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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1 20:4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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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的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的意见

民航文明委[2007]2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中国民用机场协会:
1996年开展全国文明机场创建活动以来,民航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大成效,广大员工的思想认识显著提高,业务技能得到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形成了积极向上、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航空消费者对民航机场的文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对于促进机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机场服务水平,建设和谐民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机场服务水平和文明和谐程度为着力点,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飞行、空防安全,提高航班正常率,改进服务质量,营造文明礼貌、便捷有序、整洁优美的环境,更好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二、目标要求
(一)安全运行管理规范,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生产运行指挥协调、机坪监管、应急救援、专机保障、航班大面积延误、特殊天气运行、公共突发事件预案等制度或措施规范、健全。飞行区与机坪设备摆放整齐,道面平整,地面标志线清晰,助航灯光保障率达到100%;净空管理、鸟害防治与不停航施工管理监控有力。航空器引导、入位与登机桥操作规范有序。非免检旅客、行李100%过,未安检旅客与交运后的行李接触可能性为零。杜绝因机场保障原因造成的飞行、空防安全事故和地面安全事故,不发生因保障不及时造成的人员伤亡等严重事件。
(二)航站楼内流程合理,各环节衔接顺畅;公共信息标志系统清晰、醒目、规范,体现人性化服务;机位、柜台、登机口等资源分配合理、有序,及时、准确提供航班及登机口信息,离港、时钟等弱电系统有效运行。
(三)工作人员着装统一、规范、整洁,证件标牌配戴规范,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敬语,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落实首问责任制。机场问询、联检、办理乘机手续、安全检查、中转、行李提取等直接服务旅客的岗位,应设立文明.服务岗或文明服务通道等。

(四)国内航班95%的头等舱与公务舱旅客排队等候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95%的经济舱旅客排队等候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不超过14分钟,95%的旅客等候安检时间不超过12分钟。
(五)95%的航班第一件行李提交时间不应超过挡轮挡后20分钟,95%的航班最后一件行李提交时间不应超过挡轮挡后40分钟。有健全的不正常行李处置及查询制度。行李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货邮进出港服务流程合理、操作规范,有健全的不正常货邮处置及查询制度。货物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
(六)主要服务设施设备在航班保障时间内完好率达到100%。为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轮椅、担架、救护车辆等特殊服务。设有残障旅客通道。
(七)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达到98%以上(非机场原因除外)。航班不正常服务预案科学、健全、规范。航班延误时,至少每隔30分钟通报航班动态信息并表示歉意,保证信息及时、准确;监控休息区域内通风、照明、环境卫生以及服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机场值班领导主动与各保障单位沟通,协调承运人及其地面代理人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到现场解决问题,督促承运人按规定提供服务;主动化解旅客抱怨,维持秩序;杜绝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八)在公共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标识和内容,播放引导旅客文明乘机的宣传片或公益广告。航站楼内的电视、显示屏、广播、宣传栏等,要宣传文明用语、文明礼仪,介绍航空安全知识和旅客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九)严格航站楼商业管理,营业性商店、餐厅、摊点要制定《文明守则》、《文明公约》,保证出售的商品合理定价、明码标价,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杜绝乱涨价、乱收费。播放的音像制品,摆放、销售的报刊杂志,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都要体现“八荣八耻”的价值取向,杜绝非法出版物。
(十)对外公布机场服务热线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对每件投诉应有登记,记录真实、清楚。有效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有效投诉率不超过百万分之二。
(十一)航站区陆侧地面交通流程、站点设置、交通设施、交通指挥、各种车辆调度、停车场(楼)管理畅通、有序。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秩序、勤俭节约、清洁卫生、空间照明、景观绿化等管理制度或具体措施规范、健全, 保持环境整洁、舒适、美观;秩序井然、治安良好;建设节约型机场取得实际效果。
(十三)实施规范化基础管理,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十四)重视员工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文明从业技能,组织员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机场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机场员工无刑事案件。
(十五)机场与边防、海关等驻场单位积极配合,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机构健全、组织落实、职责明确、协调有力,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三、组织领导
