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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生活作风隐私应受合理限制/杨涛

时间:2024-06-17 21:5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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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生活作风隐私应受合理限制

杨涛


因涉嫌受贿,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被武汉某报称为“女张二江”,并“确认”收受贿赂8万元。在监狱服刑的尹冬桂委托丈夫将该报告上法庭。4月24日,这宗特殊的名誉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武汉某报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判令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新京报》4月30日)
   此案的一审的结果给媒体以强烈的示范意义,一是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要注意报道用词,对未决的案件不能使用确定性的词语,造成“媒体审判”;二是要避免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即使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隐私权,随意披露隐私就涉嫌侵权。
但是,笔者也注意到,一位参与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张二江”是湖北乃至全国对男女关系问题的特殊代用语,含有贬义,武汉某报报道的标题本身就涉及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属人格权利的一部分,不容侵犯,而报道的内容极少提及刑事案件的审判,更着重于尹冬桂的个人生活问题”。因此,这两篇报道从标题到内容均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笔者认为,这位法官就本案中尹冬桂的隐私权的说法并不妥当。
对于官员来说,由于其执行公务时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而公权力本质是民众权利所让渡,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官员的隐私权的保护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有限制的,是最低限度的保护。民众对于官员的隐私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充分的知情权。官员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尽管说是个人隐私,但是因为涉及官员的品德,而官员的品德关系到民众能否放心将权力托付于该官员,关系到托付后官员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官员的品德方面的隐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是要受限制的。因此,官员对于自身生活作风问题并不享有隐私权,官员所享有的隐私权仅限于个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事情。
从对本案的相关报道来,如果仅以《收受贿赂8万元,人称女张二江》和《与多位男性有染霸占司机长达6年枣阳有个“女张二江”》两个标题及里面的有关尹冬桂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的内容,就判断媒体侵犯了尹的隐私权是不妥的。否则,张二江也完全可以就他本人与107个女人的故事被媒体披露而打隐私权被侵犯的官司了。当然,如果报道里披露了涉及尹及丈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则另当别论。
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并不在于媒体侵犯了尹冬桂的隐私权,尽管媒体也可能披露了尹及丈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涉嫌侵犯其隐私权。但这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的披露并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且主要还在于尹冬桂的关心也是媒体关于其生活作风问题的报道。因此,本案主要问题还是狭义上的名誉侵权(我国立法中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仅在司法解释中将宣扬隐私的行为视为侵犯名誉权,因此广义上的名誉权包括隐私权)。而侵犯名誉权的手段主要有侮辱、诽谤两种,就新闻报道而言,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要看报道是否严重失实。因此,对于本案中的报道来说,法院要查明的主要是报纸对尹冬桂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报道有无失实及报道中其他内容有无失实,从而影响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有无披露了其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的隐私。
媒体在报道官员的隐私时,既要注意挖掘官员的有损于公共利益的隐私,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要注意避免披露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以免造成对官员隐私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报道的艺术。同样,法官在审理涉及侵犯官员的隐私权的案件中,以官员的隐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应当成为审判的一个原则。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坝上地区发展生产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坝上地区发展生产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张家口、承德地区行政公署,坝上地区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支持坝上地区认真贯彻执行“林(草)牧农结合,以牧为主”的经济建设方针,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尽快改变经济落后和穷困面貌,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宽粮食政策,促进畜牧业发展。
(1)彻底打破“以粮为纲”的束缚,大力鼓励农民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对退耕种草、种树的,可以核减粮食统购任务。确定给坝上地区核减粮食统购任务二千万斤。
(2)对过去农村社队和社员欠交的统购粮和借销粮,粮食部门可予以核销。
(3)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积极开展议购议销,允许供销社、农村联户和个人开粮店。
二、放宽畜产品收购政策,实行多渠道经营。
(1)对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和羊毛、羊绒,除供销社按计划组织收购外,允许多渠道经营,开展议购议销。可以自行加工和经销,也可以与省内外签订购销合同。
(2)对生猪、鲜蛋要逐步减少派购任务。同时,允许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价格可以适当浮动。允许县、乡牧工商公司和农村联合体及个人经营;城市和外贸需要的猪、蛋,也可直接与产地签订议购合同,尽量减少环节,做到产销见面。
(3)发挥坝上优势,把牛羊搞活,沟通内蒙古与内地的商品流通,围绕“富民政策”大作文章。
三、增拨专项贷款和多方筹集资金,大力支持商品生产的发展。
(1)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省农业银行要尽快增拨一定数量的畜牧专项贷款,支持畜牧业的发展。信用社资金不足的,银行要增拨贷款指标。贷款期限要灵活,生产周期长的大牲畜贷款可以三、五年,还可以开办一日或二日贷的短期贷款。
(2)省财政从预备费中拨出五百万元专款,支持坝上各县发展生产,周转使用。从一九八四年起,坝上各县财政收入比一九八二年基数增长部分,应上解中央的不再上解;农业税省附加部分也不再解省,留县使用。
(3)筹集资金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集资合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同时,要多渠道、多层次、多方法,引进外地资金,吸收京、津投资。不要单纯依赖国家和“等、靠、要”。
(4)省级计划、工交、电力、农业、文教、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安排业务资金时,要注意考虑到坝上地区的特点,给予必要的支持,以帮助这一地区搞好各项建设。
四、提高科技人员和职工待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1)对在坝上工作的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每人每年六十元的高寒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四十元至五十元。
(2)在坝上工作的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普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已享受浮动一级待遇的,不再浮动);有突出贡献的,可向上浮动两级。
(3)在坝上工作满五年的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大专毕业生,以及招贤上坝的科技人员,其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属、子女,可以解决“农转非”,由地区行署批准,报省备案。
(4)省级科技部门和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组织科技人员到坝上进行考察,帮助制订发展规划。对需要支援和扶持的技术项目,应派出技术人员,采取对口支援并定期轮换的办法。对上坝支援的科技人员,可以享受当地同类科技人员的各种津贴补助待遇。本人愿意调坝上工作的
,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5)根据坝上地区的需要,每年要多分配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到坝上工作。高考要继续对坝上地区实行定向招生的办法,降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可从其它县招取定向分配学生,毕业后分配到坝上工作。
贯彻执行坝上地区的经济建设方针,必须进一步摆脱“左”的束缚,冲破旧的条条框框,从有利发展生产出发,大胆进行改革。对以上各项规定,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商同张家口、承德地区抓紧组织落实。地区的主要领导同志,要组织各县负
责同志,到广东、江苏以及本省等先进地区看一看,开阔思想,学习经验,联系坝上的实际,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使坝上地区尽快富裕起来。



1984年4月29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东政办发〔2006〕6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建立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县区政府对《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十、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