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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1:2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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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7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四条 评查机关每年应制定年度评查计划安排,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互查互评。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评查标准。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卷。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20日内应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八)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一)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二)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三)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九条 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至少应有两名。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再由评查小组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单位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评查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可作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行政执法案件,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如次年案卷评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的,对该单位相应项目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记分标准,由评查机关在评查前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无偿性特征下,赠与人的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特之处。

违约责任的范围和

形式受到严格限制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应当履行转移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又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一旦行使任意撤销权,就可以消灭赠与合同的拘束力,从而不再受赠与合同约束。所以,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下,不发生赠与人的违约责任问题。

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只是在无偿性特征下,其违约责任不同于双务有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可见,法律规定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如果赠与人拒绝履行,应该赔偿受赠人的损失。除此之外,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修理、更换等。所以,赠与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仅限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特殊构成要件

赠与合同同样存在缔约过失的问题,但缔约过失责任毕竟是针对双务有偿合同设计的,作为单务无偿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缔约之际并不享有任何利益,所以赠与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应该区别于有偿合同。一是归责要件上的特殊要求。有偿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只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但赠与合同中,必须强调赠与人和受赠人两个方面的“同时存在”,才构成缔约过失。从赠与人方面来说,主要是不当地行使任意撤销权,表现为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赠人依据对赠与的信赖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若赠与人准备撤销赠与,对于可能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持放任态度;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赠人的信赖行为后,由于过失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未履行对受赠人的协助、照顾、通知、保护的诚信义务等。从受赠人方面来说,受赠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信赖利益赔偿的一个前提就是“善意”,即受赠人只有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的损害才是法律救济的对象。二是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限制。赠与的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在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即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由于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而不是履行利益的赔偿,赠与人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履行赠与合同的利益,否则对赠与人不公平。

损害赔偿责任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数学者认为,赠与人完全可以通过第一百八十六条的任意撤销权使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损害赔偿责任落空。笔者认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不会消灭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存在,只是使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生存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下仍有两个生存空间:一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除非发生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个是按照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怠于行使任意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归于消灭,赠与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一般情形下,赠与人故意或过失毁损灭失赠与财产,不发生受赠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只有在受赠人为接受赠与财产作必要的准备并支出必要的费用后,才产生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的问题。所以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一般情形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赠人基于信赖赠与合同的履行且为赠与合同的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并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时,赠与人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赔偿的额度还不应超过赠与物本身的价值。

瑕疵担保责任排除违约

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两种情形下存在例外:一是附义务赠与场合,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受赠人因赠与财产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此时如果任由受赠人选择侵权责任寻求救济,而不考虑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将会使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规定形同虚设。所以,在赠与人未保证赠与物无瑕疵、无故意不告知赠与物有瑕疵的事实以及无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如果赠与物造成受赠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赠人只能适用合同法处理赠与物的瑕疵问题,不得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或侵权法,向赠与人主张侵权责任。

与责任竞合相联系的是,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中,如果因为赠与物的瑕疵而使受赠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如何考虑赠与人的过错,赠与人是否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对此,合同法未作规定。此加害给付的情形,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如果要求赠与人须负担起一般的故意、过失责任,显属过重。但如果受赠人无论如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受赠人又显然不利。正确的做法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减轻赠与人的责任,而非完全免除其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应该就该赠与物所造成的损害负其责任。这也是无偿性特征下赠与合同的特殊性所致,如果允许选择适用侵权法,则不会考虑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而完全按照侵权法判断赠与人承担责任的过错,就会背离赠与合同的无偿性特征。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处理许霆案件的思路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本来很简单,但大家都觉得很复杂,这是思路叉乱了。
  大道至简,解决许霆案件,先理清思路,再各自阐述观点。

法理问题,法律问题?

  就许霆案件而言,首先要知道,这个案件是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法理问题:许霆这个家伙真坏,搞了那么多钱,该死。
  法律问题:寻找许霆的事实与法律之间的等号。找到了等号,判决有罪。找不到等号,判决无罪。毫无疑问,许霆案件是法律问题。

立法问题、司法问题?

  就法律问题而言,可以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进行研究。
  进入法律问题,需要清楚,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若是立法问题,启动立法程序,修改刑法内容。但这只能是以后的事。
  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许霆罪与非罪,所以,应当是司法问题。

刑侦问题、公诉问题、审理问题?

  就司法问题而言,可以从刑侦、公诉、审理三个角度研究。
  刑侦阶段:发现并确认事实,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移送公诉机关。此阶段已结束。
  公诉阶段:核实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提起公诉。此阶段亦已结束。
  审理阶段:核实并确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事实清楚,对照法律规定。

认定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就法院审理而言,分为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进行判决两个阶段。
  就刑事案件而言,难度最大的是认定事实人。事实认定不清,容易出错案冤案。云南的杜武、湖北的佘林祥均是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而成了冤案。许霆案件的事实认定已经比较清楚,不存在大的争议。
  事实认定结束后,就进入适用法律阶段。这一阶段,难度就不大了。事实清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具体来说,就是对照《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对号入座。事实清楚,找不到相应的罪名,仍依照《刑法》第3条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这一阶段,应当是极少出冤案错案的。
  现在的危险是,就许霆的具体案例而言,在《刑法》分则中找不到对应的罪名,但不甘心判他无罪,就扯上“盗窃金融机构罪”。但这种法律的套用又引起全国舆论哗然。大众的舆论当然是直接对照法律,想给他定罪的却认为舆论不懂法律,而他们又找不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令大众舆论信服,就有人说大众舆论“不懂法律”。

观点多元,原因何在?

  但为什么100个人有100个观点,众口难调,这是大家思路不同的缘故。实际上,在研究许霆案件时,在多个岔路口上都有人走到歧途。直接以许霆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才是捷径,才是正确的思路。
  实际上,被人批评“不懂法律”的大众,在思考这个案件时是最直接地以事实对照法律。而懂法律的许多专家却是把法律问题与法理问题、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认定事实问题与适用法律问题混淆了。
  说“秘密窃取”不以“秘密”为要件,似乎“抢劫是秘密的,盗窃倒是公开的”,是把法理问题搞混了。
  说许霆“有罪是肯定的”,要轻判,请求最高院适用刑法第63条,是把法理问题等同法律问题,不管是多么有名的专家发言,都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说要启动立法程序,这是把立法问题混同司法问题,这种思路同样不能解决现实的许霆案件。
  事实已经清楚了,做不出合理的判决,是把认定事实问题等同于适用法律问题了。

案件可能的发展方向?

  若广州中院层层上报,请求最高院对许霆的行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司法解释,都应当判许霆无罪,这会使司法实践的人们为难。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则许霆应当判决无罪。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把它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许霆亦应当判决无罪。因为许霆的行为在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新的立法在后。
  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现在起应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应判决许霆有罪。然后,广州中院据此解释再次判决许霆有罪,那就是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原先争议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出路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