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12月6日 生效日期1979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第三条的规定,注意到两国间文化方面的历史关系,确信发展两国间文化、教育、学术和体育的交流,有助于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实施体制,以下列方式尽可能进行合作:
(一)进行学者、教师、学生、艺术家、运动员和其他从事文化、教育以及学术活动的人士的交流;
(二)对在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研究机构从事学习和研究工作的另一方国家公民,提供奖学金和其他方便;
(三)组织学者和研究人员共同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调查;
(四)举办报告会、戏剧演出、音乐会、电影会、美术展览会和其他文化活动;
(五)交换书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以及学术研究资料;
(六)交换胶片、唱片、磁带和其他视听材料。
二、两国政府还将以两国政府间将来可能达成协议的其他方式,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两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就两国间文化、教育、学术和体育交流的各项问题,随时进行协商;必要时,可派出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日本国,就本协定的实施情况交换意见。
二、两国政府为实施本协定,也可设立混合委员会。
第三条 两国政府促进两国各种团体以及个人之间的文化交流,并使之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协定应在两国各自的有关法令规章的范围内予以实施。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三、任何一方政府在最初两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三个月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另一方政府,终止本协定。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5]2号
2005年秋季,义务教育新课程改革将在各地起始年级全面实施,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2号)精神,现将《2005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书目》)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的选用工作是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整转发《书目》,不得删减或增加。各地应严格在《书目》范围内选用教材,不得选用《书目》以外的教材,更不得选用境外教材。今后我部将每年印发一次《书目》,供各地一学年(上、下两学期即秋季与春季)选用教材使用。
从2005年秋季开始,教材的选用工作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在多民族、多文字且人口较少的省(区),如不具备以地市为单位选用条件的,可以省为单位进行,报我部备案;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自主选用。
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应由骨干教师、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教育行政、教研人员组成。教材选用委员会的成员要具有高级教师职务,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能秉公办事,且与教材编写、发行无任何关联。教材选用委员会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结果应予以公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考虑免费教科书发放和农村远程教育实际需要,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每个学科的教材要选用三种以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使用量不得超过该科教材在本地使用量的60%。
四、各学科教材选用工作应在起始年级进行,为保证教学工作的连续性,每一学科教材版本一经选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中途更换其他版本的教材。如所选教材确不适宜本地区教学实际的,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重新选用其他版本教材。
五、要加强和规范教材使用培训经费的管理。教材使用培训经费的标准为:培训骨干教师的人数按教师人数(按当年教育部统计公布的数字)的3%,时间为2-3天,每天的培训费标准按财政部会议标准(每人每天160元)执行。教材使用培训经费由教材出版
部门通过汇票转帐的方式,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进行管理,由省级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六、教材选用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教材选用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地(市)教材选用工作进行监督,要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教材选用工作中的问题。
请各地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今后的教材选用工作,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秋季教材选用的工作情况以及《2005年秋季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选用表》(见附件二)等材料,于2005年4月底前报送我部基础教育司。
我部基础教育司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教材选用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