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不得启封运用。如确需启封动用时,需经主管行长批准,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会同管库员启封,并登记启封动用原因和时间。
金库设有数码暗锁的,密码记录本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如经管密码暗锁的人员变动,密码也应随之更换。
第三十一条 金库内严禁吸烟,严禁烧火炉、电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无关物品。
第三十二条 建立查库制度,主管行长及出纳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检查金库,每月至少一次。管辖行对下级行的金库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库时,应出示经被查行主管行长签章(字)的查库介绍信及查库人工作证,管库员要始终陪同在场。被查行对管辖行的正当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外单位查库一律不予接待。
当地公安部门需要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并由被查行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但不得进入库内。
进行查库,应着重检查:
一、库存现金是否建立帐簿,是否帐实相符,有无亏库、盈库情况,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问题;
二、库内保管的现金、物品是否发生鼠咬、虫蛀、霉烂事故;
三、金库正副钥匙、密码记录本的使用及保管情况;
四、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六、武器、弹药和其他保卫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
每次查库后都要登记查库登记簿(附式十三),以备查考。查库介绍信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金库实行双人守库制度。昼夜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负责专职守库。夜间要有人坐班。守库时,要严格执行守库员守则(附五)。
第三十四条 库房维修必须空库作业,库存现金及各种票证要转移到安全地方,并按守库员守则守卫,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 运送现金时,款项必须用专用装钞袋(箱)封口后用运钞车运送。运钞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押运,押运员要严格执行押运员守则(附六)。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行处必须重视反假币工作。凡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要当场没收,向持有人追查其来源,并向出纳负责人及主管行长反映,书面报告上级行、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对假币应加盖“假币”或“变造币”字样戳记,登记假币登记簿(附式十四),逐级上交省分行保管。假票币的发现及处理情况应由分行向总行作专题书面报告。
对发现机制新版假人民币,发现情况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假人民币应立即报送人民银行。
对可疑的人民币,如难以鉴别真伪时,应给持币人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票币送当地人民银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凡发现有意损坏(挖补、拼凑、揭去一面)、涂抹造成的残损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如是企业误收的拼凑人民币,可按附件一、二有关标准予以兑换。
凡发现熔化硬分币作为其他用途或以此谋利者,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宣传爱护人民币是银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各行应积极进行宣传工作,保持票币整洁,方便流通使用。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其真伪和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各级行处应建立登记保管手续。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附式十五),专夹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处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真假票鉴别手册及资料的收发保管,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并注意保密。
第四十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如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的办法收回,兑出款由收回行列损。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失职人员要严肃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的票样,应交开户人民银行追查。

第六章 出纳错款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错款应立即向出纳业务负责人及行长汇报,采取措施组织查找。长款不得侵吞,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不得以长补短,当时难以查清的,可由行长批准列入“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处理,但应继续清查,对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一、一般技术性错款处理。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在坚持执行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发生现金差错无法挽回时,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收益;
二、责任性错款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或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差错,无论数额大小,要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由于领导违反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应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错款、事故及案件报告制度。如发生错款,除及时向出纳负责人及行长汇报外,应根据情况,正确处理。
一、发生错款及时登记错款登记簿(附式十六),并根据错款金额的审批处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发生千元以上(包括千元)出纳错款,不管查找有无结果,均应在三日内逐级报告总行,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先电话(电报)报告,以后补书面报告;
三、发生现金丢失、被盗、贪污、被抢等事故案件,要保护现场,除按上述“二”办理外,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行。
第四十三条 待处理的错款一经查明原因,需列报损失或收益时,由错款发生行填制出纳错款报损(收益)审批报告表(附式十七),按规定的审批处理权限报主管行长或上级行审批。经批准处理后,错款行要及时销记错款登记簿。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需报经总行审批的,应另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呈报。
第四十四条 向发行库提取的现金及系统内的现金调运,如发生错款,发行库和提取行,调出行和调入行都要组织查找。查清原因者,由责任行负责,确实无法查清原因的,由提取行或调入行按规定程序列报损失或收益。
凡提取或调入的现金,应安排尽先使用,以避免存放时间过久,发生差错不利清查。
第四十五条 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在场。拆箱、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首先点包卡把。发现长短款时,发现行要认真查明原因。如经调查分析,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长短款项由发现行收益或报损,同时将封签腰条及证明送开户人民银行。如发现捆内缺少一把或把内有10张或硬币一卷内十枚以上长短款,应将原捆票币如数保管,并按上述要求将封签腰条等有关资料立即报送开户人民银行审查处理,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第四十六条 出纳错款、事故案件的审批处理权限:
发生行行长审批:50元以内(含50元);
地市级分支行审批:50元以上至200元以内(含200元);
省分行审批: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含1000元);
总行审批:10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 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要按要求认真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统计表》(附式十八)。各分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总行。
各行对错款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措施,努力减少出纳差错。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出纳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各行处的运钞汽车属专用设备,未经省分行同意,不得调出行外。运钞汽车首先要保证运钞使用需要,平时要注意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库房、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要严格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行,不得随意找人修配。库门、保险柜专用锁如需更换,要办理以旧换新手续,旧锁上交省分行处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需办理交接手续,对保管的库房钥匙、各种公用章、出纳机具和现金,按当日实有库存详细列移交登记表(附式十九、二十),与会计帐簿核对相符后,与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登记表上签章。登记表由出纳部门妥善保管。
保管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工作,亦应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人员因故临时离岗或请假,需其他业务人员顶岗时,应与行长指定的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始得离岗。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出纳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出纳专业知识、兢兢业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制度,长期保持无差错事故;在出纳业务操作技术上大胆创新,开拓局面;大胆检举伪造变造人民币及非法贩运活动,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成绩显著和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做英勇斗争的出纳干部应给予表彰、奖励或晋级。
第五十二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纳人员,要据情追究其经济、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领导因对出纳工作不重视,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外汇出纳业务及有价证券出纳业务比照人民币出纳业务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各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1985年9月20日(85)建总办字第16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库存现金日记簿
行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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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别 │捆(把)│ 金 额
│ ├─┬─┬─┬─┬─┬─┬─┬─┬─┬─
及 币 种 │ 数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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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百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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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 元 │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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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纸 │ │ │ │ │ │ │ │ │ │ │
├──┼───┼─┼─┼─┼─┼─┼─┼─┼─┼─┼─
元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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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二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五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二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 │ │ │
──────┼───┼─┼─┼─┼─┼─┼─┼─┼─┼─┼─
