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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补偿仲裁时效的探讨/孙斌

时间:2024-07-08 21:5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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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网法律顾问范战江先生对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在201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上发表的《关于两类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探讨》中认为:
关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这里的“年休假工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与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相挂钩的工资报酬,而实际上是一种由于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者未享受法定福利假日,而由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补偿。因此,年休假工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仲裁一年的时效,而不应当适用该条第4款的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据此,用人单位当年未安排的职工休假的,应当在当年支付三倍工资,当年未支付的,次年的1月1日既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例如:劳动者要求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的,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提出仲裁申请;2011年8月3日,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3日的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3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2010年1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假的年假工资均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对文中所称年休假工资争议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申请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表示认同。
但对文中所称“用人单位当年未安排的职工休假的,应当在当年支付三倍工资,当年未支付的,次年的1月1日既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笔者则附条件的认可。虽然这种认定有利于维护员工的权益,但这种认定又与实际有较大的出入。很多用人单位不是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而是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根本不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如果当年未支付的年休假补偿,以次年1月1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话,那么就否认了这种争议早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断地存在、发生的事实,用法规理解上的推定时效否认这种时效应重新计算的法则。如果按文中举例对员工要求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提出仲裁申请。势必在这期间将增加一定数量的劳动争议,让劳动者花费精力,其结果可能出现劳动者支出与所得不成正比,反而损害了劳动者利益的局面。
笔者认为文中的这种认定应当只适用下列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对未休年休假补偿有具体规定的;
2、用人单位虽未规定,但对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在争议发生前有补偿行为的;
3、在劳动争议时效内员工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的。
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一般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对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前一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休年休假按规定予以补偿。

兰泉员工关系室(35)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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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贫困地区法院文化建设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西吉法院不断加强文化建设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记实

西吉法院 李堂真 马孝国

前言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近日,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捍卫者,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伟大进程中责无旁贷。西吉县法院是我国贫困地区法院之一,如何处理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下面笔者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充分认识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 促使法院工作取得实效
法院文化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其含有“公正、平等、清廉、严谨、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的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法院文化建设是全社会的大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大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这项工作,使法院文化建设伴随着人民司法事业共同发展、共同前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可以看出,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的需要。
法院文化具有导向作用,可以引导法院干警跟随着法院倡导的价值观来摆正自己的位置和作出自己的行为决策。可以提高干警自觉抵御落后腐朽文化侵蚀的能力,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远离腐败。
  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促使干警放弃一些不适宜的行为习惯和利益取向,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
  法院文化是一面旗帜,是凝聚法院干警力量的粘和剂,能够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的思想、道德修养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建设法院文化是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充分利用法院文化提供的新的契机和空间,强化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突出学习效果,使法院干警在法院文化的熏陶下,思想觉悟、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均得以提高。
近年来,西吉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先进文化熏陶人、高尚精神鼓舞人,促进干警全面发展;坚持全员参与,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发挥才智为法院文化建设做贡献;坚持联系实际,遵循贴近审判、贴近法官、贴近基层的要求,把文化建设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务求取得实效;先后获取全国优秀法院、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区文明单位、全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全区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区“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全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等殊荣;涌现出全国法院模范法官赵启哲等先进人物。西吉法院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其他行业先进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
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使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如何正确把握人民法院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在历史上,人类社会是用秩序来维护的,人类生活离不开秩序,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人们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止无序、混乱等现象,因此,一项司法行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因为它通过对法律的保障保证了社会秩序。法院作为专门从事审判的司法机构,使其成为法治社会的基础结构力量,在社会中居有特殊地位。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作为一种执政权,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法院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的主战场之外。法院的功能与社会管理息息相关,现阶段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就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具体功能,以发挥法院自身的独特作用。笔者认为,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对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在双向管理中凸显法院文化。下面就西吉法院为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西吉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在当前区、市、县各级政府以及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活动中,积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促使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首先,对外管理方面,西吉法院始终坚持立足自身职能特点和优势,以执法办案为重点,提高司法水平,通过对司法事务的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促进审判文化建设。
