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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9:1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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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归口管理单位:
为了规范电力行业利用外资审计工作,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现将《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电力工业部利用外资项目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行业利用外资审计工作,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电力企业对外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电力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需
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电力企事业单位,采用各种方式引进外资建设的发电、输电、变电、技改、科研、教学等项目的内部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 外资项目单位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中外合营企业和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合同、章程,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签证,也可以由出资各方或股东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电力外资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国家大型外资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电力行业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利用外资项目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在做好经常性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利用外资工作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外资项目审计时,有权检查外资项目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凭证、帐表、经济合同、财产物资、财务软件及有关文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证明材料。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外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审计取得的资料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资项目审计后,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作出纠正、处理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审计意见和决定。通过审计促进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各级内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施审计前,内审机构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在审计前七天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做好迎审自查准备,审计期间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财务会计帐、表、证,计划、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核实有关事项,准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由被审单位认定后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出具审计意见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经内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上级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的单位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提出,该负责人或机构应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在此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项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实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资项目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资项目的下述内容进行审计和评价:
(一)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计划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应检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验证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性和有效行性,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并提出改进意
见和建议。
(二)外资和内资的管理和使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财产物资。
第十八条 对不同类型的外资项目,除上述审计内容,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外资贷款项目,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项目。应检查项目审批手续、招标评标文件、采购计划及合同、工程承包及合同,审查概算和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评价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营情况及其效益、贷款还本付息情况。
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外发行债券项目。应检查项目审批手续,合同和章程,审查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核财务报告。
中外合营企业,包括电力企业事业单位与境外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检查企业审批手续、合同和章程、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审核注册资金到位、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查合同期满后资产、负债的清算和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电力对外经济贸易实体(含境外企业和机构)的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4月29日

关于公布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4号



关于公布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将经我部初审同意、建设部审查批准的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建设中,按照新的资质要求进行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管理。

附件: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一月六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行奖励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行奖励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一)凡经实践证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等,具有市级水平以上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从事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管理、科技情报等工作,有创造性贡献和显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学理论新成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四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个等级:
(一)具有创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资金五万至十万元。
(二)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万至三万元。
(三)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资金六千至一万元。
(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有改进性,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至五千元。
第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各区、县(含番禺市)、局(总公司)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项目及下列资料报送市评委会: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四)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五)成果应用或投产时间的证明;
(六)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归档情况证明。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可由主持单位或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上报,如其中某个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也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单独上报。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并同时抄送科技进行基金会奖励管理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的,可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评委会裁决。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证书只发给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获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市科技经费和市科技进步基金中资助解决。
第十一条 重复获省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金高于市奖励金额的,只发给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组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三条 对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免征工资调节税;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个人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获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