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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时间:2024-05-27 13:2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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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调查[2002]211号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有关单位:

  根据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初步调查。

  案件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二氯甲烷反倾销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3月21日向有关外国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1年4月,调查组分别对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二)初步裁定。

  2001年7月11日,国家经贸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产业损害的初步裁定》。2001年8月16日,外经贸部发布2001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出的《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发表书面评论。

  初步裁定后一个月内,国家经贸委收到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和德国有关涉案公司对本案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发表书面评论。

  (四)进一步调查。

  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本案调查组针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的有关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进行的进一步调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五)产业损害调查期。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为产业损害调查数据对比基期。

  二、终止对法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

  本案初步裁定后,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提出法国对中国的二氯甲烷出口量不足中国二氯甲烷进口总量的3%,应属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调查组的调查表明,在本案的倾销调查期内(1999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法国对中国二氯甲烷的出口量占中国二氯甲烷进口总量的2.67%,低于3%,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条例》第27条、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终止对法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

  三、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和申请人的代表资格

  本次终裁的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二氯甲烷。二氯甲烷的英文名称为dichloromethne或者methylenechloride,分子式为CH2Cl2。

  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31200。

  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上没有区别,都为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醚类的气味和甜味;易挥发,燃烧分解可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氢、光气;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对很多树脂和脂肪具有优良的溶解能力;熔点为-97.6℃,沸点为39.8℃,相对密度为1.33,饱和蒸汽压为30.5千帕(10℃)。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包装、规格上没有差别,采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纯度均在99%以上。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酯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材料、医药生产的中间体萃取等。被调查产品没有可替代产品。

  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在二氯甲烷总产量占全国二氯甲烷总产量的90%以上,符合《条例》第10条规定的“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构成国内产业的要求。因此,这两个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二氯甲烷产业。

  本案初步裁定后,有关国外利害关系方提出99.9%以上纯度的二氯甲烷中国国内不能生产,中国国内不存在该类产品的同类产品,故应将这部分二氯甲烷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他们同时认为,如果对这部分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影响下游医药产业的需求和发展。经过调查,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中国国内有关企业能够生产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且能够满足国内医药行业的需要。中国国内二氯甲烷用于医药行业的数量约为二氯甲烷总销售量的15-20%。同时,医药行业至今尚无一家企业提出对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会对其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的意见,因此,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应包括在本案的调查之中。

  四、对被调查产品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为,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且进口数量和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来自上述五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本案初步裁定后,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td.)提出英国对中国的二氯甲烷出口价格下降不明显,且出口量呈下降趋势,市场占有率也在降低。调查数据表明,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英国对中国二氯甲烷出口量是增长的,2000年比基期增幅达29.82%;同时,英国对中国出口二氯甲烷的价格也呈下降趋势,2000年比基期下降了6.93%。虽然英国对中国出口的二氯甲烷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呈下降趋势,但这是由于中国市场消费量快速增长造成的。国家经贸委认为,对从英国进口的二氯甲烷与其他国家的进口量进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向中国出口的二氯甲烷总量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为19649.16吨、43798.27吨、54869.17吨,分别比上年增长27.11%、122.90%和25.28%,年均增长52.54%,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00年比基期增加了39411.11吨,增幅达254.96%。

  与此相联系,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逐年呈上升态势。1998年、1999年、2000年从上述五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42.23%、39.78%、51.56%,分别比上年增加8.07、-2.45和11.78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的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0年与基期相比,英国降低6.93%,美国降低27.28%,荷兰降低18.30%,德国降低41.29%,韩国降低37.12%。

  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1998-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9.61%,23.82%和4.77%,年均下降幅度为10.37%。

  (三)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1.国内产业的产量增长受到抑制。1998年、1999年、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的合计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5.46%、23.83%、55.49%,年均增长率为26.63%,2000年比基期增长103.06%。同期,二氯甲烷国内需求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8%、136.6%和-3.3%,年均增长率为32.97%,2000年比基期增长135.10%。

  上述数据说明,国内产业的产量虽逐年呈增长态势,但就整个调查期来看,其总体增幅明显低于国内需求量增幅。同时,国内产量的增长更低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增长。可以认定,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受到了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抑制。

  2.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增长不足。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4.83%、22.31%和74.65%,年均增长率为22.08%,2000年比基期增长81.93%。

  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23.02%、-6.83%和66.32%,年平均增长率为6.06%,2000年比基期增长19.29%。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体虽呈增长态势,但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相比,其增长明显不足。同时,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的增长幅度也明显低于产量的增长幅度,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库存和价格指标处于不断恶化之中。

  3.国内产业严重亏损。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均由盈转亏或亏损加重。虽然申请企业产量和销售量均呈增长态势,但申请企业合计税前利润却分别比上年下降56.35%、230.56%和86.24%,年均下降45.20%,2000年比基期下降206.15%。

  4.市场份额下降。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国内销售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21.51%、11.12%、20.08%,比上年分别下降4.45%、10.39%和增长8.97%。申请企业二氯甲烷占国内市场份额2000年比基期下降5.88%。

  5.开工率始终较低。1998年、1999年、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平均开工率分别为61.18%、66.66%和76.18%。在国内需求明显增长的同时,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却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6.投资收益率逐年降低。1998年、1999年、2000年,鸿鹤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48.67%、28.21%和5.11%;衢化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0.38%、0.3%和3.07%。

