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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时间:2024-07-23 06:2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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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建设,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教育机构,是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传播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中等职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的性质和任务采集所需各种类型的文献,进行科学加工与管理,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文献保障。
(二)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
(三)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文献检索技能。
(四)充分开发馆藏文献,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
(五)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六)开展图书馆工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第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及馆藏基础,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国内外各种文献,逐步形成具有本校专业特色的文献保障体系。
(一)采集的文献应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为主,兼顾其他需要。其中专业文献(含文化教育文献)应不少于总藏量的70%。
有条件的馆可增加视听资料的采集工作。
体育、艺术类学校尤应重视采集视听资料。
(二)要保持重要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应有计划地进行文献资料的复审剔除工作。
第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生均最低藏书量宜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师范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100册。
(二)政法、财经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80册。
(三)工、农、林、医、药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70册。
(四)体育、艺术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50册。
第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对新到文献资料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尽快投入流通,并及时宣传报导。
分类编目要注意科学性、实用性和一致性,分类、编目应实现标准化。
(一)图书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图书著录应以《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
(二)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期刊著录应以《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健全目录体系,应分设公务目录和读者目录。
读者目录可设置分类和书名目录,有条件的馆可增设著者目录、主题目录或专题索引。
应指定专人负责目录的组织和管理,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文献和目录的一致。
第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合理组织馆藏,加强书库管理。
要做好文献的防护、修补和清点工作。
第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加强读者服务工作,健全服务体系,提高馆藏文献资料的利用率。
(一)做好流通阅览工作,逐步提高文献资料的开架范围,实行短期借阅,提高利用率,降低拒借率。
(二)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
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帮助读者养成文明的阅读习惯。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开馆阅览时间每周应不少于40小时。寒暑假期间也应保证一定的开馆时间。
第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如何利用图书馆”的教育。有条件的馆应对高年级学生进行“文献检索与利用”基础知识的教育。
第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检索、编制专题书目索引等情报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可利用学校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的文献情报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可根据材料的消耗和劳动的付出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可依法开展文献复制工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视听阅览等服务。
有条件的馆可以在业务管理和读者服务工作中,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注意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题研究。
积极参加有关图书馆的学术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参加本地区、本系统的馆际协作,做好文献采集、馆际互借、编制联合目录、组织业务交流、人员培训及新技术应用的研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规定检查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人。
馆长应由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心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具有馆员以上(含馆员)职务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担任。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定全馆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业务培训计划及规章制度等,并组织贯彻执行和总结,定期向主管校长报告工作。
馆长应是校务会议成员,有关图书馆的重大事项,应在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上及时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馆的机构设置,并相应明确其职责。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包括: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图书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规模、读者人数、藏书册数和年平均进书量,参照馆舍条件等情况,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强图书馆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配备图书馆学和与本校专业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化程度应是中专毕业以上,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第二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任用、待遇、评奖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本校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工资按其岗位分别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

第五章 经费 馆舍 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重视馆藏建设的投资,每年的文献购置费应不少于全校教育事业费的3%。
学校应从计划外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购置文献的费用。
全校文献资料购置费由图书馆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以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
(一)馆舍应包括书库、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教师教学资料室、办公室。
有条件的馆应设视听资料室。
(二)阅览室应保证有足够的阅览座位。座位数占学生总数以640人占14%、960人占13%、1280人占12%、1600人占11%为宜。
学生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1.5平方米,教师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3.2平方米,图书馆办公用房按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平方米计算。
(三)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图书馆的房屋、设备维修工作,保证图书馆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蛀、防盗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四)图书馆要注意室外环境的绿化和美化,保持安静与整齐。
第三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添置书架、期刊架、阅览桌、书梯、书车等设施,并创造条件购置复印、视听和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所需费用由学校设备购置费中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7日
                  突出基层特色,繁荣检察文化

