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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1:0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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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关于发布“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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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依靠科技进步加速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建立我国农作物现代高效育种创新和产业化体系,选育一批优质、超高产、抗病虫的大宗农作物新品种(组合),推动和引导我国农作物品种加速向优质化、杂优化、专用化发展,推动种子企业创新能力的建设,加速我国种业技术升级,科技部决定启动实施"十五"国家863计划"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积极性,依据科技部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拟对本专项的第一批课题"现代高效农作物育种技术研究"进行公开申报。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欲申报单位须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参与申报活动。《申请指南》可向科技部农村中心索取,或从科技部和863网站上直接下载(网址:http://www.most.gov.cn,http://www.863.org.cn)。申请书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中心 崔玉亭 邱宏伟  (010)68511865

  科技部农社司   蒋茂森 郭志伟 (010)68512651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育种专项申请指南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平凉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执法监管,明确各级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规范项目联合会审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项目审批、施工许可、土地规划、注册登记、房屋产权认定、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衔接、沟通、协调解决。

第四条 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时,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确保项目用地的合法性。

第五条 新建项目在建设前,规划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实际用途是否与出让或划拨用途一致,审查合法的方可办理和发放“一书两证”及其它审批手续。如存在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租赁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暂停办理和发放“一书两证”及其它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的用地进行再审查并向规划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条 新建项目在建设前,建设部门应严格审查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审查合法的方可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审批手续。如审查后发现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的,应暂停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的用地进行再审查并向建设部门反馈意见。

第七条 申请注册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工商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注册者的土地使用权来源、登记、变更等手续,审查合法的方可登记、注册、发放相关证照。如发现有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用途和所申请登记的企业、个体性质不一致的,应暂停登记、注册工作,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注册地块进行再审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确认程序合法、证件齐全、内容相符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如申请人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姓名、用途、面积与房屋产权申请事项不符,应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手续,并引导申请人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补充完善后方可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新建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及时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企业用地的合法性,审查合法的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如审查发现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环境保护部门应暂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条 企业、个人申请以土地资产抵押贷款的,银监部门应责成各金融机构予以审查,对未取得合法有效手续,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予发放贷款,并将申请人(单位)相关申请资料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问题积极和国土资源部门衔接,反映;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相关部门提供、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并积极和相关部门衔接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参加会审的单位和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第十三条 土地、矿业权会审的依据:

(一)有关土地、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权属、估价、用地的法规、规章;

(三)有关土地、矿产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的规范格式和标准。

第十四条 土地、矿业权审查内容:

(一)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估价报告、土地处置方案是否合法,矿业权属来源、矿业估价报告、矿业处置方案是否合法;

(二)土地权、矿业权属是否无争议、地类和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用途是否符合规划;

(三)土地估价报告格式是否规范、评估依据和方法是否合理、评估结果是否准确;

(四)土地权处置方案是否可行、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矿业权处置方案是否可行、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五)是否存在非法使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无证勘探和以探代采等矿产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土地、矿业权会审的程序与时限:

(一)报送单位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1、报送单位的相关文件;

2、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矿产估价技术报告;

3、土地和矿产处置方案;

4、土地、矿产权属证明;

5、土地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和矿产位置图。

(二)受理与送审

  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批文件和附送材料,进行登记后,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送各会审部门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

(三)审查

各会审部门对土地估价报告、土地处置方案和矿产估价报告、矿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和矿产估价报告、处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会审意见表》、《矿业权处置方案会审意见表》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并汇总各会审部门意见,形成处置方案及会审意见表。

(四)会审

会审会议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其他相关会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会审事项做出说明。会议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矿业权处置结果、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做出予以确认或不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五)批复

根据会审决定,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市国土局在2个工作日内办文答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及时解决累计欠退税,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是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开票日期为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部门审核退税时,仍未收到总局清分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可先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再与总局清分的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不上的,一律追回已退税款,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第四条规定处理。
各级退税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提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总局将于近期下发2003年度清算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以便使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在新软件下发前,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认证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二、出口企业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纸质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退税部门不得因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没有或核对不符的原因,拒不受理申报。退税部门受理后,应按总局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电子信息的传递和核查工作。
三、各级退税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规定,在2004年4月15日完成2003年度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退税部门可在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税款列入 “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
(一)没有纸质代理出口证明;
(二)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出口证明信息或核对不符的;
(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再次进行出口货物函调尚未回函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上报时应作出文字说明)。
列入上述“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必须在相关信息和退税单证收齐,并按有关退税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四、对200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商贸企业及退税部门对经营状况不甚了解的出口企业,退税部门要与征管部门密切配合,掌握其纳税的基本状况;对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要严格审核,必须在有关退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为做好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汇总分析工作,请各地依据本通知《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单证、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填写后,于2004年4月20日前会同其他上报的清算报表,一并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