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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2:2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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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
民政部同意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大批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地积极开展了服务管理工作。许多地区注意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这项工作已初见成效。但是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关心和支持安置部门工作;要结合当前全党纠正行业不正
之风,对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新任务,希望各地边实践边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把服务管理工作检查情况和问题解决的情况,写出报告,于九月底以前报给我部。

附: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民政部:
目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已进入大批接收安置阶段。截止今年三月,全国已接收安置了一万二千多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做好对他们的服务管理工作,各地陆续建立了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和部分车辆,积极开展了服务管理工作,较好地落实了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安度晚年、发挥余热做了大量工作。
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虽已初见成效,但在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出现了 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
一、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有的干休所机构层次过多,干部比例大,工勤人员少;有的配备工作人员,没有贯彻改革精神,实行招聘制、合同制或雇请临时工,而是全部或大部安排为固定工,搞成了“铁饭碗”。如有一个干休所编制四十人,现
已配备四十二人,而且全部都是固定工,其中干部有二十八人。有些地方安置部门没有掌握配备人员的审查权,“开后门”安排进了一些老弱病残人员、亲朋好友。有的工作人员来所不到一年就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由干休所承担他们的住房和离休退休费用。一些离休退休老同志对此意见
很大,他们气愤地说,“这些人到干休所工作,不知谁为谁服务呢!”
二、一些地区存在占用或调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不正之风。分配给安置办公室和干休所的车辆,是专门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但有些地区没有做到专车专用。有的被占用或调作它用;有的变成了“首长车”、“公用车”。有的地方来信反映,配给军队离休退休老干部
的车子,老干部一次还未用过,就已被用坏。有的地区民政部门把好车留用,不好的车分配给了干休所,如一个干休所,一九八三年以来已进住五十五名离休退休干部,到今年四月才给分配了一部已行驶近四万公里的破旧旅行车,这部车到所仅两个多月,就进厂维修了两次达四十多天,用
款两千多元,至今还未修好。因此,当干休所老同志一遇急病用车时,所领导只好到处借车,在求借无门时,只好用板车或三轮车,或由人扶着病人去乘公共汽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对此意见甚大,反映强烈。
三、一些地方挤占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用房。据了解,全国十四个省、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被占用了三百二十九套,现已退出七十九套。被占用的情况有三种,一种是由当地党委或政府批准占用的;另一种是民政系统的干部、职工占用的;还有的是一些部门非法擅自占用的。

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交接安置工作,在军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干休所任意扩大工作人员的住房面积,影响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附属建筑用房。
四、一些地区挪用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经费。有的地区民政部门擅自占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经费搞其它建筑(包括给局领导修建住房);有的地区把几十万元经费交到劳动服务公司搞经营;有的将已建好的一些住房,廉价售出。还有一些地方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干休所工作人
员的专项经费,挪作它用,影响了专项经费的正常使用。
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搞好服务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服务管理工作做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要组织力量,对服务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已进住的老同志要普遍走访一次,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解
决;要积极开展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使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思想;要建立健全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制定人、财、物管理使用办法,把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有明确的责任制,哪一个地方的服务管理工作做不好,哪一个地方的
民政部门要承担责任;哪一个干休所的工作做不好,哪一个所的领导和领导干休所的安置办公室要承担责任。
(二)要纠正人、财、物管理和使用上的不正之风,严格用人、用车和财物管理的制度。选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要任人唯贤,择优录用;要贯彻改革精神,不要都搞成“铁饭碗”;要给各级安置办公室和干休所用人的自主权;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的老弱病残或不胜任
的人员,都要坚决予以调整。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分配给安置办公室和干休所的专用汽车,不得随意挪用;安置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安置办公室工作用车,一般不得超过一辆,多占的车要限期调给干休所的老同志使用。用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经费,
必须严格按照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已经挤占或挪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如数退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违犯政策,擅自批准占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务必限期全部迁出;对于干休所工作人员的住房,要在保证老同志各项附属设施用房的情况下,从严掌握

(三)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服务管理试点经验,有条件的地方,下半年可召开服务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先进单位、个人表彰会( 会后将典型材料报给我们),把服务管理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执行。
1986年6月30日



1986年7月4日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委


北京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高发[2001]364号

2001年7月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的文件精神,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附件: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定期公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含法人简历、职工登记表、高新技术及产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高新技术及产品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可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也可到各园区管委会、区县科委领取填报材料。

  第七条 市科委授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昌平科技园管委会、电子城科技园管委会、亦庄科技园管委会,对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复核。申请认定的企业,须向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关村科技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区县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八条 市科委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区县科委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合格者,颁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九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北京市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中共江门市委


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发[2004]9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23日


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及依照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向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二)按时办结事项。严格按照所在工作部门公开办事的程序、时限等要求为单位、为群众提供服务。凡承诺在规定时限办结的必须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或办不了的事要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


  (三)努力提高效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想方设法推进本职工作创新。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四)热情有礼提供服务。按照文明礼貌的要求积极主动为单位为群众办事,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办事程序、方法和要求一次性完整告知咨询人。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指引到相关部门(科室),告知联系方法或联系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五)主动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单位和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倾听,详细记录,迅速调查了解,及时解决或答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做到件件有落实。


  (六)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要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如遇发生事故要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努力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工作部门公开办事的程序、时限等要求为单位和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文明、礼貌的要求接待来访、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或接听咨询电话;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事程序、方法及要求完整告知咨询人。


  (四)不答复单位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有关政策且属本职工作范围的,推诿塞责,不解决单位和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六)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七)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八)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情况是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认真履行应履行的行为,没有违反规范行为是年度考核评优和表彰奖励评比的必备条件。

  (三)国家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考核年度内(下同)受到有效投诉一次或被检查发现一次、但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


  2、受到有效投诉二次或被检查发现二次、但情节轻微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受到有效投诉三次或被检查发现三次、但情节轻微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调离岗位或降职。


  (1)受到有效投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下同)或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但情节轻微的;


  (2)受到有效投诉一次以上、但情节较重的。


  5、调离岗位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的,予以停职检查。


  6、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情节严重,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7、情节轻重的划分: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属情节较重;工作作风恶劣,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大的,属情节严重。



  第七条 设立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试行办法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



  (一)对公务员的投诉,由其所属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有效投诉”是指单位或群众的投诉属实或基本属实。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规定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与实际制定本机关“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


  (二)对行政机关的投诉,由接到投诉的监督机关、部门或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和处理,也可会同被投诉机关共同认定和处理。




  (三)监督机关或其它部门接到不属于本机关或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负责处理的机关或部门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对行政机关的连带处理办法。

  (一)对被检查发现违反本规范三次或被认定为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该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先受奖。



  (二)对被检查发现违反本规范三次或被认定为有效投诉三宗以上的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要向市党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作书面检查。



  (三)服务窗口单位较多的国家行政机关,按上述办法作连带处理时,适当增加有效投诉次


数。具体以10个服务窗口为基数,每增加10个(计算时可四舍五入)服务窗口,增加一次有效投诉(服务窗口单位原则上以科计算,各机关上报服务窗口数,由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界定)。



  第十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或者部门要按照《江门市投诉工作分类处理暂行办法》(江委办[2002]60号)规定的时限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如有


瞒报的,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本机关或者同级政府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0日前,市监察局、市投诉中心、市信访局、市党政机关作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监督机关以及负责认定机关应将受理有效投诉及检查情况提供给同级政府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具体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江门市国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