(一)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在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民航总局文明办(民航总局党委办公室)牵头,机场司、运输司等有关部门协助,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承办,聘请专业公司实施旅客满意度调查、现场和数据测评等具体考评工作。
(二)民航总局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审查年度考评安排,有选择地参与专业公司的具体考评工作,审议并向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考评情况,提出建议。
(三)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充分发挥作用,确定分管文明机场创建工作的部门和具体人员,履行对辖区内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日常指导、督促和检查的职责,向实施考评工作的专业公司介绍相关机场创建情况,协助联系考评工作有关事宜,做好现场协调等工作。中国民用机场协会聘请的专业公司对机场实施具体考评前,应主动联系所在地区管理局,介绍工作安排等情况。
四、评选办法
(一)全国文明机场考评工作自2007年开始,按机场分类组织实施,以两年为一周期轮回进行。第一年,分别考评旅客吞吐量100万人次以上的三类机场(1类为l 000万人次以上,Ⅱ类为1000万至500万人次,Ⅲ类为500万至l 00万人次)。第二年,考评旅客吞吐量l00万至l0万人次的两类机场(Ⅳ类为100万至50万人次,V类为50万至l0万人次)。吞吐量l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自愿参加。
(二)全国文明机场考评工作以《民用机场服务质量》(MH/T5104— 2006)为基础, 以《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为依据。考评工作采取主观评价(旅客满意度)和客观评价(现场和数据测评)相结合的方式。以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结合的加权平均综合得分为依据,提出全国文明机场候选单位。
主观评价是在与ACl、IATA等国际通用测评模式接轨的基础上, 结合国内机场实际情况, 设置旅客对机场服务体验和感受密切相关的33项关键性指标, 按机场分类、国际国内航班、地面代理、航线分希、航班高峰时段等多种因素确定调查表发放数量, 由考评工作人员在登机候机区向旅客现场发放, 在确保调查真实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得出旅客满意度调查结果。

客观评价包括安全运行管理、通用服务、旅客服务、行李服务、货邮服务、航空器服务、六个评价模块, 由考评工作人员对现场关键性服务指标进行实地测量和现场核查,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得出客观评价结果。通过现场客观评价印证主观评价结果, 确保文明机场考核评价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服务质量投诉等问题, 实行一票否决。
(三)采取一次考评、多个成果的评选办法, 设置综合称号和单项称号:“ 全国文明机场” 为综合称号, 由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设置“服务质量最佳机场”、“最佳候机环境机场”、“最佳餐饮服务机场”、“最佳购物服务机场"等若干单项称号,以机场协会名义公布。评选工作坚持少而精原则,严格控制数量。
(四)此前已经民航总局授予全国文明机场称号的机场,要按照新的全国文明机场评选要求、办法和考评标准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继续保持原称号,与新一轮评选出来的全国文明机场一致,具有两年有效期。
(五)考评结果经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未发现问题的,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正式公布全国文明机场名单。
五、宣传表彰
全国文明机场由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通报表彰。对荣获全国文明机场称号的单位,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择优推荐,并有重点地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民航业内媒体集中进行宣传报道。
六、动态管理
全国文明机场评比结果公布后,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组织力量实施不定期抽查。对于未能保持标准的机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仍不能达到标准的或者发生重大问题的机场,经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核实批准,撤销其全国文明机场称号。

附件:《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7年5月3日





附件: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2.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3.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4.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5.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6.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7.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8.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9.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0.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1.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2.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3.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4.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5.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6.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1 安全运行管理标准(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a)机场应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并设置专门的航空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安全网络健全,职责明确,定期分析安全
