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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刘颖

时间:2024-07-04 14:2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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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刘颖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    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家庭本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已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国家制定法律法规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也按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予以理解,避免将家庭暴力范围适用的过于宽泛。为此,笔者对我法院有关涉嫌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调查与研究,现分析当前家庭暴力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希望能消除、减少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数都是男性,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所以男人打老婆,父母打子女已不被人们所关注,它已成为私人生活领域的一件私事。事实上,这种对私人暴力的漠视和容忍,助涨了家庭暴力的嚣张。

二是施暴者的心理疾患。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往往有性格缺陷和精神疾患。如缺少自尊和自信,偏执性精神病,疑病妄想等。这导致他们偏离正常的思维,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实属于心理学研究的范畴。由于这种心理的不健康或者心理的疾患,使得他们遇事时无法控制情绪和局面,极易引发暴力行为。

  三是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四是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五是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而且,家庭暴力举证也存在一定困难。笔者认为,造成家庭暴力难以举证的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举证难。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会大肆张扬,更不用说向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基层组织报告要求处理,以至于案件诉至法院,需要举证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时,因时过境迁,已无法举证。

二是认证难。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虽及时向居委会提出劝阻请求,但居委会到现场后,虽有口头劝阻,但未以书面调解形式固定下来。同样,公安机关在接到此类求助时,也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在法院审理中,仅凭其单方的报警记录,没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难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三是作证难。“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些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过错,受害者被殴打后,自己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还有的人虽然亲眼见到家庭暴力,但受其他因素影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

四是认定难。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如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并可以处以行政处罚。但对其中的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如打一巴掌、凑一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否给予处罚就难以界定。还有对于精神暴力也未作出规定。如妻子患病,精神和身体遭受病痛折磨之时,丈夫恶意逃避家庭责任;明知妻子的全部生活信心寄托在他身上,却以不回家、不负担经济费用、断绝音讯等方法折磨妻子,使妻子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等等,造成法院对家庭精神暴力难以认定。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在对策上应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立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私自开走被交警扣留的车辆该定何罪

左国新


[案情简介]:2003年3月2日,李某驾车行至某路口时,因违章被交警拦住,交警将其车扣留在交警中队停车场,第二天中午,李某来到交警中队准备接受处理,见值班人员不在,便将自己被扣的车开走,藏匿在亲戚家中。两天后,交警中队发现李某的车辆不见了,立即告知了李某,并提出赔偿李某损失2万元,李某表示同意并接受了交警队赔偿的2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李某将车开走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得该中队在找不到车的情况下,“自愿”地向李某赔偿2万元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某乘中队值班人员不在,把自己被中队扣留的车开走,所采用的手段就是秘密窃取,而且涉案数额巨大,虽然车辆的所有权是李某,但当时车辆正处在交警中队的合法占有状态(交警依法扣车)下,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理由是:李某秘密把车开走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后面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交警中队2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该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的车因违章被交警中队扣留,只是暂时失去对该车辆的控制而并没有丧失对该车的所有权,因此,李某私自开走被扣的车辆,因该车所有权属于其本人,李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所以,李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其后面取得交警中队的2万元,李某并没有刻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来追求这一“利益”,是交警中队自己“误会”了,所以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所得的这2万元钱因无法律上原因,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李某应将2万元返还给交警中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是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 的财产权。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李某虽有隐瞒车辆去向事实的故意,但这种故意是为了掩盖自己盗窃车辆的行为,并不是有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交警中队赔偿李某2万元是因为李某“盗窃”车辆的行为造成的,不是因为李某诈骗而陷于错误意识处分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必须要符合三个特征:一是形式特征——秘密窃取的方式;二是本质特征——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侵犯;三是数量特征——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或多次盗窃。本案中,李某乘交警值班人员不在,私自开走车辆的行为,是典型的秘密窃取方式,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争议比较大的,是交警中队暂扣的车辆,算不算公共财产的问题,这也是判断本案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根据刑法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些私人财产一旦受到损失,负有管理、使用、运输的国家或者集体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中队扣留李某的车辆,中队就负有管理(保管)该车辆的职责,按上述规定,该车辆就属于公共财产,且数额巨大,因此说,李某私自开走被扣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数额就是交警中队损失的2万元钱),构成了盗窃罪。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构成诈骗罪,不能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江西省上高县检察院 左国新
邮编:336400

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单位公房、房改售房和售房后房屋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公有住房、单位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包括房改购房或私人购房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宅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监察工作由城市监察部门实施。
第四条 住房维修和养护管理的主要部位和设备;
(一)住户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和基础等),外墙面,走廊通道、共用门厅、烟囱、楼内自行车库等;
(三)住房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排水管、沟、邮政信箱、电表箱、垃圾道、化粪池、供电干线、照明、天线、煤气干管、高压水泵、消防设备和电梯等,以及直接影响住宅的挡土墙、护坡、排水沟渠等设施。
第五条 住房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住房所有人自行负担;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同栋住户相关所有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同设备由同栋住房相关所有人共同负担的分担办法:
(一)承重墙体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墙身,各户使用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局部拆修工程,如因地基下沉,影响墙身倾斜、风化、开裂的,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户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
(二)柱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平面结构,影响所及的楼地面面积的比例分担;
(三)楼板的维修费用:其楼地面与天花部分,由所在层房屋的产权人负责;其梁板结构部位,由毗连屋的上下产权人分摊;
(四)房屋维修费用:不上人的屋盖,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可上人的屋盖,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楼层的产权人使用,使用层的房屋产权人除分担费用的一半外,还须负责围边护栏的维修费,其余一半费用由维修范围覆盖下各层

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各楼层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费用: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为某层所截用的楼梯,由所截以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的设施、化粪池、臭气筒、上下管线等和附属建筑的维修费用:由受益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摊;吊渠、排污管、垃圾道的破脱、淤塞、由破塞层起以上共同使用各户按户平均分担;
(七)共用的走廊、阳台、通道的维修和外墙批荡费用:粉饰,按各户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担;水管、电线、煤气管线的维修,在同一表内主管线部分由共用户按户分担;
(八)电梯、配电设备、高压水泵等共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户分摊。
第七条 人为造成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费用或赔偿。
第八条 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的一切住房自用和公用的部位和设备的,或因装修改变住房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和房屋使用的,按建筑处理。
第九条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费可以设立专项基金,该基金按建筑面积比例自住房所有人收取,由住宅区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条 住户因住房维修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