  一是该院坚持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稳定。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法治权威,营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关系调节器功能,依法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格用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确定被告人的刑期。创造性地适用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和解工作,减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以上举措,促进刑事审判文化取得长足发展。
二是该院着力化解纠纷,调节社会关系。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事审判文化取得长足发展。
三是该院进一步加大诉权保障力度,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案件的实质性解决,追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促进民事审判文化取得长足发展。
四是该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围绕司法为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审判方式和司法实践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在落实司法为民中提高审判能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其重点是落实司法便民惠民措施。实行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一站式”服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推行巡回审判,选择群众关注、有影响的案件,下到乡村,把审判庭搬到田间、地头、群众家门口,进一步方便了群众。通过上门审案、异地开庭,落实了便民措施;通过送法下乡,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争取党委、政府、财政的支持,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生活困难的上访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司法救助力度。
其次,对内管理方面,西吉法院更好地运用司法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依赖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乃至作风的管理创新,形成内部和外部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
一是加强审判绩效管理。抓审判绩效,围绕改判发回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案件评查合格率等指标比审判质量;围绕调解率、撤诉率、申诉率、违法审判率等指标比审判效率;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监控体系,依法简化审判程序,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争取在审限、执限内多办案、快办案,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实现网上监管,及时录入信息,安排专人考核。发挥司法能动性,努力把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指标降下来,提高服判率,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加强法院队伍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队伍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完善业绩考评办法,在全区首创了“执法质效档案”,对干警的业绩实现了有效的管理,受到了上级法院及其他兄弟法院的一致好评。积极开展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办案业务竞赛,有力提高了全体干警的业务水平。面对复杂的法院审判事务,西吉法院在法警中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分队”,并积极开展“大练兵”活动。大大提高了干警的身体素质,增强了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保障的审判事务的开展。落实领导班子和中层骨干带头学习,提高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能力和实际运用水平。围绕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司法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及区高院“八条高压线”的规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强化纪律约束,加大对个案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情形,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三是加强法院政务管理。制订一整套管理制度,形成以制度管院的格局,强化责任落实,将各项政务管理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好用好管好法院内外网,不断提高司法公开水平。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加强司法宣传,提高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知晓度、理解度和支持度。完善各项政务考核考评制度,并严格兑现奖惩,推动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四是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引导广大干警把读书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丰富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文化品位。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开展读书活动,促进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是加强院史(荣誉)室建设。利用专门场所,设立院史(荣誉)室,集中展示法院发展历史、工作业绩、所获奖励和荣誉以及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组织干警特别是新进人员到院史(荣誉)室参观学习,接受思想教育,激发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确立了“法院开放日”,邀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观访问院史(荣誉)室,加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是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按照“规模适当、庄重实用、布局规范、功能齐全”的要求,规划和建造审判庭和办公场所,努力塑造体现人民法院文化的物质环境。重点加强立案、信访等文明窗口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努力营造尊重和方便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合理配置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办公科技含量,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积极推广电子化办公,为广大干警创造便捷、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七是加强法院公用区域的文化氛围烘托。利用办公楼大厅、走廊、接待室等公用区域,精心打造了具有西吉法院特色的“文化墙”以及在办公区的各层走廊、安全通道、干警办公室内,悬挂、张贴法律名言、廉政警句以及反映法院工作理念的文字标识和广大干警创作的反映时代精神、法官风貌的各类作品。使广大干警润物无声地感受法官文化、廉政文化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教育,对法官廉政文化形成共识、变成信仰,并自觉付诸于行动,从而增强法院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一种文化育院的管理模式。并在办公楼大厅、办公楼门口顶端设立电子滚动屏,及时显示和宣传西吉法院文化理念和文化实践活动。
八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西吉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文体活动场所,配置相关器材和设施,为广大干警缓解工作压力、养成良好生活情趣、保持身心健康提供良好条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运动和文艺活动,并多次组织参加法院系统的体育盛会,均取得好成绩。通过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不断丰富广大干警文化生活。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 提升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法院文化建设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起着积极能动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 提升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作为贫困地区的法院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继续加强对外文化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的能力
首先要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为贫困地区社会稳定服务。一是构建“人民法庭、司法所、乡(镇、社区)调解室、村委会”“四位一体”的调解模式,突破“三调联动”调解模式,扩大参与调解人员的范围,并组织开展调解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二是继续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由法院派员介入指导调解,及时纠正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与法律相悖的情况,促使人民法庭和相关部门的良性联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是通过特邀调解员、执行联络员和法律宣传员的联动,充分发挥其熟悉乡情民俗,了解纠纷情况,掌控案件的发展趋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置在萌芽状态。
