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6〕5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市各镇(街道)建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各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在“十一五”计划期间(2006年-2010年),每年资助6-7个项目。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占地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设置5个以上项目的体育设施,其中必须设置1个50米×50米的标准游泳池或1个25米×25米的标准游泳池及1个儿童戏水池,必须设置2个以上标准灯光篮球场,必须设置含有15件以上健身器材的健身路径,必须设置良好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
(二)项目必须是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建设并管理使用。
第六条 资助金额:
对批准的资助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相应资助项目的场馆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必须统一冠名,并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制作、字迹醒目的统一标志牌,规格为长不少于0.9米,宽不少于0.6米。新立项工程,在工程奠基和竣工时,应举行仪式;已建工程应举行挂牌仪式。
第九条 各镇(街道)申报资助项目须由镇(街道)体委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上报市体育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成审核小组审核批准。
未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效果图;
(五)建设项目造价预算书;
(六)申报表。
已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实物照片;
(五)建设项目决算书;
(六)申报表。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做好本镇(街道)资助项目的监督工作。各受资助单位必须将资助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如发现受资助单位擅自改变资助经费使用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扣除资助经费、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助经费资格等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
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
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
第四条 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执行。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五条 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条 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
第九条 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