形势,保证工作落实监督到位,符合国家及民航总局有
关规定;
1.1.1
组织管理
b)应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安全运行程序、安全保证
措施、安全监督机制等);
c)机场各级领导责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为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d)应及时传达并贯彻执行有关的安全法规、指令,并结
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效措施。
1.1.2
a)安全目标应分解落实到各级岗位,上下级目标一致,
分解合理,责任到人;与相关单位签署安全目标管理责
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目标管理b)各项指标完备,结合行业/岗位实际,体现过程控制和
因素控制,可量化、易衡量、易考评,执行良好。
1.1.3
a)应建立全面、系统的安全文档并分级分类管理,各项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作业指导采用最新版本;
管理体系b)机场各项手册、制度、应急预案等应健全、规范并及
时更新,确保其持续满足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1
1.1.4
安全教育
a)机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及执行措施应规范
、健全、有效,各项记录详实:
安全
培训
b)定期对受训人员进行业务追踪,对培训内容的实效性
进行符合检查。
运行
管理
a)机场关键运行流程应设有安全监督控制环节,机场应
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检查、趋势分析制度:
1.1.5
b)应有健全的安全违章违纪、差错、不安全事件等调查
处理流程及分析、纠正、预防机制,且记录有效;
安全运行监
c)奖惩制度严明、合理,能对安全运行起到良好的促进
作用;
察与改进d)确保安全信息畅通,定期组织安全合理化建议征集活
动,或者对员工自发提出的建议有明确记录和反馈;
e)应持续改进机场安全运行流程和体系,满足国家、民
航总局及相关承运人需求。
1.1.6
安全信息
报告
应以最快速、最适当的方式,采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上报航空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无瞒报、
缓报、谎报现象。
1.1.7
危险识别与
a)应建立对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识别、评估与控制机
制,制定有效的隐患整改、跟踪程序;
隐患整改
b)对已经发现的隐患的整改过程应有跟踪,有反馈,直
到该隐患彻底消除为止。
1.1.8
a)不发生因机场原因造成的飞行、空防和航空地面安全
事故:
安全质量
b)不因机场保障原因发生损坏航空器、设备、设施的安
全责任事故、火灾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
绩效c)不发生因机场原因造成的恶性服务质量投诉等重大问
题。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2 通用服务质量标准(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1.1
站点设置
应合理安排陆侧专用车辆停放站点和上下客区域,尽量
避免人、车交叉,满足流量需要。
2.1.2
交通秩序
应文明执法、维护有序,疏导及时有效,无车辆非法载
运现象。
2.1.3 ’
楼前停车
应方便、快捷、有序。
2.1.4
交通通告
应醒目、规范,更新及时。
a)停车位应与机场客流量相适应,停车有位;
2.1.5 b)与航站楼之间宜设置防雨设施;
2.1
停车场
C)应专人指挥,及时疏导,停车有序;
d)应能为最早和最晚航班提供服务;
进出机 (楼) e)收费处应贴挂收费依据和标准,无乱收费现象:
场的地f)95%车辆的出入等待时间不应超过3min。
面交通a)应提供与机场客流量、机型相适应的车辆:
b)应能为最早与最晚航班提供服务;夜班车、延误车按
航班时刻调派;
C)旅客等候区域应防雨、雪;
2.1.6 d)应提供醒目的专用引导指示牌;
机场巴士e)收费应明码标价;
f)司售人员应为旅客免费装卸行李;耐心、热情、规范
、文明;
g)应提供时刻表、乘车指南及其他旅客须知;
h)应在车站及车内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2.1.7 a)应有专人调度,维持秩序,按序排车、放车;
出租车b)机场应与出租车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协议。
2.2.1
基本要求
应清晰、醒目,系统性、人性化,中、英文对照,符合
CB/T l0001.1~10001.3、衄0005和佃/T 0012的规定。
2.2.2
a)应具有连续引导的作用,旅客沿标志能顺畅到达目的
地:
配置b)不具备设置标志处,应设专人引导。
2.2 2.2.3 a)设在航站楼和各功能区入口等区域;
航站楼
公共信
平面布置图
与导流图
b)可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返流旅客行走示意图。
息标志a)设存有衔棒、奁叉等重萼付詈卜或之前:
系统
2.2.4 b)距离较长或情泖.复杂时以活当间隔荤复:
导向标志C)宜与视觉方向(行走方向)成恰当角度。
2.2.5
宣传标识
在公共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
标识:官存适当地方增加文明习惯倡导提示。
2.2.6
警示标志
楼内基础设施、服务设备应有相应的警示标志,醒目、
规范。
2.3
2.3.1
易见性
位置合理,应在关键的旅客流程处设置,与航站楼整体
风格一致。
航班信
息显示
2.3.2
规范性
应符合姗/T 5015的规定。
系统 2.3.3
信息质量
信息准确,便于阅读和理解,更新及时。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3
航班信
息显示
系统
2.3.4
临时航班
信息
故障期间,提供临时航班动态信息。
2.4.1 a)隔离区内、外统一规划,应与旅客流程衔接顺畅;
柜台设置b)位置应合理、易见,设有柜台指引标志。
a)接受问询时宜站立,礼貌服务,不用“不知道”、“
不清楚”等做答;
2.4 2.4.2 b)耐心细致,有问必答;
问询服务规范C)接受多名顾客同时问询时,应顺序回答;
d)棒听电话,铃晌不廊韶讨=声:
e)在岗期间不应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3 a)应提供相应的中、英文手册或须知信息;
旅客指南b)根据地方及旅客特点,可提供其他语言的版本。
2.5.1
a)提供航班动态信息、服务信息、特别通告等广播,应
在2min内发布;
设置b)紧急信息应立即发布:
C)在航班保障时间内完好率不应低于98%。
2.5 2.5.2
a)登机口变更、航班延误或取消、提醒未登机旅客尽快
登机等特殊信息应及时广播,次数符合要求:
公众
广播
使用
b)应宣传文明用语、文明礼仪,介绍航空安全知识和旅
