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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颁发天然水晶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4-07-24 11:5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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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颁发天然水晶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重新颁发天然水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2年8月12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

自一九六六年八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关于试行新的天然水晶管理办法》执行以来,对合理开发和保护天然水晶资源,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个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需要修改。经地质矿产部提出并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将新制订的《天然水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执行。其中有关水晶货款的结算监督等问题,待地质矿产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具体商定后,再另文下达。
新的《天然水晶管理办法》,考虑到天然水晶是国家稀缺而具重要用途的矿产,强调了要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保护矿产资源,防止产品流失,禁止自由买卖。请地质矿产部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必要时可制订实施细则,使之更加符合实际,以保证我国有限的天然水晶资源能得到经济合理的开发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新的情况和问题,可随时同地质矿产部联系。

附:天然水晶管理办法
水晶是比较稀缺的矿产,广泛用于工业部门。为了加强对天然水晶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做到计划开采,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长期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全国水晶矿产(包括熔炼、光学、压电和工艺水晶)的地质普查、勘探、开采、选矿、样品鉴定、收购分配和外销等工作,统一由地质矿产部归口管理。
二、水晶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属全民所有。依附于土地的水晶资源,不因土地所有权而改变其全民所有的性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开采。
三、水晶矿产工业开采品位,由地质矿产部根据国家需要、资源条件和工业生产技术水平制订。开采大、中型水晶矿,必须有地质勘探报告作依据,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开采小型水晶矿或矿点,须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委托地质矿产局)批准,并报地质矿产部备案。
四、水晶原料的工业技术标准由地质矿产部与有关工业部门协商制订颁发,报国家经委备案。各使用单位的用料标准,由使用部门自订。
五、全国水晶生产计划由地质矿产部根据需要、生产能力和矿点资源情况统一制订,报国家计委备案。各地根据地质矿产部下达的计划,有领导地组织生产和收购。
六、根据需要,经地质矿产部批准,有关省(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可设立水晶管理收购站,负责该省(自治区)水晶管理、收购业务工作,其生产技术和收购等业务工作归地质矿产部领导。有关的县经省(自治区)地质矿产局批准可设立县水晶管理收购站,其生产技术和收购等业务工作由省(自治区)地质矿产局领导。各地水晶管理收购站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所辖境内水晶矿的开采、分选、收购、运销等管理工作;负责扶持小矿正常生产;保护水晶资源;负责监督、制止非法开采和自由买卖水晶活动。
七、各单位或个人所获得的水晶,一律不得自行出售,需要出售的必须交售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晶管理收购站统一收购。
未设水晶收购站地区的产品,由地质矿产部指定有关部门收购。
八、水晶是部管统配物资,任何用料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到产地购买,生产单位也不得任意向用户推销。各需用单位(包括自产自用)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地质矿产部提出申请,由其统一平衡、分配和调拨。没有地质矿产部水晶管理机构的水晶矿产品调拨通知单,各地银行可拒绝办理货款托收承付,交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货运。
九、自由买卖水晶或以水晶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全国水晶原料的调拨、销售价格,由地质矿产部根据各地产品质量情况分别制订,报国家物价总局批准后颁布施行。省(自治区)水晶管理收购站的收购价格和县水晶管理收购站的收购、销售价格,可根据全国水晶产品的统一价格拟定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合理价差,由省(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后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内执行。
十一、地质矿产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制订必要的管理细则。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月起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农林部、卫生部关于重新印发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 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农林部、卫生部关于重新印发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
1978年10月1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农林部、卫生部

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是鼓励广大工农群众从事技术改进的重大措施,也是促进我国生产建设发展的重要规定。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这个条例未能贯彻执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工农业生产蒸蒸日上,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蓬勃开展,广大工农群众、科技人员和干部的技术改进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重新印发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望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群众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群众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更加多、快、好、省的,都是技术改进。
第三条 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
(二)工艺方法,试验、化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都应充分发动群众,努力改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群众改进技术的积极性,采用领导、群众、技术人员三结合的办法,有目的、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技术改进。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条例自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负责监督本条例在全国的执行,并指导全国的技术改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委)负责领导全国有关工业交通方面的技术改进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科学院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技术改进工作,并应指定适当的技术行政单位,办理技术改进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监督本条例在本地区的执行,并指导本地区的技术改进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负责领导本地区有关工业交通方面的技术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负责管理本地区有关单位的技术改进工作,并应指定适当的技术行政单位,办理技术改进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群众提出技术改进建议后,接受建议的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结论,并通知建议人。
第十三条 建议人和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级领导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进行实验价值的技术改进建议,由接受建议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本单位的研究试制计划或技术措施计划,给予人力和物力的保证。
第十五条 技术改进的研究试验费用由接受建议单位支付,属于生产单位的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的在事业费中列报。
第十六条 重大的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技术改进建议,应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技术改进措施必须经过试验和科学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
第十八条 对于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进,采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鉴定,写出系统的技术资料,按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推广应用: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科学院的直属单位,报主管部门,抄报国家科委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有关工业交通方面的并抄报国家经委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
(二)地方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有关工业交通方面的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
在全国有推广意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无论是集体或个人(包括外国侨民)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采用后都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技术改进的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每项技术改进奖励一次。
奖励共分四等,规定如下:
------------------------------------------------------------------------------
奖励等级| 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 | 荣 誉 奖 | 奖 金
--------|----------------------|----------------------|--------------------
一 |1000000元以上 |批准单位表扬,并发奖状|500~1000元
二 | 100000元以上 |批准单位表扬,并发奖状|200~500元
三 | 10000元以上 |采 用 单 位 表 扬|100~200元
四 | 1000元以上 |采 用 单 位 表 扬|100元以下
五 | 不满1000元 |采 用 单 位 表 扬|
------------------------------------------------------------------------------
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是采用单位扣除生产成本费和实施技术改进开支后一年中实际创造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在评奖时,除按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计算外,必须同时考虑技术改进的作用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劳动保护等不能以增产节约价值计算的技术改进,由采用单位按其作用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评定奖励等级。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科学院的直属单位,一、二等奖由主管部门批准,三、四、五等奖由采用单位批准。
(二)地方单位,一等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二、三等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批准,四、五等奖由采用单位批准。
(三)各单位的领导人所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在本单位采用后也应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奖励,但必须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报。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进,凡是在一个地区或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应分别由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按其作用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金由给奖部门支付。
第二十六条 重大的技术改进,可由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另行奖励,其奖金数额和荣誉奖的方式,不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施行细则,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国务院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2000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420万美元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205万美元(包括北京机场海关、五里店、国际邮局);天津塘沽新港海
关102万美元;深圳海关28万美元(包括文锦渡口岸、黄岗口岸);厦门海关10万元(包括高崎机场厦门海关、厦门东渡海关、厦门海关行邮处);上海海关75万美元(包括虹桥机场海关、吴淞海关、上海车办、高阳路海关和宝山海关)。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



20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