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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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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100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情节严重
的,处以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用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1月7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种植、养殖、运输、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定期对农业机械检验。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应经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办理上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第七条 农业机械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拖拉机和自走式专用机械在未领取正式号牌前,需移动或试车时,应向农机监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封存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条 农业机械转出原监理辖区时,应办理转籍手续。农业机械在本监理辖区内变动户主时,应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驾驶员与配套农机具操作员之间应有信号联系;
(二)农机具操作员应在规定的位置操作,不得超员;
(三)不得在农机具上擅自增设座位或脚踏板;
(四)清除杂物或排除故障,应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五)喷洒农药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场院作业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作业区内应配有专用灭火器材。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漏油、漏电、漏气的机械参加作业;内燃机排气管应安装灭火罩,输电导线及用电设备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三条 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明显警告标志。移动时应先切断动力或电源,待自然停止后进行。严禁用人为方式强行制动。
第十四条 拖拉机从事运输或田间作业,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一级作业机具。
第十五条 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并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
驾驶证或操作证应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驾驶操作人员因户籍或服务单位变动,应办理转籍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或操作与驾驶证或操作证内容不符的农业机械;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三)不得在酒后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谈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十八条 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二年以上或驾驶小型拖拉机五年以上的驾驶员,经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方可驾驶联合收割机。
第十九条 拖拉机学习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指定路线行驶。
拖拉机实习驾驶员不得在繁华和作业条件复杂的地段单独驾驶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机械。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农机监理机关应派人协助处理。
农业机械在县、乡、村道路行驶发生未涉及汽车、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或在田间、场院发生作业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应停止行驶或作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分工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农机监理机关。
公安机关或农机监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勘验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
重、特大事故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农机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由公安机关或农机监理机关根据事故责任、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程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或驾驶操作与证件内容不相符合的;
(二)挪用、转借、涂改、仿造、冒领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或操作证的;
(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四)拖拉机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路线驾驶或者单独驾驶拖拉机的;
(五)拖拉机实习驾驶员驾驶或操作自走式专用机械的;
(六)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或操作的;
(七)在场院和农副产品加工作业区内吸烟、明火或内燃机排气管未安装灭火罩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专用灭火器材的;
(八)胁迫驾驶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的;
(九)在农业机械上擅自增设座位或脚踏板超员作业、载运人员的;
(十)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无专人护行的;
(十一)行人或骑自行车扒、攀正在行驶或作业的农业机械的。
对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的,可以暂扣其农业机械,待聘请正式驾驶员后,方准继续作业。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严重违章或者胁迫他人违章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可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因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肇事后逃逸或故意破坏、仿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的;
(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造成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业银行制定的《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业银行制定的《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农业银行制定的《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明年我省农业生产粮食产量要达到300亿斤,乡镇企业、畜牧业和多种经营都要有一个较大发展。实现这一目标,资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开展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是帮助农民正确处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把农户自有资金用在生产上,以便腾出较多的农业贷款,用于发展乡镇
企业、畜牧业和多种经营生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农行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搞好宣传工作,本着因地、因人制宜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户把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信用社。但要防止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关于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试行办法
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是承包户按政策从收益分配中,提留并存入银行、信用社的生产费用准备金。开展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收益分配政策,壮大农业生产资金力量,发展商品生产。这对于帮助农民处理好生产与消费的关系,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调整农村产
业结构,改善和加强信贷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
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商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是申请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据此,凡是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承包户、专业户、各种形式的联合体、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承包户,都应按要求参加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
第二条 预留额度与实存能力的核定
预留生产费基金的额度应达到预计下年生产费用货币支出(不包括自留部分)的30%以上。为方便起见,一般可按每垧地100-200元计算应留额度。一九八六年的实存能力,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据农户的综合收入具体核定。丰收地区结余资金较多的户,应一次
留足;受灾减产全部留足有困难的户可量力而行,能留多少就留多少;受灾较重,又无其他收入,确定无力留的可以不留。对陈欠贷款较多的,要按贷款回收计划收回陈欠,然后再预留生产费存款。
第三条 管理原则和办法
生产费基金存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存储,谁存谁用,计付利息”的原则。此项存款只能用于购买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不能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急需的,经村屯评议小组批准可提前支取。
该存款按月息2.4厘计付。但存入时间超过半年的按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此项存款要单独反映考核。银行在534活期储蓄科目中增设“5342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二级科目;信用社在004承包存款科目中增设“0041预留生产费基金存款”二级科目。银行、信用社会计、统计报表、项目电报等要增加这个项目,及时反映。
存取手续要因户制宜,对承包户自已购买生产资料的,要以户存储,按户立专折,购买生产资料时,以折支取;对暂时没有改变化肥种子“统购统贷”的地方,可由村屯代办,集中存储,按集体存款的方法管理。在存入时,要填列“预留生产费基金明细表”,做记帐凭证附件,使用时
统一支取。
第四条 存贷挂钩,差别利率
对由于开展预留生产费存款而节省下来的农贷资金,实行存贷挂钩。对结余较多的,信用社可安排发放一部分乡镇企业设备性贷款。信用社资金不足。银行也给予适当贷款支持。银行、信用社还可以多安排一些农业开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对承包户在核定应留存额度和实际存款能力的同时,核定下年贷款限额,凡有资金能力留存而不留或少留的,应留未留部分不予贷款,并对核定限额内的贷款利率上浮20%。
第五条 建立组织,民主评议
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建立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工作。村屯(社)要建立由干部、群众代表和信贷员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逐户核定预留生产费基金额度和实存能力及贷款限额。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逐户核实产量、收支和结余资金,填制“承包户预留生产费存
款和贷款限额核定表”,并公布于众。
第六条 考核与奖励
根据银行和信用社划分的业务范围,分别由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负责本业务区的预留生产费存款工作。银行和信用社职工谁组织的存款,入谁的帐。在工作考核上也分别由储蓄、农贷和信用合作部门具体负责。对银行营业所、信用社和乡(镇)、村屯,开展预留生产费存款成绩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银行按储蓄现行奖励办法提取奖金,在代办费中列支,信用社可按一月末此项存款收方累计发生额的千分之一提取奖金,在代办费科目列支。各地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严肃处理。



