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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思考/洪碧华

时间:2024-05-19 06:5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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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容易激化。本文从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的角度阐述社会管理的内涵、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途径以及如何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转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关键词】社会管理 法治化 创新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 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要“正确把握国内外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当前要重点抓好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管理和思想道德建设等八方面工作。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主要任务和范围
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和保持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农村社会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地下秘密社会管理,重点是基层社会的治理。社会管理既要着眼于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又要着眼于对未来社会公正秩序的建构。就是说政府要有超前的意识、要有长远的眼光,事先做好各种制度的设计,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不能总是等到出问题了才“亡羊补牢”,不能总是用悲剧性的个案来推进法治进程。
(二)为什么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
1、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局部地区,甚至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多发,恶性案件频发,社会稳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三聚氰氨事件、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被拆迁户自焚事件、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事件等,集中地暴露出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劳资纠纷、拆迁冲突接连不断,看病贵、房价高、就业难、农民工权益频受侵犯、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垄断行业暴利等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社会贫富悬殊持续加大,民生问题突出,社会心理趋向失衡。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城乡收入差距较大,1978年为2.47:1; 2010年为3.33:1;2011年为3.23:1;2012年为3.13:1。
从国际上看,随着我国的和平崛起,综合国力大增,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国外反华势力散布“中国威胁论”,企图对我国实施遏制战略。美国战略重点转移到东亚。我国在东海、南海与邻国发生严重的岛屿争端,尤其是中日钓鱼岛,中菲黄岩岛之争持续发酵,一触即发。
2、现有社会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待创新。综治维稳的压力持续加大。各级政法机关、维稳职能部门长期处于疲劳作战状态,维稳的经费持续增加。许多地区公共安全的支出均超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教育、环保、科技创新的支出,甚至超过国防军费的开支。非国家的道德权威和精神力量正在不断增长。佛教、道教、基督教兴盛、教徒众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还存在。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是走法治化道路
(一)法治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社会治理模式
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实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佳选择。如《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机动车、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为犯罪。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道路交通规则的实施,国家加大驾考力度等等,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说明惩治酒驾、维护交通秩序、需要依靠法治;
(二)当代中国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实行法治
1、实行法治是我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在我党历史上,受左倾思想影响,出现过不少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为了吸取十年文革的教训,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并且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7年,党的15大,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治国”已载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2000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明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17大,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18大,胡锦涛同志强调三个“更加注重”: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在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主要应当依靠法律手段
(1)多元化社会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解决纠纷有四个途径。①调解,请基层组织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包括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②行政复议,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③仲裁,包括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经济仲裁;④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2)社会矛盾激化、维稳成本高企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法治意识。多数社会成员缺乏法治观念,表现为部分党政官员不懂法、怕被行政问责,官僚主义严重、渎职滥用职权;一些民众不学法、不守法,不依法办事、不信仰法治,不依法表达诉求。有的上访者尝到甜头、成为专业户,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出现“立案难”和“执行难”,个别法官仍然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司法不公导致群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任法官。
(3)在法治不彰的情况下,为了维稳,政府只好靠信访制度。信访制度有信息传达、政治参与和解决纠纷三大功能。群众找市长不找法院,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向信访渠道,信访数量不断攀升,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赴京上访增幅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给各级党委政府增加许多工作压力。实际上中央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与支持,许多案件也无法得到圆满解决。信访案件最终得以解决的比例实际上也并不高。 2010年,北京破获的“安元鼎”黑保安公司案件中,竟有二十余家地方政府与该公司签有合作协议。个别驻京办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地方政府撇开正当的法治手段,依赖黑保安、黑监狱解决本地区的上访问题。上京接访、雇人截访,甚至送“劳教”。
(4)离开法治轨道的社会管理,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和无序,最终会破坏法治建设的大目标,破坏社会的有序管理。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把最后一关,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该越位、错位,不要自找麻烦、自讨苦吃。应当鼓励民众到法院打官司,正确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
(一)科学民主立法,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至2011年3月,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全体立法人长期努力的结果,今后还要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民主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个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一要完善社会法立法。社会法一般指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如,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止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二要强化对重大社会潜在问题的监测和法律预警,积极完善金融秩序监管立法。三要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我国现有网民达5.62亿人,网民普及率达到40% 多,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中国现有500多万个网站。互联网用户中,80%属于18—35岁的青少年。互联网的信息自由推动了社会进步,有利于揭示事实真相。但也带来色情、赌博、诈骗、恶意人身攻击、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立法惩治虚拟社会犯罪。
(二)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的来源、运行及其监督都要有法有据。
这里的“法”主要是指行政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与基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依法行政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应急性四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要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实体与程序并重。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无法可依”的问题已解决。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时有发生。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关键环节和基本要求。行政机关担负着80%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任务。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政府不依法行政的后果是可怕的,会引起行政复议、诉讼、信访、上访,或者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处理。它会破坏普通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严重瓦解和破坏法治,导致社会非正式规则如(潜规则)横行,容易破坏社会秩序,导致公权力腐败,社会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社会崩溃。
监督行政机关、保护公民权益,主要依据以下七部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三部法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法治政府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行政理念、行政体制、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贯彻法治的原则。法治政府必须是守法、诚信、有效、有限、责任政府、民主政府和阳光透明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管理的目标之一。
建设政府网站,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府的决策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都要及时公布。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不搞“选择性公开”,对自己有利的就公开,对自己不利的就隐瞒,公布“三公”支出、公示官员财产,有利于加强行政监督,惩治腐败现象。
(三)确保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1、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环节。司法是法律调整的最终阶段,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往往是在穷尽其他各种法制手段之后所能采用的最后一种手段、最后一道闸门。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判决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和遵守。
2、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按照《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坚持司法为民和维护司法权威并不矛盾。司法为民是司法的宗旨,司法亲民、便民、利民是司法的应有姿态。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司法可以不要权威。我们既要强调司法为民,同时又必须注重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新形势下,检察院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法院构建“大调解”格局,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鼓励调解结案,都不能违背法制原则,不能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
(四)提倡全民守法,确保法律实施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三位一体。党带领我们制定宪法和法律,首先必须带头遵纪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依法执政、科学民主执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继续开展“六五”普法宣传,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水平,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员干部要带头守法,执法人员不徇私枉法,公民个人要自觉守法。全民守法是基础性工作。社会管理的目标在于法的实现。依法治理社会,实现秩序、民主、公平和正义。全民守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坚持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公民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在社会管理中不能扮演消极的、被动的角色。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义务,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才能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全社会形成宪法法律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守法包括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矛盾冲突,有问题找法院,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渠道维权。只有全民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化解各类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卓泽渊:《法政治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2、 顾越利:《依法行政微观问题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5年6月第1版。
3、皮纯协、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城市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
4、赵如水:《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浅谈》,载于《法律论文资料库》。
5、吴富丽:《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社区矫正法律机制构建》,载于《法律论文资料库》


