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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05:2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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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提高信息化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与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立项、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以及有关的技术和应用标准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化工程的计划、建设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符合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并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及县(市)、区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计划、财政及其他部门制定。属于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统筹安排。
  第七条 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应当经过论证,其中,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市信息产业局对信息化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
  使用自有资金采购的信息化工程设备和技术应符合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技术和应用标准。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信息化工程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请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规定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其中,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必须有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5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进行监理。按照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化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应依法到市保密局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参与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后,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运行的信息化工程,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质量、效益情况及系统安全、技术标准、保密措施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第66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范规范市场秩序,制止暴利和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和提供有偿服务者的定价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市县物价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查处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公安、金融、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反暴利和反价格欺诈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部门或物价检查机构举报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章 价格其诈和暴利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欺诈: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假冒名牌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二)采取虚假的优惠价、清仓价、处理价、最低价、“跳楼价”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三)标价签、标牌内容不实的;
(四)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或提供有偿服务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的价格手段:
(一)故意串通,联手提价、压价收或制定垄断价格;
(二)利用市场供求矛盾囤积居奇、高价炒卖、哄抬物价;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四)强行服务收取费用;
(五)利用标价签漫天要价;
(六)其他不正当的价格手段。
第八条 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行为之一,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暴利:
(一)经营某一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定的价格水平的所得;
(二)经营某一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差价率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定的差价率的所得;
(三)经营某一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获得的利润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定的利润率的所得;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由物价管理部门组织测定,并公布。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和提供有偿服务者应当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测定工作。
第十条 物价管理部门应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商品和基本服务的价格作为测定范围。
第十一条 市、区市县物价检查机构查处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者、利害关系人、证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对拒缴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可以根据在关规定通知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划拨;没有帐户或帐户上无资金的,可以将其相应价值的商品变卖抵缴。
第十二条 补充投诉和被检查的经营者或提供有偿服务者提供不出进贷价格、费用及有关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视情节累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二)可以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三)无非法所得或无法计算非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经营者或提供有偿服务者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五条 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出示价格检查证;对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或提供有偿服务者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损害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若干不同商品和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8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自2004年4月15日试运行以来,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经国家局领导同意,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行业各直属单位向国家局报送公文及国家局发往行业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均通过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取消纸质文件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向国家局(总公司)报送的非密级公文(含政务信息类简报等),均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纸质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向国家局报送的国家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公文,仍以纸质方式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报送。
  二、国家局向行业各直属单位印发的非密级公文,亦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接收,并严格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
  三、暂不具备卫星传输电子公文条件而使用电话拨号上网传输的单位,必须定时(每天至少两次)拨通国家局网络进行文件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国家局办公室联系解决。
  四、凡不能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特殊载体的公文附件,如图纸、声像等尚无法电子化的材料,在报送电子公文的同时,其附件暂按原渠道报送纸质或其它介质的材料,并在附件中编注公文的文号。
  五、凡涉及行业重大事项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在使用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同时,仍需按原渠道报送纸质公文。
  六、各单位在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切实加强电子印章管理,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七、烟草行业电子公文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在烟草行业内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要提高对电子公文的认识,增强电子公文的质量意识,切实加强电子公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电子公文的严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维护烟草行业的形象和电子公文的权威性。
  八、传输电子公文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联系沟通,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办公室作为电子公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电子公文的统一归口管理,严格电子公文收发管理等各项制度。国家局将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