其次要积极开展庭审“便民”工作,为当地群众服务。积极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其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坚持以巡回办案为依托,把每一次巡回办案活动都当作法律宣传、普法教育的法制课堂,真正把司法的人文关怀融入到审判中去,努力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再次要继续加大开展“案件回访”工作,为失足人群服务。人民法院要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坚持司法公正为立足点,不断延展审判功能,更好地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服务。对已经审结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应积极开展“回头看”,对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极进行评估。尤其要对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的人员。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也要求其法定监护人参加。“定期回访”时,要求与社区矫正办互通情况,以进一步掌握回访对象的思想、生活、工作情况,更好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二是继续加强对内文化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的能力
  首先法院干警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先进的司法理念统领法院文化建设,保持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在此,应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对接,充分发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树立公正、平等、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激发法官群体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增强法官群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就是要对法院精神文化进行创新。
  其次加大物质文化建设的投入,塑造法院良好形象。物质文化建设能够有效增强公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向外界展现法院文化底蕴和公正廉洁精神,提升法院在大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再次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践行司法为民。通过开展“司法大检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让每一位法官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的不良作风,彻底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现象;通过开展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司法援助、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盼,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第四要结合当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以“教育、监督、防范”三位一体的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干警廉政档案制度。对干警的审判工作、作风建设、遵章守纪、信访投诉、奖励惩处等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且做好各项检查评比记录,存入干警廉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与本人评先、晋级晋职、奖金福利挂钩。
第五要加强对外宣传。要充分利用现代大众媒体和传播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对外宣传人民法院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各种举措和重要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其文化的内容与时俱进。面对当前党政机关提出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重大课题,作为贫困地区的人民法院,必须要从实地出发,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群众工作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结合点,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编制定员内招收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按自治区劳动局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含减员指标)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企业招用工人在常年性工作岗位的,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内,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招工计划和对象
第三条 企业因解除、自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减员指标,在编制定员内生产、工作需要的,当年可以重新招用补充。指标跨年度无效,但当年十二月份的减员指标可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招用。企业不重新招用的,减员指标由地、市、县劳动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补充减员必须通过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安排,首先招用待业职工,不足部分,可以从社会上招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初次应招的年龄:技术工程为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熟练工、普通工可以延至三十五周岁。招用待业职工在退休年龄以前不受限制。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应先从专业对口的下列人员中择优录用:
1、待业职工;
2、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举办或批准各机关、企业举办的各种职业培训班和教育部门办的各种职业高中的毕业生;
3、自学成才取得县以上教育或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时,对符合招工条件的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应和社会其他待业人员同等对待。
第七条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建筑行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交通和铁路部门招用装卸搬运农民轮换工,邮电部门从农民中招用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合同制工人,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从农村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从严控制。个别特殊工种确需从农村招收或企业在城市招工困难的,应经自治区劳动局批准,允许到指定的矿区、农村招工。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个行业的招工,暂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废止“子女顶替”制度以后,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因工死亡的工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允许其一名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的未婚子女,凭以上情况的证明在父母,工作单位的城镇,报名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招工考试和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尽量招用女工。招用女工的比例,除个别特殊行业以外,其他行业按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招工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做到招工政策、指标、工种、报名、录取成绩五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可以一个单位组织招收,也可以几个单位联合招收,或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招收。无论采取哪一种招工形式,均需由企业拟出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指标数、对象、条件、男女比例、工种、考试、考核科目、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招工简章应经当
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并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化考试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命题和拟定标准答案。评卷工作,由组织招工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招工考试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生产、工作需要和不同人员的情况有所侧重:
1、对各种职业学校和培训班结业人员工种对口的,以考核技术工种的应知应会为主;
2、对重新就业的技术工人和自学掌握某种技能的人员,侧重考核其专业技能;
3、对未经职业培训的待业人员,侧重文化考试,一般考政治、语文、数学三科,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可加试有关知识;
4、招用繁重体力劳动人员,以考核体质条件为主。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填写<<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花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十六条 粮食、公安、银行等部门凭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工文件及审查批准的招工名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劳动局批准的劳动指标和规定的范围内,审批下达招工计划,贯彻落实招工政策,统筹决定招工地区、招工来源,审查招工简章,审批录用名单,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
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招工指标未经下达指标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互相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招工所需经费,由企业向报考人员收少量的报名费,不足时,由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凡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招收工人,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招工单位和参加招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工政策,不准在招工中走后门,不准弄虚作假,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