  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律文化,它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它的繁荣和发展,对于推动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基层检察院如何繁荣检察文化,笔者肤浅探讨如下。
  一、检察文化的含义和作用
  (一)检察文化的含义
在理解检察文化之前,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叫文化?德国社会学家赫斯科维茨认为,文化是一切人工创造的环境,也就是说,除了自然原生态之外,所有由人添加上去的东西都可以称为文化。雄伟的建筑、美妙的音乐、深奥的哲学是文化;健全的社会法制、完善的社会保障、规范的社会秩序也属于文化的范畴。可以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经过历史检验沉淀下来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那么,什么是检察文化呢?在现实生活中一谈到检察文化,人们往往容易把它与唱歌、下棋、书画、打球等文体活动等同起来,这是狭义的理解。我们所说的检察文化是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新概念。从广义上讲,它是指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乃至于包括信息化建设等科技强检内容在内的检察机关物质建设成果。简单地说,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
  (二)检察文化的作用
  检察文化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检察工作方面所发挥的独特作用:
  (一)导向作用。检察文化所崇尚的就是广大检察人员所追求的,所以它能够对检察队伍起导向作用,使之符合检察机关的宗旨和职能。检察文化通过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引导,能够使检察干警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认知检察工作的实质与发展前景,更有效地把检察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检察工作所确立地总体目标上来,实现检察干警自身价值与检察队伍整体价值的融合统一,并自觉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工作。
  (二)凝聚作用。检察文化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行为准则后,它就会成为增强队伍凝聚力、鼓舞士气的黏合剂,能将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以及每位干警的思想意识统一起来,从检察干警的认识、期望、信念等各个方面进行整合沟通,使全体检察干警产生强烈的归属感、自豪感,努力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形成一个积极向上、团结协作、荣辱与共的有机整体,去追求共同的目标和价值,从而全面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激励作用。检察文化把尊重人作为中心内容,崇尚以人为本,进而会在检察人员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它不是靠外在的推动,而是一种内在的引导;它不是被动消极地满足人们对实现自身价值的心理需求,而是通过检察文化潜移默化地培养,以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满足干警们的精神需要,使检察干警奋发向上,从内心深处自觉产生为检察事业拼搏、奉献的精神。
  (四)规范作用。检察文化对检察干警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这种规范作用来源于检察机关内部的文化氛围、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无形的精神力量。检察机关通过营造一流的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秩序,制订执法标准、行为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设良好的团队作风和群体意识,达到规范检察干警的目的。
  (五)辐射作用。检察文化通过美化外在环境,营造文化氛围,培育检察干警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塑造美丽的心灵,树立公正执法理念,造就符合时代要求的检察干警,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形象。它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可以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增进了解,产生亲和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促进整个社会大文化的发展。
  二、检察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正确认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在去年11月底广州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巡礼上指出:“简单认为检察文化建设就是说说唱唱、蹦蹦跳跳,与业务工作脱节,是对检察文化内涵表层化的理解。”当前,部分检察院和检察干警由于对检察文化内涵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准确,对检察文化作用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到位,认为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冲击,是不务正业;也有一些人认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美化机关环境、建设文化活动设施、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浪费,是形象工程等。
  (二)缺少精神内涵。 在检察文化当中,物质文化只是检察文化的载体,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涵。检察机关的物质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基础,并使它成为承担精神文化的载体,物质文化的建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是,有的检察院甚至把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等同于机关环境的美化和丰富检察干警的业余生活,一味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离开了检察机关的精神文化建设,这样,单纯的物质文化建设就失去人文化建设的意义。
  (三)开展形式单一。 有的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附属于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着重强调导向作用、凝聚作用、激励作用以及改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的物质作用,只把检察文化建设看作是法律监督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的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对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业务活动的开展,并没有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检察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有的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干警在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因素、业务能力、思想认识、政治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了检察文化作用的发挥。
  (四)特色不够明显。 检察文化既有共性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干警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召力的根源所在。对于各级检察机关,其检察文化建设应该具有自身鲜明的地方特色。但是,在实际中,部分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尤其是促进检察文化理念的形成中,尚未注重体现各自检察院、检察干警的自身特点、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而是趋于一般化,个性不明显,这不利于创造以人为本的人文氛围,不利于激励全体干警努力工作,更不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三、检察文化的繁荣
  在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巡礼上,张耕副检察长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检察文化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尊重广大基层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弘扬和谐文化,创新文化载体和机制,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物质保障。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要着力在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理念文化、素养文化上繁荣检察文化。
  (一)围绕后勤保障,着力繁荣检察物质文化。检察物质文化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能够凸显检察机关的庄重、尊严与神圣,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它包括检察机关的场地、建筑、设施、装备、制式服装,以及检察人员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办公大楼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检察文化的重要窗口,所以在选址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规模适宜、经济实用,在外观上体现出庄严、大方和尊崇,要用多种形式体现出检察机关的职业特征,办公室、执法标志性设施、荣誉陈列室都要体现庄严、肃穆、整洁、高雅,积极营造具有现代气息、法律监督工作的特有氛围。同时,要大力开展科技强检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高科技服务检察工作,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
  (二)围绕形象塑造,着力繁荣检察行为文化。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国家机关,检察干警是直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检察干警需要有良好的外在形象。要注重规范个人的仪表、言谈、举止、交往,从整洁穿戴、诚挚微笑、讲求时效、热心助人、客气待人等点滴小事做起,养成符合检察机关职业特点的行为习惯。要加强对业余生活的约束和自律,注重执法形象,严格按照检察机关管理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的要求去做,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要积极创造条件,规划建设各种文化设施,适时组织开展干警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在内容和形式上要有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实践性,兼顾学习与情趣、知识与娱乐、活动与休闲,既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又提高干警的实践创新能力。
  (三)围绕思想教育,着力繁荣检察理念文化。检察法治理念文化,是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与核心。它追求的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文化,达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把法律作为评判一切个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行为的根本标准,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不为情所困、不为利所动,维护法律的权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自觉坚持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重要追求,增强诉讼程序意识、诉讼时效意识、效率责任意识,严守办案时限,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执法效果,以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增强接受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坚定性,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定位,深刻认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努力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探索服务大局的具体途径和办法,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增强服务大局的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围绕司法公正,着力繁荣检察素养文化。检察干警的素质如何,对是非的评判、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关系极大,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的质量和司法公正。实践中,我们要坚持“稳定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借用外地人才,培养后备人才”的工作思路,要注重培养检察干警的人品,重视每位检察干警的道德修养建设,使其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使其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注重提高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选送业务骨干参加各类培训,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把检察干警职业素养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而实现“人才助检”、“人才兴检”、“人才强检”。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繁荣检察文化更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通过全体检察干警长期不懈的努力,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一步一步地完善。更重要的是,我们首先必须从组织上、思想上、行为上和检察文化接轨,自觉摒弃种种不良习气和作风,以自己的检察实践来丰富和繁荣检察文化,进而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7〕1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第三章仪容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第四章举止规范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四条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五条着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六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第五章礼节规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八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九条当天第一次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当主动问好;同级同事相遇时应互相问候。

  第二十条晋见领导,或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第二十一条召开城管执法系统大会时,着装单位应整队入场。

  第二十二条遇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应当敬礼。第六章执勤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二十四条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二十七条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二十八条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讲评,暂扣(收缴)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换着便服下班。第七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三十条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二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三十三条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第八章用语规范

  第三十四条执勤、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三十六条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我也没办法,大家混口饭吃”;“帮帮忙,不要瞎起哄”;“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同时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情况的内部督察和层级督察。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参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