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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物的财产权/蒋津泉

时间:2024-05-18 11:0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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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物的财产权

蒋津泉


这个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发展之快,涉及范围之广。伴随其发展的是建立在其物质基础上的网络文化。在今天这样一个特别的日子,我想和大家谈一谈给网络文化带来巨大影响并广泛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物及其财产权问题。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国网络中有关虚拟物及其财产权的一些现状
(一)虚拟物所涉及的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
虚拟物广泛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并作为网络游戏市场的重要利润来源。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中国网络游戏的用户达到807.4万人,产值达到9.1亿元,为2001年的187.6%。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规模有可能超过20亿元。据IDC的数据报告到2006年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83.4亿元。
2004年中国虚拟游戏装备的年交易量,不小于年游戏点卡销售额的2倍,也就是40亿元,在韩国、我国台湾省等网游发达的地区,虚拟财产年交易额已达数十亿美元。虚拟物品的交易是2004年网络游戏市场一个不可忽视的利润来源。据调查,2004年有大约20%的网络游戏用户购买虚拟物品,年人均消费为700元左右。
(虚拟物除了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在其他领域也有所涉及,如网络聊天中的QQ秀、股票期权中,在这些领域虚拟物也涉及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
(二)涉及虚拟物财产权的法律事件
(随着虚拟物的广泛盛行,与此相关的法律事件也相继出现)
1、2003年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审结。
2、2004年新疆首例运用“黑客”技术作案引发的“虚拟财富失窃案”近日审结,涉案人孟某因盗窃罪一审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3、2004年漳州虚拟财产案审结。(比较特殊,其把存储于手机中的信息作为虚拟财产)
(虚拟物的种类的增多,其引起的法律关系也增多。类似这样涉及虚拟物的法律事件现在很多)
何谓虚拟物?
按字面理解,虚者,假也;拟者,模仿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虚拟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二是指虚构。虚拟物作为一个词,来源于英语cyberspace(电脑空间),又称为the virtual community(虚拟世界),指存在于network(网络)中的与现实世界相对的一个空间概念。目前,对虚拟物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我认为可将虚拟物描述为:指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构物。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是目前影响较广的虚拟物的一种,以其为例,其范围包括: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即"item")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并以存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感知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3.效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凭证)三种形式表现出来。
虚拟物的出现引起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和财产有关的法律关系,确定这些法律关系有助于对虚拟物的保护和管理。
虚拟物的财产权问题
(一)虚拟物的特性
虚拟物广泛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它不是一种物质。它相对于传统民法上物权的客体有体物不具备物理特性,是一种非物质。同时相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表现出劳动的方法、技术、或过程,表现为劳动的结果,是一种可以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物。
虚拟物往往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具有价值性,其拥有者要么是付出了智力劳动要么是付出了金钱和时间和其他形式的劳动。虚拟物所体现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解决,评估的结果可以用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虚拟物并不是独立与现实社会的,它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联系。其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并能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自由转换,即可被处分。虚拟物因此具备在法律意义上财产权的适格性。虚拟物具有价值性。并通过其价值性引起多种的法律关系,如网络游戏中玩家之间的、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采用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中、公司中的股东和职员的等等。
虚拟物的价值性同时体现在它的稀缺性上,虚拟物不是无限的,而是在特定的时间内稳定存在的,它具有稀缺性的特征。也正是它的这一特性,使得它需要法律来规制和保护,定分止争。
(二)虚拟物具有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它包括物权和债权。是否仍包含知识产权,学界没有统一的定论。没有把知识产权分立出的财产权还包括对智力成果的支配并享有利益的权利。可见财产权的客体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它所关注的是其客体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物质形态。
虚拟物一般具有著作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属性。(在这里笔者认为广义的财产权包含知识产权)。
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为例
1.虚拟物的债权属性
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因虚拟物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看,虚拟物涉及债权。这时虚拟物体现为债权的虚拟凭证。这里说“虚拟凭证”,是相对于支票、债券等“实体凭证”而言的。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债务人负有为满足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当玩家正常加入一款游戏开始,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就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玩家出钱购买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虚拟物代表了运营商提供的概括的游戏服务中具体的子服务。玩家通过支付对价(包括在游戏中的时间、精力投入,或者通过离线的现金交易)获得虚拟物。这一对价成为虚拟物上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基础。玩家支付对价后,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甚至直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玩家在游戏中持有虚拟物实质上是获得了可以要求运营商提供相应服务(乃至金钱)的凭证。
不同虚拟物的交易价格差距很大,是因为不同的虚拟物上所体现的玩家能从运营商那里获得的服务(乃至金钱)的规格、数量不同,玩家相应的精神愉悦程度和所收获的经济利益也不同。
虚拟物的交易实质上是其中玩家对其债权的让与。虚拟物的买方实质上是获得了虚拟物所体现的可以从服务商那里获得的相应服务(乃至金钱)。
因此,虚拟物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乃至金钱)的证据。对于玩家来说,虚拟物的主要意义不在于其存储形式,甚至也不在其感知形式,而是在其效用形式。虚拟物的交易所体现的正是债权的转移。
2、虚拟物所具备的著作权属性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物的感知形式是美术作品,涉及著作权。
(1)由服务商享有
有的游戏公司试图通过主张对虚拟物的著作权、进而禁止转让虚拟物的作品使用权、来阻止虚拟物的交易。例如Verant公司就坚持认为由于其享有著作权,玩家不能对虚拟物进行交易。该公司曾多次要求拍卖网站eBay将有关虚拟物转让的条目删除。这里服务商以著作权为由阻止虚拟物交易的理由受到质疑。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学中的权利穷竭原则,著作权一次用尽:即当玩家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从游戏服务商处获得著作权的载体(虚拟物)后,著作权即告穷竭。服务商不能对此后的虚拟物交易行为主张权利。因此,对虚拟物而言,服务商看来无法以著作权作为阻止虚拟物交易的理由。
选择这种模式时,可以在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的《用户服务条款》格式合同中约定虚拟物可以在玩家之间自由转让,以便利虚拟物的正常交易。虚拟物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是玩家。享有著作权的服务商未来可在虚拟物进一步商品化而制作衍生产品(即演绎作品、周边产品)时享有“商品化权”。
(2)由玩家享有
有的公司通过合同方式来明确承认玩家对他们在游戏中创造出的财产享有知识产权。支持由玩家享有虚拟物著作权的观点认为,服务商仅仅是在软件中提供了创作复杂角色的一个框架和平台,并没有直接产生出玩家所创作的特定角色,因为玩家对某些角色的特征具有专有的控制权。例如,玩家可以发展出他所控制的角色和其他角色的关系,而服务商对这种关系绝对没有控制权。
高级、复杂的虚拟物为玩家提供了高级的游戏经验,也提高了游戏的质量,有利于游戏本身的发展,有利于服务商的整体利益。就此而言,服务商应该为玩家创作高级、复杂的虚拟物提供激励。虚拟物的交易实际上为玩家创作高级、复杂的虚拟物提供了激励。
选择这种模式时,玩家既是虚拟物的著作权人,又是虚拟物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3)由服务商和玩家共同享有
这是逻辑上存在、法律上允许、实践中可考虑的一种模式。
选择这种模式时,可以在在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的《用户服务条款》格式合同中约定:虚拟物中的虚拟人(ID账号)的著作权归玩家享有;除了虚拟人(ID账号)之外的虚拟物共同享有著作权,同时允许玩家之间转让其持有的虚拟物。
虚拟财产权在股票期权上已有所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0-23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科学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增强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分析,促进事业发展。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
