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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4-30 13:0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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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2日,邮电部

我国新建分组交换骨干网即将建成、开放业务,为促进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的发展,部根据各地意见,在总结几年来现行资费标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现随文印发自1993年7月1日起实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资费标准对原试行标准在收费种类、项目和档次等方面做了简化与合并,补充了骨干网设备所提供的新业务功能的收费标准,便于各局操作和用户掌握、了解。
(二)为促进新业务发展,鼓励用户使用分组业务,在原优惠项目基础上,补充规定和明确了以下优惠项目:
1、对使用专线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或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并按照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取月租费,不应加倍收费;
2、为鼓励电话网数据用户转入使用分组网,对电话拨号入网的用户,除收取少量的定额端口基本费外,不再收取数据终端设备的月使用费(即付机费),以减轻用户负担;
3、对长期使用永久虚电路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中的信息计量费,也按优惠标准收费。
(三)自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实行之日起,原(1988)邮部字734号文印发的试行资费表和邮部(1992)51号补充通知文件即行废止。

附 件: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表
一、固定项目收费
1、开户调测费(一次性收费)
(1)安装调测费:同步 1000元/户 异步 400元/户
(2)工料费:按照工程实际所需的工费、材料费和交通运输费等项目核实收费。
2、用户入网专线初装费及月租费
(1)市内入网专线
初装费:按照市内电话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凡用户入网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
月租费:每月按市内电话的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费。
(2)长途用户入网所需的长途专线:
不分有线、微波电路,每月均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1500分钟收费。
3、端口基本费
元/月
----------------------------------------------------------------------------------------------------
|收 速 | | | |
| 费 率|1200--2400bit/s|4800--9600bit/s|14400bit/s以上|
| 标 | | | |
|项目 准 | | | |
|----------|----------------------------|----------------------------|------------------------|
| 专线入网| 200 | 400 | 800 |
|----------|------------------------------------------------------------------------------------|
| 拨号入网| 50 |
----------------------------------------------------------------------------------------------------
4、通信费
--------------------------------------------------------------
| 项 目 | 计时费 | 信息计量费 |
|------------------|----------------|--------------------|
| 同城通信费 |0.10元/分钟|0.003元/字段 |
|------------------|----------------|--------------------|
| 国内通信费 |0.20元/分钟|0.025元/字段 |
|------------------|----------------|--------------------|
| 国际通信费 |0.87/分钟 |0.08元/字段 |
--------------------------------------------------------------
注:一字段为64字节
二、用户任选项目收费
1、调制解调器月租费和代维费:
(1)月租费
------------------------------------------------------------------
|300、1200--2400bit/s| 150元/月 |
|------------------------------------|------------------------|
| 4800--9600bit/s | 400元/月 |
|------------------------------------|------------------------|
| 14400bit/s以上 | 600元/月 |
------------------------------------------------------------------

(2)代维费:按代维实际所需工料费核实收取。
2、永久虚电路(PVC)国内使用费:
基本费:每路每月按国内分组计时费标准(0.20元/分)以1125分钟计算收费。
信息费:若系统无计量功能则以185个千字段(按0.025元/字段)计算收费;若系统有计量功能,则仍按实际所传输的信息量计费。
3、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的收费:
16条以内免费,从第17条开始按每条每月10元收取。
4、各种用户可选业务功能的收费:
每项每月按10元收费。
5、广播功能使用费:
按登记广播业务功能的端口数,每个端口每月按5元收取。
6、虚拟专用网端口管理费:
按虚拟专用网内端口数,每个端口每月收取10元管理费。
三、有关的优惠项目
1、凡欲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分组交换的用户(包括长期使用永久虚电路)其国内通信费中的“计时费”标准不变。“信息计量费”优惠至0.01元/字段。
2、对于使用分组交换网某种特殊业务(如电子邮箱等业务)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可优惠为:
计时费:0.10元/分钟 信息计量费:0.003元/字段。

