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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繁荣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3: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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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繁荣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繁荣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

  衡水市商贸中心已于1998年10月建成并交付使用。为了规范和加强商贸中心的管理,给进驻商贸中心的客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商贸中心尽快繁荣起来,经市政府研究,特做如下规定:

  一、成立商贸中心管理机构

  1、市政府成立商贸中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贾彦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英鸣、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卢援助同志和市国税局局长郭富霖、市地税局局长赵砚台、市房管局局长董书乾、市工商局局长尚俊廷、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广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尽忠尽职长牛仁兰、市卫生局局长万锡福、市文化局局长侯炳寅、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柴冠景、市物价局局长朱志弘、市防疫站站长孔昭芳、市工商局桃城分局长边金玉同志担任。

  2、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委员会,对商贸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局桃城分局局长边金玉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工商局桃城分局副局长杨广才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城建局城管大队副大队长张长路同志担任。

  3、管理委员会按照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组成,暂设一室八所,即: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所、国税所、地税所、公安派出所、卫生防疫所、质量技术监督所、物业管理所、文化音像管理所。

  上述单位除物业管理所外,均为有关部门的常设派出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工作人员,其人、财、物权均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办公地点。各派出机构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职权。因机构改革或其它原因在商贸中心暂时不艰设立独立的常设机构的部门,也要指定某一具体单位和指派专人负责商贸中心的管理工作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

  4、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统一管理商贸中心的有关事宜,维护商贸中心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商贸中心的繁荣。各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商贸中心的优惠政策为进驻商贸中心的客商创造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各派出机构的人员要尽快到位,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5、除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进商贸中心实施管理。如确需进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由管理委员会派员协助工作。涉及收费、罚款的,必须持《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和商贸中心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二、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繁荣商贸中心的有关优惠政策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衡水市人民政府已于1998年4月29日公布了关于繁荣商贸中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内外商户、居民到商贸中心购房、经商、兴业,市政府再次重申:

  1、购房者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10月两年期间,免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2、购房经商者,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免收工商管理费;1999年11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3、购房者,购房款每5万元准办河北省地方城市户口一人。

  4、购房户子女上学入托,按本市居民对待。

  5、购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免收产权产籍登记费、丈量费。

  6、购房经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免收登记费。

  7、衡水市区居民购房资金不足者,可用新购买的商贸中心房屋作抵押,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办理购房总价50%以下的贷款。

  此外,卫生防疫、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文化、城建、环保等部门的收费,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免收管理费;1999年11月至2000年10月,减半征收管理费。卫生防疫部门在颁发许可证、健康证时,只收工本费和体检费,免收其它费用。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商贸中心的繁荣

  衡水市地处京九铁路和石德铁路交叉口,发展商贸企业,繁荣衡水市场,对于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改善和衡水形象,增强衡水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促进商贸中心的繁荣与发展,不仅是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也是各部门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继续加大治理“三乱”的力度,清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商贸中心搞“三乱”。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从我市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商贸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共同为商贸中心的繁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劳动部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的人才,按照劳动部《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因此,评聘高级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
评、聘任。
二、高级技师要在技艺复杂和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或岗位设置。按照“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扩大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先在中式面点、西式面点、中式烹饪、西式烹饪工种试点,以后再逐步扩大。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参照技师名称确定(如:中式面点高级技师、西式
面点高级技师等)。
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要控制在总可聘技师数的10%以内,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技师构成情况在比例限额内平衡调剂使用。
四、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降低或提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开支
。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高级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技术上有创新,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
3.能培训高级技工,热心传授技艺,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能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参与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5.有较丰富的旅游知识,熟知主要客源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并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外语知识。
六、考评高级技师,由技师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七、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它有关问题,均按《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旅人劳字(88)第0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部门综合组织指导下,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请将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情况,及时报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劳动部培训司。

附:评聘高级技师试点的企业名单

上海市:
静安宾馆 和平饭店
衡山饭店 上海大厦
辽宁省:
凤凰饭店 友谊宾馆
浙江省:
杭州望湖宾馆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
杭州花港大酒店 杭州友好饭店
杭州华侨饭店
福建省:
厦门宾馆 华侨大厦



1989年5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不得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收回,处以所抽逃资金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根据本规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