尾 箱 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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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伤 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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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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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负责人: 会计核签: 复核: 记帐: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库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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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把)│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一 元 │ │ │ │ │ │ │ │ │ │
──────┼───┼─┼─┼─┼─┼─┼─┼─┼─┼─
五 角 │ │ │ │ │ │ │ │ │ │
──────┼───┼─┼─┼─┼─┼─┼─┼─┼─┼─
二 角 │ │ │ │ │ │ │ │ │ │
──────┼───┼─┼─┼─┼─┼─┼─┼─┼─┼─
一 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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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入库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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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捆(把) │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一 元 │ │ │ │ │ │ │ │ │ │
──────┼────┼─┼─┼─┼─┼─┼─┼─┼─┼─
五 角 │ │ │ │ │ │ │ │ │ │
──────┼────┼─┼─┼─┼─┼─┼─┼─┼─┼─
二 角 │ │ │ │ │ │ │ │ │ │
──────┼────┼─┼─┼─┼─┼─┼─┼─┼─┼─
一 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封签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
┃ ┃
┃ 行封签 ┃
┃ ┃
┃ 人民币拾元券 ┃
┃ ┃
┃ 钱票当面点清 封签对外无效 ┃
┃ ┃
┃ 壹万元整 ┃
┃ ┃
┃ ┃
┃ 19 年 月 日封包员: 复核员: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上例为人民币拾元券封签式样,各行应按券别分别
印制,使用时应根据人民币的券别使用相应的封签。
附式五(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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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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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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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五(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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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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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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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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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款│ 错款金额 │ │ │
日 期 │错款客户名称│ ├───┬───┤ │交款人│收款员
│ │金 额│ 长款 │ 短款 │错款处理情况│ │
─┬─┬─┤及 帐 号├───┼───┼───┤ │签 章│签 章
年│月│日│ │百万位│十万位│十万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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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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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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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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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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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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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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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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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结数表
柜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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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 额
项目 │凭证张数├─┬─┬─┬─┬─┬─┬─┬─┬─┬─┬─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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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库存│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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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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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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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库存│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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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经办: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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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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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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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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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县及县以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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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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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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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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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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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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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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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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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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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经营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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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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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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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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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合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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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现金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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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行发行库领取现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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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入现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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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业务库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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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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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收入项目根据人行规定排列的,各行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登记。
三、每日现金收入项目合计数,应与现金收入日记簿中当日发生额一致。
四、表内项目内容,注意保密,定期销毁。
附式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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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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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计│合计│备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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