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委托代办邮政业务”之规定被曲解和滥用
---社会聚焦 以案说法
近期,我们不断收到一些有关劳动权益被不当侵害的法律求助电话或邮件信息,其中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人反映该县邮政局侵害其合法劳动权益案件最为典型。该案件涉及《劳动法》和《邮政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之规定,尤其是涉及“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和“劳动法律关系确立”两方面的法律问题最令人关注。下面我们试图从法律分析角度对此类问题做些阐述,以期引起广大公众和社会同仁们的关注。
案情简介
自1985年始,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人先后以“农民工”或“临时合同工”身份进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邮电局工作,目前这些人的工作年限都在10年以上,有的甚至超过20年。在工作期间,他们都表现非常出色,有的连续多年获得市县级邮电系统“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有的还被任命为“投发中心主任”、“支局局长”等职位。自1998年9月份,依据国家邮电系统改革方案,垦利县邮政和电信业务分离,他们根据原先所从事的业务或工种被分划到邮政或电信不同的单位。期间,他们依然同以前一样须接受单位的工作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等管理和工作安排,他们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拥有员工工作卡、工作服,从单位按月领取报酬(但报酬差别较大)。2004年3月份,因他们其中一位同事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他们才知道他们各自曾在1997年签字过的委托代办邮电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单位现不承认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于是,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遭到侵害,决心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运用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但该案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结果是:1、确认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在1997年12月份以前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其所主张劳动权益因过仲裁或诉讼时效而不予保护;2、确认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在1997年12月份以后因与单位签署过委托代办协议,其工作性质属于为单位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确认该“委托代办”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12月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即“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原邮电部1990年11月12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也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法律评析
本案件看似简单,但因涉及社会制度、国家法律法规变革及社会利益重新分配等方面问题,实则异常复杂。双方在此案中似乎都能找到国家法律依据或支持,那么,到底孰是孰非?下面我们就此中的法律问题略做一下评析。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劳动权是关乎公民基本生活或生存的权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合法的劳动权益应受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保护,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如与保护公民基本劳动权利的法律法规冲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其作出修改或废止。1995年国家公布施行《劳动法》,要求企事业单位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邮电企业也不能例外,而且大多邮政企业也已经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见1995年3月9日原邮电部颁布的《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显然,从法律所体现或保障的价值取向上看,劳动法与邮政法相较,劳动法应位于更高的法律位阶;从颁布时间不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角度讲,颁布在后的法律效力应当强于颁布在先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本案《邮政法》关于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规定,不能被随意曲解,更不能被赋予高于《劳动法》的法律效力,被个别邮政企业当作继续利用廉价农民工或临时工从事邮政业务,用作“甩包袱”、规避其与员工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手段。
其次,“契约自由”的合同法基本原则应当得到遵守,但亦不能被任意滥用,还应当受“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基本原则制约。即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契约自由”之原则通过欺诈或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订立非其自愿、非符合其意思本意之类的合同或协议,从而达到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而言,邮政企业在依法同委托代办人员订立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协议时,必须征求代办人员的同意,必须告之代办人员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委托代办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并且对符合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而不符合与其订立委托代办协议条件的原企业内部员工,不应当同其订立该类委托代办性质的协议。否则,邮政企业便有欺诈或胁迫之嫌,这样订立的协议自然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再次,从《邮政法》关于“委托代办邮政业务”规定的立法本意讲,委托代办邮政业务是为了发展邮政业务的需要,而不是任何邮政业务都可需要代办的硬性规定或用于企业甩包袱等其他目的之需要。“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委托方和受托方订立委托代办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2、代办业务或事项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而且是企业员工无法完成或没有必要由企业员工专门负责完成的事项,如邮政企业委托偏远地区某企业向其员工送信、征订报刊等。3、代办方应当是邮政企业外单位或个人,如某厂矿企业或某村民,同时代办业务不属于代办方的经营业务范围或专门工作职责事项。4、代办方如是个人,其工作地点不能与邮政企业内部员工设在一处,即其不受邮政企业领导管理和企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其获取的酬金(代办费)数额必须在委托代办协议中明确约定等。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要件,委、代双方才可构成“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法律关系。
最后,判断或认定双方形成的具体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履行状况来判定,而不能仅凭各方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的名称来认定。本案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人虽同单位订立过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协议,但从协议的实际内容和各方实际义务履行情况来看,明显不符合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条件、法律性质或特征。因为:1、代办方所从事的劳动是邮政企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代办方接受邮政企业各项考勤、工作技能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管理和工作安排等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的约束。3、从形式上,代办人员和邮政企业正式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完全一样,并且一样拥有员工上岗证、工作卡、工作服,从单位领取报酬(但报酬差别较大)等。即本案中,代办人员所从事邮政业务的工作性质与形成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完全竞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内容,本案代办人员和邮政企业之间显然符合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形,即通过“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协议书”本身不能确认双方之间就是提供劳务的委托代办法律关系,从而否认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
透过以上对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的分析,我们应不难意识到:《邮政法》关于“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规定在现实中存在被个别邮政企业曲解或滥用的可能性,而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对维护公民合法劳动权益是何等的重要!本文在此提醒有关从事邮政代办业务的工作人员注意:在同邮政企业订立委托代办协议时,要谨防你的正当合法劳动权益遭到侵害。本文在此呼吁有关立法部门和社会同仁深刻分析《邮政法》此“委托代办邮政业务”规定的适用对象或范围是否明确、目前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等问题。同时,我们更期待着立法机关及早考虑对此类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极易被曲解或滥用、从而不利于社会和谐安定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作者系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34号
