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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原因及对策/翟伟

时间:2024-07-08 01:3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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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原因及对策

翟伟 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公安队伍建设是公安工作之根本,整个队伍的精神面貌直接决定着公安事业的成败兴衰。面临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为此,充分调动广大民警工作积极性则成为关键。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认识和了解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不利因素,如何最大限度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警察 ; 积极性 ; 原因 ;对策
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现实意义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人民警察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使命。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
首先,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最好切入点。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实践证明,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公安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双赢”效果。
其次,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大发展,人民警察队伍在装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的绩效。除上述因素外,其决定因素的是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着警察工作质量、警察工作效率以及警察的潜能的发挥。最大限度的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警察的主动能动性,能最大限度地使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再次,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本质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由于警察本身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警察的积极性本质上反映了警察维护阶级利益方面自觉能动性的程度。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职业活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地直接体现,因此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反映了其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动机行为的程度。应该说,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本质,应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为思想基础,以实现个人、集体、国家 相统一的利益为动力机制,以立足本职、爱国爱民、多做贡献、岗位成才为价值取向,是既基于一定物质利益及其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基础,又为经过一定的理性升华的思想所支配的动机行为。也可以说,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是警察理想、道德、纪律、文化诸方面素质的综合的外在表现。调动警察的积极性对于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很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一) 管理体制不顺
1、我国现行的公安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容易出现许多弊端。一些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或指派公安机关参与一些非警务活动,浪费警力资源。公安机关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强制力量;人民群众说警察是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关;有的人认为警察是专政工具、暴力机器;人大代表说警察是执法机关,要经常评议。正因为有着这么多的面孔,对于警察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现在有很多民警在问:“我们到底应该做什么?到底在忙什么?”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现行的经费机制也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渐渐突出。尽管国家财政拨款,但很有限,除去工资,公用经费已所剩无几,还要支付水电、修车、燃料、办公、差旅等多项经费,甚至还要掏自己腰包,有些地方更别说津贴补助了。警察也是一种职业,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要求坚持奉献,但与之相适应的物质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工作被动,民警工作积极性降低。
(二)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
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关特别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 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挖苦.......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领导干部 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 些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民警的积极性。
(三) 警力不足、超负荷工作量使警察不堪重负
1、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数量逐年猛增,现有的警力与繁重的公安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警力与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任务相比是杯水车薪。据调查,在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加班4小时,民警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民警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工作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就是工作不积极的表现。
2、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在抓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警察身体健康的保护,没能保证警察的休息权。警察超负荷的工作,加上自己心理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着警察的身心健康。
(1)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导致警察的身体健康状况差。在老百姓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是刀枪不入的钢铁硬汉。然而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休息,吃不上饭一样会感到饿。可是这种需求与现实需要之间常常发生冲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面前,警察的需求一次次成了牺牲的对象。
(2)与家人缺少沟通交流时间,导致家庭矛盾和情感疏离。警察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情感,也有家庭,作为其精神归属的家庭内出了问题,必定会增加民警的心理压力,影响警察的工作激情。
(3)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心理压力大。作为半军事化管理的一支队伍,警察服从命令是天职,无论何时何地,案情就是命令,群众求助就是号角,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是公安机关不成文的规定,时刻准备应付各种突发情况,民警的神经始终不能得到彻底的真正意义上的放松。
(4)长时间工作,身心疲惫,容易出现错误。警察身心的疲惫和高度紧张必然会导致反应上的迟钝和判断上的失误。
超负荷的工作量、相对低下的收入、较差的社会承认度与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落差,从而使民警对警察这个职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反映在队伍问题上表现为队伍思想不稳定、凝聚力下降、爱岗敬业精神淡化、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片面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
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执法实践中,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和无私奉献精神,过于限制警察权利,忽视了对警察个人权利和执法权的保护,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案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2.社会对警察工作理解和对警察的宽容不够,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警察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冲突。
3.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近年来,暴力袭警呈急剧递增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的途径
(一)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建警
思想政治教育是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核心动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从而知道人的正确行为,在行为上防止发生偏差。使广大民警保持思想统一、团结一心、步调一致。
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质是当前公安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作为社会特殊角色的人民警察,其特殊的职能决定其心理压力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大。为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安机关肩负的任务将艰巨繁重。要教育民警正确认识当前的形势,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使民警面对需要与现实的差距,自我控制,调节心理失衡。使公安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困难面前都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 理顺体制,强化警察的执法保障机制
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在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加大公安内部垂直管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建制,改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下属派出所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撤销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据城区规模大小和治安复杂程度等情况设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实行组织、人事、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将管事、管人、管钱一致起来,确保政令畅通,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指令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这样既有利于加大队伍管理监督的力度,保持队伍纯洁性,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缩小同一地区间民警待遇差别,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
2.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公安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根据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特别业务经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警察执法的大环境。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意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人们能够自觉的支持配合执法,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
公安队伍现实还存在的问题就是警力不足。我们应如何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呢?一是科学配备警力数量,保证警力相对充足。根据各地区的面积、经济、人口、治安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本地区形势需要的警力配备数量。二是提高警力质量。把好“入警关”,向素质要警力。首先以全国各专业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为主要警力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加强对军转干部、社招人员的公安业务培训力度。其三,强化广大民警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警务人员培训,使全体警务人员在知识存量、技术存量方面达到全面质量改进。三是改革现行警务管理模式。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已把70%的警力下沉到基层一线,而我国仍存在“大机关、小基层”的倒金字塔型警力配置体制,极不适应现状,为此应最大限度的把警力下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四是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科技化。五是准确定位,减低警力消耗。六是建立巡警、交警、派出所三位一体的动态治安防控网络,达到警力资源的有效组合。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从而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
(四) 坚持从优待警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严峻复杂,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在各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关心爱护警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调动警察的工作激情。
1.政治上从优待警。以公安改革为契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用人渠道,进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工作上从优待警。首先,加强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目前,监督警察执法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警察权益的机构却明显不足。虽然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承担了一些维护警察权益的工作。然而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浓重的监督警察执法的氛围中,对警察权益维护的依据显得很模糊。维护警察执法权益,还得要从公安机关自身做起。在期待督察机构承担更多的维权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争取纪检部门、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支持和参与,依法及时处理各种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问题,把警察的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其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层公安机关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为民警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3.生活上从优待警。关心警察身体健康,定期组织警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警察要想方设法予以全力救助。对于特困警察,设立特困救助基金。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对加班警察尽量安排补休“充电”时间。科学理财,多方争取资金,确保警察的各项正当福利补助发放到位。尽可能帮助警察解决家属的实际问题。丰富警察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振奋警察精神,促进积极性,使其毫无顾虑全心全意工作。
(五) 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实施奖惩
现代心理学原理表明:社会群体中每个群体成员都有归属感,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绩效得到公正的评价。要调动警察积极性,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实施奖惩。实践表明,建立明确地让公众和警察都能理解的警务标准,是提高警务质量、加强警监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标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一个专门的警务标准机构,负责绩效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工作,领导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通报机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的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是指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以外,其他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
二、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
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坚决落实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2000年4月25日

