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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08:4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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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的通知

(88)国管房管字第16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冬今春,北京市调整了锅炉供暖收费标准,为合理确定该费用的留存比例,解决统管、自管房屋中其他附属设备存在的一些费用和维修问题,现根据有关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将几项费用的开支规定通知如下:
  一、 供暖设备维修和供暖费用
1. 凡按我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8)国管财字049号]收取锅炉供暖费的,其供暖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一律从供暖费中解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留存费用,不得再从中央国家机关的房屋修缮费中开支。一九八八年已经在修缮费中列支的,要从供暖费中扣还,暂时无力归还的,可分年扣还。
2. 供暖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每年每平方米6.5元,其中运行费2.97元,设备维修费1.15元,折旧费2.26元,不可预见费0.12元;按使用面积收取的,每平方米8.65元,其中运行费3.95元,设备维修费1.53元,折旧费3.01元.不可预见费0.16元,运行费指供暖期间的司炉、管理人员工资,燃料和水电等费用;设备维修费指供暖设备的大、中、小修和年检费用;折旧费指供暖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不可预见费指解决供暖期间的排污、除尘违章罚款问题(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06元,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08元)及其它费用.
3. 由北京市房管一公司统管的供暖锅炉房,其供暖费由该公司负责向受益单位、住户收取,分项列支记帐,不得混用,年终向我局房管司报决算.
4.由北京市房管一公司间管的供暖锅炉房,由锅炉使用单位向受益单位、住户收取供暖费。自雇锅炉工的(雇用的锅炉工必须持有地区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司炉合格证)单位,可使用供暖费中全部运行费和百分之五十的不可预见费,其余费用交房管一公司统一管理使用。供暖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由房管一公司负责,并由该公司按有关规定与锅炉使用单位签订协议。
5.单位自管自烧的供暖锅炉房,其供暖费由该单位向受益单位、住户收取。所收费用由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设备折旧费按规定存留,专款专用。
6.间管锅炉房变统管锅炉房(主要是指小住宅)的供暖运行费核销办法,按北京市房管一公司《新接管单位锅炉房供暖收费办法》〔(88)房管供暖第86号)执行。
  二、共用电视无线安装、维修费用
1.新建房屋安装共用电视天线的费用,随基建投资列支。已使用的房屋安装电视天线或因播放频道增加需增设、更新设备的费用,由住户所在单位预算外资金或住户集资解决,不得从基建费、修缮费、行政费中开支。
2.房屋中已安装共用电视天线的,经验收合格后,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调试。每个输出端每月收取0.30元的使用费,按月随房屋租金一并向住户收缴。
  三、房屋、电梯验收费用
1.各单位新建房屋。应及时将面积、使用性质和座落位置报我局房管司,以便于统计并办理修缮费核拨和接、撤管手续。
2.新建的房屋,由我局房管司会同房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经北京市房管一公司验收的房屋。该公司可参照北京市房屋开发公司的规定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五千平方米(含)以下的, 每平方米0.08元;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0.06元。代验电梯每部400元。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验收费每次递增20%.第一次验收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成本。以后各次均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基建工程款中扣除。验收一次(处)付清一次(处)的验收费。,
  四、电气增容费用
1.办公、宿舍用房因电器增加,需报供电部门增容的,其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投资与行政、事业费划分的补充通知》[(1984)财文字第106号]的规定执行。
2.住宅内安装"触电保安器"的费用,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负责(包括安装);已使用的住宅由单位设算外资金解决或住户自理,房管部门免费安装。该项设备的维修、管理,由单位或住户负责.
五、新建房屋中电梯、水泵管理、维修费用
1. 新建房屋中有电梯和高位水箱供水泵的,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经费渠道申请管理和维修费用.
2. 新接管的电梯和高位水箱供水泵,无论是统管还是自管,各项费用均由管理部门直接与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按合同核销,费用标准由我局核定,不得再从房屋修缮费中开支.
3. 一处房屋中的电梯和高位水箱供水泵,由几个单位共用的,按占有面积分摊费用.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199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