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产业监督管理,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引进和研制新产品,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鼓励扶持本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三)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除外)竣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和确认无公害产品;
(五)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
第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和无公害产品。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
第八条 有关部门、机构在审批、评估环境保护产业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金安排、税收和信贷方面对环境保护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及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优先列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推广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环境保护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科学技术、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或者本省明令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省辖区内使用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使用认可。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环境保护产品,在其办理使用认可手续后,方可在本省辖区内使用。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使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设备选型时,应当使用通过使用认可的技术先进、效益好、质量高的环境保护产品。
第十六条 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认可手续,并按照污染治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产业监督管理测试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测试要求,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测试检验,并为被测试检验的单位保守必要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环境保护产品,未办理使用认可手续即在本省辖区内使用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条 未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认可手续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或者未按照污染治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环境保护产业,是指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技术开发及应用、产品生产和使用、工程承包、信息服务等。
(二)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装备和材料、器械和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和器具以及国家规定有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设备。
(三)环境保护治理工程,是指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及综合利用、噪声振动控制、电磁污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自然生态工程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56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站,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在保证完成日常监测任务的前提下,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总量监测等项工作,同时开展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监测。具体工作如下:
一、地表水监测
1、做好例行监测工作,发布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1)继续发布十大水系水质月报。(2)继续在媒体发布主要流域地表水自动监测水质周报。(3)发布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
2、组织好地表水专项监测。(1)开展鸭绿江、黑龙江、澜沧江、伊犁河、红河等主要跨国界河流(丰、枯、平期)水质监测。(2)定期开展南水北调(东线)沿线水质监测,发布水质月报。(3)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同步监测。(4)发布《关于开展总量监测工作的意见》;(5)在七大流域省界断面开展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编制分析报告。
3、加强地表水监测分析与评价研究工作,研究粪大肠菌群对水质类别的影响,制订《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二、空气和酸雨监测
1、继续发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编写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分析报告。
2、加强酸雨监测工作。(1)做好东亚酸雨网中国网的酸雨监测工作。(2)继续开展全国酸雨污染普查。
三、生态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
1、做好沙尘天气监测、近岸海域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重点城市菜篮子基地和主要污灌区环境监测与调查、沿海直排海污染源调查监测工作。
2、按期完成《2003年长江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公报》、《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2003年)》等报告。
3、完善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省级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四、污染源与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1、做好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由浓度监测向浓度与总量监测转变,逐步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
2、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监督性监测。
3、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提高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水平和质量。
五、环境质量综合分析
1、按时完成人口、资源与环境座谈会材料、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统计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等各类报告。
2、制订《全国环境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3、加强环境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研究,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
六、信息与统计工作
1、完善国家与省、重点城市间空气、地表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
2、修订《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编制《环境监测信息系统规范化指南》。
3、建立国家和省级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
4、改革、完善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三表合一”试点工作。
5、编制《2003年环境统计年报》,发布《2003全国环境统计状况公报》。
七、环境监测网络管理
1、加强各环境监测网络的协调与管理,组织完成好各项例行监测任务。
2、编制《全国环境监测科研发展规划》;启动“十一五”环境监测计划编制工作。
3、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控管理,开展实验室分析质控考核与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控考核工作;加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和体系建设。
4、开展监测管理政策研究,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监测体制、机制和政策走向。
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1、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1)组织和实施全国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2)加快在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步伐,加强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与管理。(3)在国界断面、省界出入境河流新建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4)做好三峡库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报批工作。(5)编制“三河三湖”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
2、加强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1)完善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2)做好39个城市和2个国家大气环境背景站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3)完善环境空气(包括酸雨、沙尘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1)继续做好COD在线监测仪器试点工作;(2)制订火电厂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方案。
4、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编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
5、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九、召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