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22:4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城市投资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甘政发[1995]4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16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扩大或改建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163号)核定,白银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征收比例及标准如下:供水15元/平方米;供气15元/平方米;供热20元/平方米;城区道路20元/平方米。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建设单位有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的,可免征其中分项费用;



(二)利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六)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七)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八)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九)入驻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的高科技工业项目。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建设、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各有关部门在水、气、热、道路上加收的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执行情况和支出使用情况定期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降低收费标准的,按《价格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条 各县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没有收取的按原标准向有关单位缴纳。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火灾防治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火灾防治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重大火灾,给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带来不良影响。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注,江泽民总书记就全国的火灾防治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最近火灾接连不断,有建筑火灾,还有森林大火,全党同志要敲起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灾,更要强调预
防。李岚清副总理也专门就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的火灾防治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
第一,各级和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本系统、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火灭火规章制度和严格的责任制。首先是防火,要防火患于未然。如果万一发生火灾时,要有切实有效的消防措施。特别是首都影响大,决不可麻痹大意。
第二,要定期检查和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对学生、教职员工以及干部、职工要经常开展防火灭火教育,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演习和训练,等等。
现就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火灾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各级领导,要一以贯之地高度重视学校的课堂、图书馆、宿舍等人群集中场所的火灾防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建筑火灾隐患防治工作的通知》(教财〔1997〕5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建筑火灾隐患防治工作的通知》(教
计厅〔1998〕6号)的要求,从上到下,层层落实防火救灾责任制。要将江泽民总书记和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指示传达到学校的各级防火救灾工作责任人,并要求大家落到实处。要从已经发生的火灾事件中,吸取沉痛教训,从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防火
救灾工作,坚决消除麻痹思想,消除“死角”。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负责防火救灾工作的单位,要结合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同志们认真学习《消防法》,通盘研究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的火灾形势、消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要突出重点,抓紧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要将检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三、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尽快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执勤备战;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总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学校火灾、火险的防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绝不能掉以轻心。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检查落实,把防火灭火工作切实做好,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8年5月25日

关于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381号




关于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龙溪-虹口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川环然发[2000]13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龙溪-虹口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龙溪-虹口自然保护区是我国亚热带地区重要的生物物种基因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应加强保护和建设,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原则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4272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17100公顷,缓冲区7320公顷,实验区18300公顷。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资源保护工作要以就地保护为主,按规划严格保护核心区,控制进入缓冲区,合理开发实验区。生物资源的恢复要以自然恢复为主,尽量减少人为干预,有关种植园、繁殖场的建设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根据资源和区域优势,有选择的发展一些市场前景好、效益高的项目,以支持保护区的有效管护。生态旅游等开发性项目,只能在实验区并经环境影响评价之后方可进行,还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和规模内,防止对资源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保护和管理等重点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并逐步实施。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