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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减免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税收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9:0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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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减免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税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减免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税收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转发你们,凡交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站,请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减免事宜。国家在财力困难的情况下
,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实行减免税收,说明了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重视和关心,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为部队、为战备服务的更高要求。望各站以此为动力,继续贯彻改革的精神,在确保完成军用饮食供应和军人接待转运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平战结合,利用现有设施依
法经营;进一步加强管理,发挥多功能作用,为国防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1989〕民安函第27号来文,要求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经研究,考虑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开展对外经营,经营项目单一、收入不多,且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军供接待条件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对外营业所
得,继续给予免征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照顾。免征的税款应监督其全部用于改善服务设施。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
(1989年3月21日)
民政部:
你部〔1989〕民安函第28号《关于为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减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军供站、军人接待站主要是为过往军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提供膳食、供应开水和接待转运的单位,军供接待任务繁重,经费不足,房屋年久失修,破旧简陋,难于适应需要。为支持其更好地为军队、为战备服务,对其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度营业收入,给
予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照顾。



1989年3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1957年上半年视察工作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1957年上半年视察工作的通知


(1957年4月3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定于4月10日左右开始视察工作,5月10日左右结束。年老、体弱的不要勉强参加视察,不能离开工作、学习岗位的,可以就地视察或者不参加视察。
二、视察的地点、对象由代表、委员自行选定。有些代表、委员建议,为了深入地了解情况和发现问题,每人最好在一个省、市选择一个地区或者一项工作进行视察。这个建议可供参考。但要力求避免到一地、一厂、一社、一校视察的代表、委员过多,而有些往返并不困难的地区却很少甚至无人视察。
三、到同一地区视察的代表、委员,尽可能联合起来一同出发。到同一单位视察的代表、委员,尽可能联合起来进行视察。
四、代表、委员在视察中所发现的问题,凡地方上可以处理的,可以直接交由当地有关机关处理;需要中央处理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协全国委员会交由中央有关机关处理。
五、代表、委员在视察工作中,应当贯彻精简节约的精神,注意节省开支,避免浪费。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期间所需伙食、交通、旅馆费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子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子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