客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系统c)应有手提式广播喇叭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2.5.3
a)应准确、清晰、流畅,音量适中,专业术语统一,语
句通顺易懂,内容更新及时;
规范性b)应符合MH/T l001的规定。
2.5.4 a)应使用普通话、外语两种以上语言广播;
语种b)少数民族地区应增加民族语言广播。
2.6.1
空间感
采光性好,宽敞、明亮。
2.6.2 a)设置应合理、简洁,整体衔接顺畅;
2.6
流程布局b)商业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旅客进出港流程;
C)楼内主要功能点之间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300m。
航站楼a)航站楼出入口净宽不应低于0.9m;
空间
b)航站楼出入口应设有防撞安全装置;
2.6.3
无障碍C)盲道规格及颜色等应符合MH 5062的规定;
设施d)通道宽度应保证乘轮椅者能够通行:
e)应在出发大厅、联检厅、候机区、行李提取厅、到达
大厅、中转过境候机区等区域设置残障人士专用座位。
2.7.1
楼内空气
a)空气清新、无异味,温度适宜,应符合GB/T l8883的
规定;
质量b)每年换季时应进行检测。
2.7
航站楼
2.7.2
a)公共区域照度不低于l001x;办公室照度不低于
1501x;
舒适度
照明b)照明设施在航班保障时间内完好率不应低于98%。
2.7.3
楼内施工
应摆放临时围板,高度不应低于2m:引导标志、警示牌
应清晰、易见、齐全。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7.4
景观
店面、柜台、装修、艺术陈列应与环境协调,不影响旅
客流程。
2.7.5 a)装点与航站楼氛围相匹配的植物;
绿化b)植物不歪斜,无枯枝,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7.6
a)应统一规划,与环境协调,位置合理,不影响引导标
志:
2.7 广‘告b)内容应健康、规范。
航站楼 2.7.7 a)应牢固、安全、舒适,无破损,满足需要:
舒适度 座椅b)应间距合理,整齐有序,符合人性化需要。
a)宜在头等、公务和贵宾休息室、远机位以及集中登机
区等主要区域设置吸烟区;
2.7.8
吸烟区
b)应设置强制排风设施,在航站楼开放时间内处于正常
工作状态;
C)应设置“吸烟有害健康”、“严禁未成年人入内”等
提示牌。
2.8.1
地面/墙面
应无尘土、无污渍,干爽、防滑。
2.8
2.8.2
设施
电梯、扶手、护栏、座椅、柜台等设施设备无灰尘、无
污渍、无杂物。
航站楼a)应设置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
清洁度
2.8.3
垃圾处理
b)保洁、消毒设施应在固定位置设置,摆放整齐,封
闭;周围无散落垃圾,无污水;
r、桶内坊奶不府寺召讨一分夕一!右宅萋的洁云流程!
d)垃圾运送应避开人流高峰,无散落飞扬;
2.9.1 a)应在旅客转换楼层处设置;
自动扶梯和
电梯b)安全、平稳,无异常噪声。
a)步行距离超过300m,应设置;
2.9
2.9.2
b)宽度不低于lm,每段长度不超过l25m:I类机场自动
步道宽度不宜低于l.5m;
航站楼自动步道C)适应乘轮椅者需求,速度不宜大于每秒0.5m;
旅客运d)入口处应设提示盲道,与步道同宽。
输系统 2.9.3
开放时间
应能为最早和最晚航班提供服务。
2.9.4
a)如发生故障,lOmin内实施维修;95%的故障在90min
内完成维修;
故障响应b)在检修设备时,故障停用警示牌应摆放在旅客视觉范
围内。
a)洗手间应分布在旅客流程附近,方便、易见;
b)洗手间数量应与机场客流量相适应:
C)小便器之间留有足够空间,并带有隔板:
2.10.1 d)清洁用品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
e)厕位内有放置行李的空间;并应设置挂钩:
2.10
洗手间
设施
f)应提供自动烘手机或纸巾;不间断提供卫生纸和皂
液:
g)坊奶筐内的坊奶不廊招讨=:=:分乡二:
h)应提供婴儿打理台等人性化设施。
2.10.2
a)地面、墙面、洁具、纸架盒、洗手池、水龙头、烘手
机、衣镜等清洁明亮,无污渍:
清洁度b)地面无杂物,保持干燥、防滑。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10.3
空气
应保持清新,通风良好,无异味。
2.10
2.10.4
提示牌
应设置“节约用水”等提示牌。
洗手间
2.10.5
1类机场应在公共洗手间处设置满足需求的无障碍洗手
间,应符合MH 5062的规定。
无障碍设施
1类以下机场应在公共洗手间内设置满足需求的无障碍
厕位、低位小便器及供残障人士使用的洗手盆,应符合
删5062的规定。
2.11.1 a)应建立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b)宜建立航站楼内服务人员准入制度。
a)着装应统一、规范、整洁;
2.1 1.2 b)头发应干净、整齐,不留怪异发型和发色;
仪容、仪表c)修饰应规范、得体、大方,不佩戴外型怪异饰物;
d)应按规定佩戴证件、标牌。
2.11.3 a)表情自然、和蔼,举止文明、规范;
行为
b)在岗期间,不应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索取小
费,不得欺诈顾客。
2.1l a)热情、周到;
工作 2.11.4
b)回答问题应准确、耐心,有问必答;
C)对顾客态度不生硬、不刁难,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
人员
态度d)对顾客应一视同仁,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e)对老、幼、病、残、孕等旅客应主动提供服务。
2.1 1.5
a)应按规定使用文明敬语,实行称呼服务,语言简明、
亲切;
文明敬语
b)能够用普通话或外语与顾客交流,或能使用与顾客有
效沟通的语言;
c)不应使用粗话、脏话和服务忌语。
a)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2.11.6
技能
b)应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特殊岗位应
符合国家及民航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
C)应掌握必要的消防疏散及应急救护等技能。
a)场区环境优美,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清洁卫生、无垃圾、无积水;
b)场区内各种标志、指示牌规范清晰:
2.12
场区
c)制定机场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管理责
任和要求;
环境与
秩序
d)制定机场控制区管理制度、公共秩序管理制度,确保
机场旅客公共活动区域内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不发生伤
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社会治安(刑事)案件;
e)航站楼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l6等规定;日
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健全、有效,落实到位;
a)组织开展文明教育、礼仪宣传、优质服务竞赛等活
动,提高员工的文明从业技能;
