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地税部门具体组织财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于促进财政、地税以及其他部门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以及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或者返还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本级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缴纳预算收入的情况;
(八)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市长(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
(三)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收支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综合或者专项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财政、地税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税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地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应当纠正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有关内容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需撤销批准该项决算决议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科技与数字[2010]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互联网出版单位、网络游戏企业:
自2004年8月总署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以来,在全国网络游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进展顺利,已有五批108款优秀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作品入选并相继投入市场。多年来,中国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这些具有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原创网络游戏作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已连续5年占据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且其中许多优秀作品先后走出国门,畅销海外。
“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开展,对增强网络游戏企业的创新能力,对提高中国民族网络游戏产业的竞争力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继续扩大民族网络游戏作品的积极影响,推动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总署决定继续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开展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评选工作(委托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承担本次申报相关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选题指导思想
申报选题要符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精神,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指导,立足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提高中国网络游戏的自主创新能力,以有利于广大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准则,促进中国民族网络游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申报的选题要坚持民族性、科学性、艺术性、娱乐性的统一,寓教于乐、寓知于乐、寓学于乐。
二、申报要求
(一)已入选前五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的网络游戏不再受理申报(新版本除外)。
(二)申报者为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的法人。
(三)申报的网络游戏选题必须享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成时间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五)申请截止时间2010年10月31日。
(六)申报单位填写《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连同有关申报材料特快专递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特快专递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9层1907室,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信封上应注明“民族网络游戏申报”字样),同时提供所申报选题的网络游戏客户端(光盘版)3个、测试账号3个。
(七) 将《“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向辖区内网络游戏企业进行宣传,鼓励支持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选题申报。
我司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选题进行评选,评选工作结束后公布第六批入选选题。
联系单位: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郑南 电话:010-52656215;手机:13661273733;传真:010-52656216
高勇 电话:010-83138716
E-mail:amyunistar@yahoo.com.cn或cgigc@cgigc.com.cn
附件:“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810/128436661215735926.doc
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国家版权局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格尺度,结合目前中国电影版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意见,就电影作品在大众传媒领域内的使用,制定本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鉴于电影作品的可看性、受众面以及成本差异较大,为尽量准确计算使用费,以国内票房和影片成本的高低为标准将影片分为六类(其中国内票房所占比重为65%,影片成本所占比重为35%。设定N =国内票房×65%+影片成本×35%):
第一类,N≥2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二类,1亿元人民币≤N<2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三类,5000万元人民币≤N<1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四类,1000万元人民币≤N<5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五类,N<1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六类,未进院线上映的影片。
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电影作品包括:所有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影片。其中,美术片长度超过110分钟的,按110%计算,长度等于、少于85分钟的,按85%计算;科教片、(新闻)纪录片大于、等于或少于60分钟的,分别以100%、90%及80%计算。
一、网络
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提供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影片类别的不同,其使用费分别按以下两类办法结算:
(一)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按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计算,但是使用者应在取得使用许可时支付基本使用费:
第一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下限为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2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二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8-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0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三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6-8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8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四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4-6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6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基本使用费的,超过基本使用费之后的每一次点击,按20%-25%追加支付;
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基本使用费的,则不再追加支付,但基本使用费不减。
(二)一次性结算
第五、第六类影片实行打包收费办法结算,根据打包数量以及影片种类、长度,距首映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计算,确定为2000-40000元/部年。
二、网吧
网吧使用电影作品一般是通过服务器下载建立数据库提供的。网吧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或区别于互联网的局域网内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每天的使用费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
三、视频点播(VOD)
由VOD运营商向用户(包括宾馆饭店)提供电影作品,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局域网信息网络传播权。
使用第一、二、三、四类影片在按点击次数收费时,应先缴纳基本使用费,再结算使用费:
(一)每年每部影片的基本使用费:由VOD运营商确定的该部影片每次点击的单价×33.3%×终端用户数×10%
(二)年度使用费的计算方式是按VOD运营商确定的每次点击该影片的单价×30%×年点击次数,即为每部影片每年的使用费。
基本使用费必须预付,次年结算。年度使用费少于基本使用费的,基本使用费不退;多于基本使用费的则须补足。
使用第五、六类影片或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点播下线后纳入打包收费的,每部影片的使用费根据用户数量、距首映时间的长短及影片本身的可看性确定为5000-50000元/年。
四、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各自公司或中介公司提供并建立的数据库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其使用费标准如下:
(一)飞机和火车:
在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10000架次(列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的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2.5-5万元;
第二类影片,1.8-2.5万元;
第三类影片,1.6-1.8万元;
第四类影片,1.4-1.6万元;
第五、六类影片2500-14000元。
覆盖范围在10000架次(列次)/年以下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二)轮船:
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5000航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10000-11000元;
第二类影片,9000-10000元;
第三类影片,8000-9000元;
第四类影片,7000-8000元;
其余影片因类别和长度不同,800-6000元。
覆盖范围少于5000航次/年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三)长途汽车: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500元。
五、非营利性局域网
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局域网播映电影,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每500户终端为一个计算单位,每个计算单位每年每部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为100元。一年内使用满50部影片的按九折计算,一年内使用满100部的按八折计算。
六、音像制品出租
经营影片音像制品出租业务,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每年每个出租点统收电影作品出租权使用费200元。
七、其他
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领域通过剪辑、汇编电影作品传播的,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汇编权。使用电影作品的汇编权必须事先(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汇编后的作品应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其使用费可根据选用量的多少等因素另行商定。
本使用费收取标准为基准价。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浮动,但浮动幅度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