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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8:0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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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5〕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领导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地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它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配合协调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专项监管,对其它行业(企业)实施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协调或接受委托开展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9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经委:负责经委系统企事业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责任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科技编入年度计划,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研究科技发展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剧毒物品、烟花爆竹等规定由公安部门实施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
  市监察局: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司法局: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编制安全生产财政预算。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时、休假制度,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和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探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牵头新设立矿山的联合踏勘和审查,负责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公共安全项目建设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中落实有关安全标准,与市行政执法局共同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建设系统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市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相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贸易粮食局: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物品经销单位的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大中型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农业机械、农用车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及相关建设工程、渔船捕捞作业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林业生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供销社:负责农药等危险物品经营流通环节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含所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依法处理,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害人员的医疗抢救和技术、设备支援工作。
  市工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的企业登记严格把关;督促指导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罚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金华电业局:负责所属电网、电力设施和电力企业及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涉及的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开展污染事故对环境安全的影响和事故引发污染的监测监控。
  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市场(含娱乐场馆等)、相关文物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体育局:负责各类大型体育活动及体育场馆(活动中心)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金华站: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督促指导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
  市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候)灾害预警预报,负责防雷减灾、防雷设施和系留气球(低空漂浮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行政主体实施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
  市民政局:参与重特大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社会性宣传工作,督促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市总工会:负责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生产劳动中安全健康休息等合法权益,参与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及其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
  市检察院:负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团市委:负责青少年宫等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青年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金华军分区:负责协调驻金部队协助和参加地方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武警市支队:协助地方开展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的领导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本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安排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定期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迅速、如实地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对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
  (二)全面了解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各类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鼓励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各类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改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及时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辖区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起草、审核、修改业务的十八大要点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一)审“主体”,审彼方又看己方甚至涉及的第三人,审核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特定的专业资质和专门许可,还可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等;
(二)审“方式”,审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建设工程发包、市政特许经营、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签订方式。
(三)审“意思”,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防止信息传递发生的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能否满足当事人交易需求,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
(四)审“标的”,审交易标的是否合法,交易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对标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引用是否到位,尤其是对标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是否全面、精准;
(五)审“支付”,审核支付方式如货币、易货等细节,总价、单价、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骤、账户等是否明确;
(六)审“财税”,合同与税法直接挂钩,税收是合同的成本之一,应当充分评估合同的约定和履行对合同税收的影响;
(七)审“时空”,审核合同履行中支付、给付等时间上的要求(起止、阶段、期限、期日)是否明确,时间衔接是否无冲突,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履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路线、空间界限或范围是否明确;
(八)审“权利”,审权利是否合理对等无遗漏,尤其是关注是否存在主要权利被对方排除,看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适当,是否遗漏重要关键的权利等;
(九)审“义务”,审义务和责任是否合理对等或无遗漏,尤其是关注义务是否为彼此接受,是否存在责任不合理排除和责任不合理加重的情形,是否遗漏重要的义务和责任,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范围适当或公平等;
(十)审“框架”,审合同框架是否对交易主体、内容、方式等进行锁定、交易可能现象的预测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致命的结构遗漏,合同之间或条款之间、章节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十一)审“特殊”,审核其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严谨,保证、抵押、质押等条款是否严谨,保密、知识产权等特殊条款是否有遗漏,是否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是否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
(十二)审“风险”,审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或不可控制的风险,看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以及能否奏效;
(十三)审“纠纷”,审核潜在的纠纷预测是否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潜在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是否足以挽回损失,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问题;
(十四)审“手续”,合同签订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章程的要求经有关决策机构同意,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协助、条件提供、交接验收手续是否明晰,授权人签名、授权书内容等是否完整有效;
(十五)审“效力”,看合同整体上的能否保证其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十六)审“涉外”,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留意和特殊处理;
(十七)审“关联”,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符合关联交易的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十八)审“文字”,需使用确切的词语,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文本是否美观简洁。
作者:内大法律系毕业,执业律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运行〔2007〕6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司、公路司),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海洋石油总公司:
  鉴于当前春耕生产陆续在全国展开,为保障化肥、农用柴油等农资稳定供应,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现就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化肥、农用柴油等农资生产供应工作的认识,做好相关工作。化肥、农用柴油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注民生的高度,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政策,加强运行监测协调,确保市场供应。
  二、积极组织协调生产原料供应,努力增加化肥生产。化肥生产企业要抓住当前煤炭、电力、天然气等取暖用量趋缓的有利时机,加强与煤炭、电力和磷矿企业的衔接,搞好原料、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足马力增产化肥。煤、电、矿企业要按合同并优先满足化肥生产供应,保障化肥生产需要。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加强监测、分析和协调,为化肥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增加天然气供应,努力提高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肥产量。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海洋石油总公司对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肥生产企业,要优先保证天然气供应,保持满负荷生产。特别是对地方所属的化肥企业要按计划保证供气,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增加供气量,满足生产企业需要。
  石化集团对新投产的“油改煤”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原料协调,采取技术措施稳定装置运转,实现长周期稳定生产。
  四、加强运输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化肥及原料运输。各运输部门要继续将化肥作为重点物资安排,加强日常组织和调度工作,保证化肥及原料运输需要。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化肥产、需、销、运、存等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积极衔接和协调化肥及其原料的运输和区域内资源调剂工作。对跨省运输问题要与铁道、交通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重大运输问题请及时上报。
  五、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化肥生产供应。一是要坚决落实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稳定化肥生产;二是要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和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三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化肥出口税收政策,从严控制化肥出口;四是要认真搞好化肥淡季储备和旺季销售工作,保证化肥市场供应稳定;五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化肥价格政策,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六、认真做好市场监测和协调,确保农用柴油供应。春耕期间农用柴油消费将明显增加。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在提高产量、保证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平衡好区域内农用柴油资源配置,合理摆布库存,及时组织调运,积极采取“田间流动加油车”等各种便民措施,保证春耕农用柴油供应。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供需分析,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并做好资源供需衔接和协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确保市场供应与价格稳定。
  七、请将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于4月15日前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