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的 决 议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2005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限制养犬区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二、删除第九条。
三、删除第十条。
四、删除第十一条。
五、删除第十九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