2.13 b)应组织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内部文
化建设
C)应设立各具特色的优质服务组、文明服务岗、党
(团)员示范岗和示范通道:
d)建立企业文化建设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企业
文化建设;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13
e)杜绝监守自盗;机场内部人员不发生六害案件,以及
贪污票款、盗窃行李、邮件等恶性违法违纪案件;
内部文
f)机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懂法,遵纪守法,廉洁自
律,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消极腐败行为;
化建设 g)企业遵章守纪,按规定完成国家和民航总局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提高了机场的社会认可程度,社会反映佳。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3 旅客服务质量标准(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3.1.1 a)98%的航班保障时间内应有手推车可使用;
数量b)配备数量应与高峰小时客流量相适应。
3.1.2
配置
车型应与机场实际状况和旅客构成相适应,车身整洁,
使用说明应醒目、清晰。
3.1
3.1.3
完好率
在航班保障时间内l00%。
行李
手推车
a)存放位置应便于进、出港旅客取用;摆放应整齐、有
序;
b)应能到达停车区域;
3.1.4
便利性
C)隔离区内宜提供小型手推车;
d)每次运送车辆数量不超过八辆,不应影响旅客行走,
不应占用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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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议


(1957年5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5月6日第六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基于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的亲密的友好关系和兄弟般的合作的愿望,决心充分尊重和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并且尽一切力量维护和巩固世界和平,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人民以及欧洲和亚洲各国人民的安全,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兄弟般的合作的发展和巩固符合于中国人民和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的利益以及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特派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总理威廉·西罗基。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庄严地确认,两国将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参加一切旨在保障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并且同联合国宪章原则相符合的国际行动。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兄弟般合作的精神,就一切有关双方利益、有关保障和巩固世界和平的重要国际问题互相进行磋商,在磋商中将特别注意保障双方的领土的不可侵犯和国家的安全。
第三条 缔约双方约定,为了双方的利益,并且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友好关系和兄弟般的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了和平建设的利益,将努力在经济上互相援助,并且将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双方的全面的经济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了发展各自的民族文化,将采取措施以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文化关系。缔约双方为了科学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互相给予一切可能的帮助。
第六条 本条约在缔约双方未就修改或废除本条约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第七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且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布拉格互换。
本条约于1957年3月27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 西罗基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7年5月12日批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于1957年7月23日批准。条约的批准书于1957年8月1日在布拉格互换。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09〕47号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地区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

  (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地区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该地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该地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区域发展需求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地区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地区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地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调入的依托单位不属于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 发表地区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地区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