六、按经营性质和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一)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三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二)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三)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二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以下简称“三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根据其不同经营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对事业单位某项支出进行补助,如对单位工资性支出予以补助,或补助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
3.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4.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5.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三)预算的编制程序。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总局核定,由总局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数。各事业单位根据总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总局审核批准后,由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各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下属金三环宾馆、烟台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等)也按本条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执行,并将单位预算一并报总局批准。
(四)预算执行。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总局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外,一般不予调整。
(五)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六)各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三社”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比例(或定额)上缴费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上缴费用的方式和数额由总局另行规定。
(二)“三社”应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于当年1月底以前报总局备案。在年度内需要购置房屋及建筑物、汽车两类固定资产的,应单独报总局审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包括:期刊杂志、报纸、图书出版物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其它收入、成本费用开支、利润总额、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
(三)在年度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经营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财务收支计划调整较大的,应通报总局。
(四)“三社”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五)“三社”可实行在工资总额控制下的绩效挂钩办法,具体办法由总局另行制定。
九、结余和利润分配。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结余分配。
1.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各事业单位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其他各项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他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一律上报总局财务司核定。
(二)“三社”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十、资产管理。
(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核销后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单位内部的非财务部门不得开设账户。
(四)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1.年度内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编入年度预算报总局批准(“三社”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3.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有关规定,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下属金三环宾馆、烟台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十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总局财务司审核并经其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按国家及总局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年终时应将本年固定资产处置结果汇总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超过一年(含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报本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总局财务司备案;不超过一年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六)各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借出款项和提供资产担保,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其主管局领导审批。
十一、负债管理。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各种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各种应缴款项等。其中,各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借款之前报总局财务司审核并经其主管局领导批准。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三社”按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财务管理。凡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三社”应报其主管局领导批准。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缴纳,不得长期挂账。
十二、财务清算。
(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划转撤并财务清算的规定,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报总局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三)财务清算工作中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十三、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变更工商登记或社团法人登记的,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十四、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其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按总局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二级会计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总局财务司;基层会计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抄送总局财务司,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以前,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三)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财政部决算通知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四)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其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按企业财务分析的方法,如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十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
十六、财务监督。
(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监督。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内部及下属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七、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十九、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换届工作的请示》(中烟标[2005]8号)收悉。鉴于你委第三届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编号SAC/TC144/SC1,以下简称“卷烟分标委”)任期已满,部分委员工作发生了变动,且随着烟用材料分标委的成立你委职能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经研究,同意你委换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第四届卷烟分标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局有关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相关的标准化工作,特别要在发展“中式卷烟”、实现卷烟品牌整合、做大做强名牌卷烟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标准化的重要作用。
  二、第四届卷烟分标委在工作上接受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经你委和各有关单位推荐,国家局审核,第四届卷烟分标委由33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任期4年。
  四、第四届卷烟分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五、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第四届卷烟分标委即可开展工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件: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28&pic_i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