1986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验制度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验制度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1〕第6号 1991年1月15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完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管理,方便货主,方便运输。各卫生检疫所在本口岸实行“报验”制度,统一使用总所印制的《报验员证》(式样附后)。现将使用《报验员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的货主、代理部门的报验员凭《报验员证》办理入、出境集装箱手续。

  二、各卫生检疫所对报验员进行报验员职责、卫生检疫管理、要求、办理手续、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报验员证》并登记注册。

  三、报验员因故不能报验的,需向代理报验人员交代清楚报验员的职责。对违反卫生检疫要求的《报验员证》的持有者承担责任。

  四、报验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报验员资格。

  五、各卫生检疫所对报验员定期进行评审。对积极配合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和协助工作的报验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撤销或予以重新培训。

  六、报验员将《报验证》丢失,须及时到卫生检疫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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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报验员证   ││       照   ││   报验员须知   │

│         ││           ││          │

│         ││           ││1、凭此证到卫生检疫 │

│         ││           ││机关办理入、出境手续│

│         ││       片   ││;         │

│         ││           ││2、遵守国家有关卫生 │

│         ││           ││法规;       │

│         ││           ││3、本证不得转让、涂 │

│         ││姓名         ││改;        │

│         ││性别         ││4、丢失者及时办理补 │

│         ││报验项目       ││证手续;      │

│         ││发证机关: 卫生检疫所││5、不承担报验员者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将本证交回发证机关。│

│检疫总所     ││    至 年 月 日││6、本证必须有卫生检 │

│         ││           ││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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