业务资费表说明
1、关于开户调测费问题
(1)用户申请安装,使用分组交换数据业务时,使用自备的数据终端和调制解调器不收取租费。但鉴于数据终端的传输和规程的调机测试其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专用的测试仪表也比较昂贵,且需派专人带仪表去用户终端处进行调机测试。另外,还需对入网用户的申请进行内部处理、编号、软件编辑和有关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此,根据用户委托,不管传输速率高低,专线入网还是电话拨号入网,均按同步或异步用户收取一次性的开户调测费(包括原来的开户费、安装调机测试等费用)。
(2)工料费:采取与市内电话、用户电报等业务相同的收费模式,除按规定收取安装调测费外,按用户委托施工及工程实际所需的工费,材料费和交通运输费等项核实收费。
2、关于用户入网专线初装费及月租费的说明
(1)市内入网专线:为了鼓励用户使用分组交换业务,凡是用户入网占用的市内专线,不论跨几个市话分局进网,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凡通过市内专线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论传输速率高低,其市话专线月租费均按市内电话的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取,而不再加倍收费。但对于用户租用专线进行点对点传输数据或组织数据专用网,通信速率1200bit/s及以上的,仍按照市话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月租费。
(2)长途专线月租费:为简化收费项目,长途用户入网所需长途专线,不再区分有线、微波电路,一律按有线电路6000分钟×1/4=1500分钟/月的标准收费。
3、关于端口基本费的说明
为了尽快发展分组交换数据通信新业务,应重视合理经营,积极改进通信服务工作。鉴于过去有些省、市局在组织推广用户电报等新业务时,自行规定了收取“初装费”“门位费”等各项附加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业务的发展。但考虑到有些用户占用了有限的分组交换设备容量,而每月通信量却不多,势将影响设备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为此,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收取适当的基本费用,是符合企业经济核算原则的,也有助于合理回收投入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对用户要求进入分组交换网的不同开通速率和不同的进网方式,制订了按月收取定额基本费标准,
要求认真执行,不应再加收其他附加费用。另外,电总1990年12月印发的电信业务资费表中,关于在电话网加装数据终端,收取月使用费(付机费)问题,是针对利用电话网直接传送数据的用户而言。对于使用电话拨号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应收取此类终端月使用费(即付机费)。
4、关于通信费的说明
(1)分组交换同城通信的业务范围:
①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内的,并接入本城市交换机(节点机集中器或PAD,下同)的用户相互间的通信业务,按同城通信资费收取。
②目前接入本城市交换机和其他城市的长途用户,与本城市交换机所连用户之间的通信,可暂作为同城通信业务处理并收费。
(2)分组交换业务的通信费,采用国际通用的“计时”和“计量”的复式计费办法,“计时费”的计算单价为“分钟”,按照用户发端与收端连通数据网虚电路的历时分钟数计算收费,尾数不足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信息计量费”以“字段”(一字段为64字节)为计算单位。
信息量不足10字段的,按10字段计算收费。按月向记帐用户结收费用时,将用户数据通信的月结“分钟”数和“字段”数进行累计计算收费。
5、关于用户任选项目收费的说明
(1)调制解调器的月租费和代维费:
如调制解调器是用户自备的,不收租费。遇有特殊情况或部分用户需要向邮电局租用的,按照不同档次速率收取月租费,不另收维护费。至于用户自备符合进网技术要求的调制解调器,需要委托邮电局代维的,按代维所需工料费用核实收取,标准由各省自定。
(2)永久虚电路(PVC)使用费:
由基本费及信息费组成。由于用户使用此项业务时分组交换机只能统计用户所传输的信息量,而无法统计用户的通信时长。但用户却永久地占用了分组交换机的资源,所以参照租用专线的做法向用户收取固定通信时长1125分钟(按0.20元/分钟标准计算)的费用做为基本费;若系统无计量功能,其信息费则以185个千字段,并按每字段的规定标准计算收费。以上费用,原则上由两个端局分别向各自的用户,各收取一半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实行单端收费,然后由负责收费的局摊分一半给对端局。若系统有计量功能,信息费则仍根据用户通
过时实际传送的信息量向发起呼叫的用户进行收取。
(3)用户申请的逻辑信道数目将影响用户的接通率,故分组网将免费提供一定数目的逻辑信道给用户使用,但交换机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不提供用户占用太多的逻辑信道,所以超过一定数目的逻辑信道将向使用的用户收取月使用费。
(4)对于广播功能、虚拟专用网功能和利用分组网的其他用户任选功能,由于占用了交换机的资源,故分别按端口或项目向申请登记的用户收取一定的月使用费或管理费。虚拟专用网端口管理费由端口所在地局收取。
6、关于优惠项目的说明
为鼓励用户长期使用分组交换业务,并促进分组网增值业务的发展,规定了二项优惠收费项目。对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永久虚电路的分组业务用户,其信息计量费也按每字段的优惠价目计算收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国务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1982年12月27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
1、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
2、各种再保险业务;
3、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4、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不动产;
5、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6、办理上述业务而进行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资 本
第四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董事会推选七至九名董事为常务董事,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六条 董事会职权如下:
1、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2、决定分、支公司及附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
3、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4、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三人,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一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八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1、审查年度预算、决算;
2、检查一切帐目;
3、调查重大案件。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会议主席。如董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为临时主席。
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与监事会可召开联席会议,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
第十条 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外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营业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后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事会修改补充。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8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定价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处置费和保管费。

(2)人工肝。

(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手术费及相关治疗费用。

(4)近视眼矫形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儿童、婴儿的各种检查、化验、治疗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包括:急诊监护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无菌层流床、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门诊诊查费、初诊病人建档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20元/床;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2、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3、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4、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需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加强对基本医疗基金支出的管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

四、我省基本医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维护中有异议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我厅将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来源: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