作者:洪碧华, 男,漳州市委党校副主任、副教授。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建[2006]180号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每一年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傅美容


摘 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行政责任;责任政府;政府责任


  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这已成为我国社会及境外媒体高度关注并令人鼓舞的焦点话题。行政问责制最初是作为应对公共危机的应急措施而步入我国政治生活的,2003年“非典”期间的高官撤职,引发了一股“问责风暴”,之后,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行政问责制正逐步从政府管理中的一种应急措施变成现代政府管理手段。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及价值理念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王莉花,张善喜:《浅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价值理念》,载《宜宾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39页。]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追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惩戒措施,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它不仅要求犯错违法要追究,而且公务员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公众对政府及其行为的合理怀疑等方面都要追究责任。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

  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

2.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是指“向谁问”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3.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

  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围,不仅对犯错违法要追究,甚至连能力不足、有损政府形象的小节等方面也要问责。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

4.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

  行政问责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涉及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等。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政治责任,即向执政党和权力机关负责;二是行政责任,即向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负责;三是道德责任,即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四是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规范负责,承担法律制裁后果。

6.行政问责的后果

  行政问责的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相应否定性制裁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问责制是有效实现政府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实现依法治理,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理性选择。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价值理念

  行政问责制度是在政治学、公共行政学以及法学等诸学科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责任追究制度,它有其内在的价值理念。

  首先,行政问责制的基本价值理念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对人民负责,构建服务政府,即实现“对上负责”到“对下负责”的转变。行政问责制的全部正当性在于“权为民所授”。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的本源在于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一切政策和行为也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归属,即以民为本,对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控制行政权力滥用和扩张的民主诉求和政治制度,其产生便是这种理念的逻辑结果。

  其次,行政问责制的核心价值理念是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构建责任政府。从实质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只有在其能够保障社会利益,促进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即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代议民主政府在本质上也是责任政府。权力和责任是行政系统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承担责任,是现代政府应具备的首要品质,也是当代政府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对于政府及其公务员来说,责任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权力是尽责的手段,责任才是其真正属性。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及其公务员应积极地对立法机关及其制定的法律负责,很好地回应、满足和实现民众的正当要求,负责任地行使权力。只有对民众负责且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才是责任政府。在责任政府理念之下,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是对等的、平衡的,政府及其公务员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而行政问责制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理念,突出了公共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之间的一致性,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行政官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也将着力强化“无功便是过”的新为官之道。可见,行政问责制正是现阶段构建责任政府的关键和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