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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的成因及对策分析/李晓丽

时间:2024-07-08 21:0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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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性侵犯罪,犯罪行为往往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给其家庭抹上一层阴影,对社会也会造成严重危害。2012年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强奸案15件,涉及被告人16人,被害人15人,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此类犯罪的特点,分析其原因,寻找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犯罪特点

  (一)被害人的特点

  1、农村中的留守女童。2012年我院受理的强奸案件共涉及15名被害人,其中7名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占46.6%。这7名被害人均生活在农村,父母外出务工,长期由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抚养。

  2、痴呆、精神有疾患的女性。15名被害人中有3名系痴呆、精神有疾患的女性。这3名被害人均系无性自卫能力的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或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对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根本不知道反抗,也不知道告诉其家人,被告人容易多次得逞,危害往往也会更大。其中一名被害人在被奸淫后4个多月,其家人发现被害人已怀孕多日才得知此事。 

  3、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女。15名被害人中有2人系未成年少女,她们生理发育虽然已经成熟,但是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人的辨别能力,容易受到引诱,进入被告人设定的圈套。在被侵害时,又不能采取有效的反抗措施,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逞。

  4、娱乐场所服务人员。15名被害人中有1人系一单身俱乐部的走秀女,穿着性感、行为轻佻,被告人邀被害人一起喝酒唱歌后,又将被害人带至宾馆开房,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5、通过网络认识的年轻女性。被害人与被告人通过网络认识后,轻易地答应了被告人的见面请求,并孤身前往,让被告人有可趁之机。

  6、喝酒不计后果的年轻女性。被害人喝酒时不计后果,被告人趁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将被害人带至宾馆等场所,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二)被告人的特点

  1、农村中年龄较大的单身男性。16名被告人中50-75岁的有7人,他们生活在农村,要么一直未婚,要么已婚丧偶多年,缺乏家人的关爱,女性的呵护,对性有本能的渴求,又无从满足。他们看到被害人有机可趁时便挺而走险,对其实施奸淫,以满足自己的性欲望。

  2、血气方刚的青年男性。16名被告人中20-30岁的有7人,他们血气方刚,又未婚,年轻、漂亮的女性对他们有强大的吸引力,他们想方设法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他们的性要求不能得到对方的同意时,便采取强迫手段对其实施奸淫。

  (三)采用的犯罪手段

  1、财物引诱。在对幼女实施的强奸犯罪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认识,从年龄上来说,被告人是被害人的长辈,平时表现出对被害人的关心照顾,被害人的监护人往往也不会对被告人存以戒心。被告人利用幼女年少无知,又禁不起诱惑的特点,利用少量财物作诱饵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发生性关系后给少量财物,让其不要告诉家人。

  2、醉酒之机。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喝酒时,便心存不轨,频繁的与被害人喝酒叙谈,在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时,又假意要带被害人去休息,趁机将被告人带至宾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等被害人清醒时,发现已身处险境,报警为时已晚。

  3、不知反抗之机。被告人见被害人呆傻或正在精神病发病期间,趁无人监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此时毫无性防卫意识,也无性防卫能力,不知反抗,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轻易得逞。

  4、暴力手段。被告人对被害人早有犯意,在被害人与其单独相处时,先是对被害人威胁引诱,在被害人不从的情况下,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的被害人呼救、反抗都无济于事。有的被害人见此情形,甚至羞于呼救,让被告人的犯罪得逞。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人原因

  1、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无知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16名被告人中高中文化2名,初中文化6名,小学文化6名,文盲2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如被告人岳某系小学文化,与一精神病患者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岳某对与没有自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及其犯罪的后果并不知晓。

  2、被告人品德低下,缺乏自制力。部分被告人道德败坏,品质低下,身边又没有人对其行为加以约束,长期以往,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陈某强奸案发生后,群众反映此人经常看黄色录像,还与其他妇女有不正当性关系等。

  3、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交友不善,贪图小便易,易轻信他人,自身行为放纵等,是其成为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诱因。

  (二)家庭原因

  1、被告人缺乏家人关爱,长期单身生活,情感压抑,走上犯罪道路。有8名被告人系生活在农村,一直无配偶或丧偶多年,自身年龄较大,生活条件不好,其子女在外务工,又没有配偶,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铤而走险,对幼女或痴呆女性进行奸淫。

  2、被害人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力,成为强奸对象。留守儿童、隔代抚养、隔代教育,其带来的关爱缺失,教育错位,已成为当今的一个社会问题。15名被害人中有9人均系农村中的留守儿童,由爷爷婆婆或外公外婆抚养,他们文化程度低,又忙于农活和家务,对被害人关心甚少,不能很好地对被害人进行监护和教育,使被告人有可趁之机实施犯罪行为。

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以下称“还贷专项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
函〔1998〕5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还贷专项金属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收入上缴自治区金库,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安排,先收后支,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预算。
第三条 自治区电力局作为还贷专项金的征收单位,应根据年度新电需还本付息情况,在上缴还贷专项金后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返还书面申请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书面申请后,必须及时对入库情况进行审核,并于入库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对征收单位办理拨款。
第四条 自治区电力局上缴还贷专项金时须填制“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准确。此项收入适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入科目88类“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中的8890款“其他附加收入”。
第五条 还贷专项金实行财政基金报表制度。自治区电力局按月份、季度、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收支报表;每年年终后3个月内,还应将上年还贷专项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年度决算报表一起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 还贷专项金使用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支出标准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第七条 还贷专项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31日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