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时间:2024-07-13 00:1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劳动、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七条 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到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经检查不能确诊的;应当转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并由确诊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的收取标准和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生殖健康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机关、团体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孕期、产后和哺乳期保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为生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
(二)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三)为孕妇提供孕期自我保健及营养指导;
(四)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
(五)采用适宜技术对孕产妇及胎儿进行监护,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降低孕产妇、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六)指导产妇科学哺乳,定期进行产后访视;
(七)开展健康教育,及时提供避孕措施方面的咨询指导和优质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对患下列严重疾病的孕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孕妇作出说明,并予以医学指导:
(一)妊娠合并严重心、肝、肺、肾疾病、糖尿病、血液病;
(二)严重精神性疾病;
(三)重度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产前出血;
(四)影响怀孕和分娩的严重畸形;
(五)医学上认为可能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十七条 对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并进行医学指导: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六)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七)夫妻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
(八)其他医学上认为需要产前诊断的。
第十九条 实行住院分娩。对个别不能住院分娩的产妇,应当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务人员提出意见,并经医务人员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批准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接生人员对新出生的婴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婴儿出生户籍登记手续。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行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对在婴儿未满一周岁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出生后,监护人应当及时到产妇住所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登记。产妇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医疗保健机构登记。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建立保健卡,并定期对新生儿提供家庭访视,对婴幼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提供婴幼儿眼、耳、口腔保健服务和促进婴幼儿神经、精神发育的有关服务。对高危、体弱儿应当重点监护。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负责做好对新生儿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监测;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聘任,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妇产科、儿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生殖保健、医学遗传、神经病学、精神病学、传染病学、预防医学等医学专家组成。县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市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副主任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主任医师或者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公民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需要鉴定的,可以在接到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市)、设区的市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鉴定为终
局鉴定。
第三十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应当由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应当缴纳鉴定费。鉴定费先由申请人预付,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原检查、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母婴保健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三)负责母婴保健工作宣传教育,培训、考核从事母婴保健监督、监测工作的人员;
(四)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相应的合格证书;
(五)依照《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依法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专项技术服务,必须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
保健技术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检查、考核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男女双方持有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
母婴保健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监测、统计、报告制度。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或者经婚前医学检查确认不能结婚或者应当暂缓结婚而给予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
婚姻登记证书。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教社政[20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经党中央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作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当代大学生,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取得了很大成绩。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不断深入,学科建设扎实推进,教材建设取得成效,教学方式方法逐步改进,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引导大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当今世界错综复杂的形势,把握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增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面对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学科建设基础比较薄弱,课程内容重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教学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素质有待提高,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缺乏。一些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在新的形势下,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当前,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地位日益巩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高等学校在长期教育教学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当代大学生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和求知成才的渴望,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提供了有利条件。各级党委、政府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与政策教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服力、感染力。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大学生,始终保持教育教学的正确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改进教育教学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力争在几年内,使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状况有明显改善。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编写出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教材,实现教学方式方法多样化、实践教学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确立党的宣传部门与教育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宏观管理体制,形成关心和支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所依托的学科是我国特有的一门政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为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中的指导地位,为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中宣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领导,规划和指导学科建设与发展。要不断总结学科发展经验,探索马克思主义学科发展的规律,努力建设一个研究对象明确、功能定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

  四、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

  科学的课程设置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要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突出重点,更好地吸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有利于更好地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大学生头脑。

  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立足于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工作,帮助学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和基本观点,指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认识和分析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中国近现代史的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展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通过充实教学内容,完善课程设置,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课程体系。

  四年制本科的课程设置:

  4门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同时,开设“形势与政策”课。

  另外,开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

  中宣部、教育部要在本科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定专科层次和硕士生、博士生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有关高等学校政治理论和财经类、政法类专业,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课程时,在覆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与专业基础课统筹考虑。各成人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参照上述规定,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五、抓紧组织编写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

  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水平的重要前提。教材建设要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最新成果,全面反映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全面反映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

  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宣部、教育部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组织由学术带头人任首席专家,理论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组成的编写队伍,编写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要建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审委员会,对教材进行审议。

  要适应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和制作“精彩一课”、“教学热点难点解析”、多媒体课件等行之有效的辅助教材系列,形成包括基本教材、配套教材和电子音像类教材等在内的立体化教材体系。

  六、切实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方式和方法

  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方式和方法要努力贴近学生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特点,提倡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要研究分析社会热点。要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活跃教学气氛,启发学生思考,增强教学效果。

  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积极推广名师大班讲授和小班辅导的教学经验,大力推进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教学资料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要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围绕教学目标,制定大纲,规定学时,提供必要经费。加强组织和管理,把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深化教育教学的效果。

  要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实际表现,力求全面、客观反映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道德品质。

  七、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

  提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关键在教师。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要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做教书育人的表率,做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不断优化和充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要按照学生人数以及教学任务,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要制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实行准入制度,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高等学校专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通过兼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专任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辅导员有条件的可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和鼓励相关专业课的教师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促进专业课教师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间的交流。要聘请理论研究单位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开设专题讲座。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建立校际之间教授互聘、优势互补的教学协作机制。要注意发挥离退休的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作用。鼓励党政领导干部给大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

  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训体系,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采取脱产进修、攻读学位、名师指导、社会考察、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措施,力争在5年内培训数百名学术带头人和数千名骨干教师。中宣部、教育部负责培训学术带头人,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培训本地骨干教师,各高等学校负责培训本校教师,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格局。

  八、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加大投入,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把马克思主义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作为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营造关心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学校要有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校长主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学校宣传、教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要改善和提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待遇。及时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阅读有关文件资料方面提供便利。各地及高等学校在职务聘任、科研立项、国内外学习进修和物质待遇等方面要充分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的特点,在政策上予以扶持。要落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和教学科研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五年二月七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3-1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为贯彻落实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1994〕11号明电)的精神(见附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蚕茧代购工作。凡具备收烘设施和技术条件的代购单位(收茧站),必须持有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能进行蚕茧收烘业务;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为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加强统一经营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坚持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核查制度。凡属正常的调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才能调运。对无证调运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查扣,并按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在蚕茧收购期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监督,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私建茧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者,一经查实,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给予没收蚕茧、罚款等处罚。

四、各地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当地蚕茧收购任务的完成。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国务院对这一商品的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十分重视,目前正在研究之中。在新的经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为稳定蚕茧收购秩序,防止“大战”再起,保护蚕农的利益,保证出口货源,现对蚕茧收购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省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蚕茧代购工作,但代购部门必须具有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方能参与收购,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继续实行桑蚕茧国家定价。各地收购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严禁打“白条”,以确保蚕农利益。关于一九九四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将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下达。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定发展”的蚕茧生产方针,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制止小丝厂盲目发展,注意产供销协调。

四、严格按规定提交蚕改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要稳定技术队伍,巩固生产基础。

五、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培育茧丝绸的市场机制,不断探索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各地余缺的蚕茧要引导到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