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
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营造政策洼地,促进内、外资集聚,加快开发区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向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收取的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为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其资格认定机构分别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科技局。
第五条 继续实行《扬州市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放《扬州市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
第六条 对持证企业的收费减免项目见附表。
上述项目减免后其中需要上缴省的部分,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会按上年实绩考虑当年新增因素代缴(扣除返还部分),复员军人安置费减免后,复员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
附表中所列有关基金、资金项目以缓交的方式办理。
通过行政手段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垄断性的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的三分之一收取。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七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区工业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八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企业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凡向开发区工业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企业收取。
第十条 市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5年。原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发[2001]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一、政府性基(资)金缓交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防洪保安资金
苏政发(99)46号
全额
2
粮食风险基金
苏政办发(96)54号
全额
3
地方教育基金
苏政发(03)66号
全额
4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03)66号
全额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省政府令(96)第78号
减半
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省政府令(99)第158号
全额
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省政府令(97)第100号
全额
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苏政发(84)160号
全额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苏发(2001)14号
全额
10
城市教育附加费
国发(1986)50号
全额
11
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苏政发(89)57号
全额
12
职工教育经费统筹
苏政发(89)126号
全额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征(拨)用土地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2
临时用地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3
土地登记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4
土地用途变更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5
土地出让业务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7
城市道路占用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8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苏政办发(02)122号
全免
9
附本及补(换)证费
苏财综(99)262号
全免
10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苏价费(98)286号
全免
11
劳动合同鉴证费
苏价综(02)174号
全免
12
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费
苏价费(99)486号
全免
13
治安联防费
苏价费(02)224号
全免
14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02)224号
全免
15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
发改价格(03)82号
全免
16
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
苏价费联(93)80号
全免
1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1992)401号
全免
18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苏财综(92)160号
全免
19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1
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2
药品审批证件工本费
苏价费(96)108号
全免
23
新药审批费
苏价费(96)108号
全免
24
已产药品注册登记表
苏财预(02)95号
全免
25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本费
苏价费(98)76号
全免
26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费
苏价费(98)76号
全免
27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苏财综(97)198号
全免
28
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
苏价费(03)197号
全免
29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苏价服(01)281号
全免
30
供电工程贴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苏价工(02)69号
安装时交50%,其余半年内交清
31
复员军人安置费
苏民安(04)27号
依法安置则全免
32
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费
苏财综(99)262号
减半
33
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费
苏财综(99)262号
减半
34
白蚁防治费
苏价服(03)17号
按最低限收费
35
义务植树费、绿化统筹费
苏政发(96)35号
苏价发(94)125号
全免
36
人防经费
苏价服(02)294号
全免
37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扬价工(2001)19号
全免
三、服务性收费减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公证收费
苏价费[1998]269号
减半
2
律师服务收费
苏价费[1998]215号
减半
3
会计、审计事务服务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4
资产评估收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5
向单位收取的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苏价费[2003]416号
全免
6
向单位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苏价费[2004] 106号
全免
7
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管理费
苏价费[2003]416号
全免
8
土地价格评估费
苏价费[1998]76号
减半
9
土地交易服务收费
扬价工[2004]303号
扬价工[2005]96号
减半
10
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苏价房[2000]24号
减半
11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费
扬价工[2006]38号
减半
12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苏价服[2004]483号
全免
13
规划设计收费
价费字[1993]68号
减半
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试验费
苏价服[2001]113号
减半
15
建筑项目前期咨询费
苏价房[1999]417号
全免
16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17
向单位收的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
苏价费[1999]486号
全免
18
计量检定收费
苏价费[2003]302号
减半
19
产品质量认证费
苏价费[1999]449号
减半
20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苏价费[2003]407号
减半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苏价费[2002]86号
减半
22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苏价费[2004]313号
减半
23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
苏价费函[1998]103号
全免
24
药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13号
减半
25
食品检验费
苏价费[1996]417号
减半
26
资信等级评估费
苏价费[1997]46号
减半
27
避雷针检测费
苏价费[2000]21号
减半
28
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
苏价管[1995]284号
减半
29
用户受、配电方案咨询费
苏价管[1995]284号
全免
30
垃圾代运费
扬府办发[2003]54号
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