  7.倾销幅度较大。在本案的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认定自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倾销幅度为7%至75%不等。由于大幅度的倾销,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

  8.年末库存量明显增加。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年末库存比上年分别增长173.30%、85.31%和-0.77%,年均增长率为71.29%,2000年比基期增长402.55%。

  9.人均年工资逐年下降。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分别下降13.57%、11.86%和6.68%,年平均下降幅度为8.83%,2000年比基期下降28.91%。

  10.劳动生产率降低。调查期内二氯甲烷劳动生产率明显降低。其中鸿鹤公司的实际劳动生产率只达到计划劳动生产率的50%。

  11.筹资能力和投资能力下降。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给国内二氯甲烷生产企业的筹资能力和投资能力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鸿鹤公司曾遇到股票发行受挫、向银行贷款受挫等情况。同时,利润的减少也导致申请人投资活动明显减少,一些投资计划被迫放弃。

  12.国内产业增长较为缓慢。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的生产能力虽有所增长,但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速度。同时,国内对二氯甲烷的投资增长也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因此,可以认定,国内产业的增长较为缓慢。

  本案调查组对申请企业与二氯甲烷有关就业和现金流量等指标也进行了调查。申请企业提出,二氯甲烷与其他甲烷氯化物通常由同一生产装置生产,有些生产经营指标不能与其他相关产品很清晰的分开,部分指标较难统计或统计不够准确,国家经贸委认为其理由是正当的。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国家经贸委认为可以认定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已受到被诉国二氯甲烷低价倾销的实质损害。

  (四)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均发布了有关限制二氯甲烷使用的法律。美国的法律主要有《净化大气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以及《全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悉权法》等;欧盟的立法主要为《1999年3月11日关于限制在某些装置和工作中因使用有机溶剂而引起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1999/13/EC号指令》。欧盟规定其成员国在从1999年起的9年内二氯甲烷排放量应减少67%。美国和欧盟的政策变化和相应的立法是导致二氯甲烷大量出口的重要原因。这种原因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将继续产生作用。

  已经收回问卷的4家(不包括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外国生产商1998-2000年合计生产能力下降了7.51%,合计产量上升了8.37%,出口量增加了3.81%,其中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数量增长了23.53%,合计期末库存基本持平。由此证明,有关国家二氯甲烷生产能力仍然很大,出口能力很强,且向中国的出口呈明显增长趋势。因此,上述五国二氯甲烷存在继续向中国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六、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现有证据表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二氯甲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表明,1998-2000年,来自上述五国二氯甲烷的进口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大大超过国内二氯甲烷产量的增长速度。来自上述五国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在中国国内市场中所占份额不断扩大。同时,由于上述五国二氯甲烷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相当,竞争程度较高,其出口价格的不断降低直接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得销售收入、税前利润不能与产量同步增长,致使中国国内产业主要经营指标恶化,受到了实质损害。

  (二)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以下因素并未造成损害:

  1.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二氯甲烷的需求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幅很大。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的变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二氯甲烷的替代产品,也没有限制二氯甲烷使用的政策变化,因此,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而导致国内二氯甲烷市场的萎缩。

  3.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变化。国内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理严格,没有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外国与国内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内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没有遇到国外或国内二氯甲烷生产企业限制贸易的做法,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技术进步因素。二氯甲烷产业生产装置中国国内与英国等五国基本处于同一技术水平,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因技术落后造成。

  6.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生产的二氯甲烷没有出口记录,出口业绩未发生变化,对国内产业也没有影响。

  7.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同类产品的数量。由于中国国内需求的不断增长,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虽呈增加态势,但自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态势,2000年比基期下降16.13个百分点。

  8.不可抗力因素。中国二氯甲烷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未受到意外影响。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所受损害是由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低价出口造成的,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最终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证据和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的二氯甲烷,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条例》的规定,有必要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教〔2003〕1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级中学的办学行为,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普通高级中学认真贯彻执行。对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就读的,参照《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简《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完全中学高中部和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有关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生的学号同时也是该生的学籍卡号。

第六条 学生的学籍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为学生建立的学籍卡,要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惩等的情况。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七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用简明的目标术语进行表述。

第九条 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同学、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条 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一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教师的评语应在对平时积累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撰写。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二条 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口迁入本省,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三条 本省学生转往省外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四条 本省内的学生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批准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批准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十六条 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籍所在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省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十八条 申请在本省借读的省外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省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本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

第十九条 到省外借读的学生,经原就读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借读介绍信,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

第二十条 本省内学生一般不借读。确因学习困难或家庭照管困难需要借读的,须经原就读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接收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毕业年级,除有特殊困难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一律不办理转学、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具备复学所需健康状况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其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注销。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学校行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在两年内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经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教育厅以前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0]20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20 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doc
附件2: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doc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6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为第六条:“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上市证券公司有控股证券子公司的,应当同时披露证券子公司相关数据(可不予披露合并报表数据)。上市证券公司披露上述数据应当注明数据统计范围及未经审计。”
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即公司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相关情况。对于一般行政许可事项,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二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其中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当年分类结果,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按规定严格界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2.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明确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要求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责任人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加强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信息管理,防止泄露内幕信息。
3.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4.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适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应对市场有关传闻,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公关危机。
5.建立健全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上市证券公司确有必要需与监管部门沟通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沟通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