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政发〔2006〕5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
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规定或执法活动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包括中、省直驻营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执法的,应当在执法活动3日前,将《请求协助执法函》提交协助执法机关。协助执法机关自收到《请求协助执法函》之日起1至3日内,要做出是否协助执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行政执法的机关。
如遇紧急情况,经协助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即可实行,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请求协助执法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
(二)要求协助执法的方式、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协助执法机关不予协助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裁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不予协助执法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并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有妨碍执行公务的情况,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派出相应警力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应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如需要联合行政执法时,由非常设机构组织协调,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要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分别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在处理决定上加盖非常设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联合执法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执法机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建议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执法机关对应协助的执法事项不予协助,故意刁难的;
(二)协助执法机关及人员向请求协助执法机关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或报酬的;
(三)协助执法人员泄漏协助执法内容,影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协助执法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代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协助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纳入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