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通知(苏政办发〔2010〕1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经批准使用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编外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参照本暂行办法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所需经费由原工资渠道列支。

第三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广泛覆盖,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原则;市级预算、分级负责原则;统一制度、规范管理原则;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原则。

第四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六个统一”的目标要求,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承办工伤保险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现行税务征管范围内的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应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基金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征缴费率。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基数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最近公布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执行。

第十条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行业差别,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相应的征缴费率,即一类行业费率0.5%,二类行业费率 1.0%,三类行业费率2%。我市特高风险行业的费率可提高到2.5%。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二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缴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评估类别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实行统筹地区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各县区的工伤认定仍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但工伤认定结论应在作出后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救济仍按工伤现有途径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鉴定结论。

第四章 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负责其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统一核算和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对市和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分户记帐管理。市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

第十八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至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初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市人民政府下达县区人民政府执行,纳入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 各县、区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区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

各县、区当年基金收不抵支的,应从当地历年结余基金中调剂使用,当地结余基金不足且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中调剂;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应由当地财政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确认后仍留存当地工伤保险财政专户,作为工伤待遇支付调剂金和周转金。工伤待遇周转金应根据上年度平均待遇支付水平,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按2个月标准划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各县区留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低于周转金额度的,差额部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发生金额,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市财政部门按核定总额将资金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将经费核拨到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二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风险储备金制度,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每月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20%提取风险储备金,并划入风险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收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应先从结余中一次性提取储备金。

储备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大规模支付和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调剂。动用储备金应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实际发生额垫付。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待遇依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监督与稽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工伤待遇支付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的规定执行。伤残职工定期待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

待遇审核与支付由原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的项目与标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二十五条 全市原则上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定期待遇标准。凡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但市级统筹前后待遇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职工从缴费申报核准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除外。

第七章 工伤就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应当就近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但抢救、急救和企业生产经营地不在统筹地区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伤情恶化和医疗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应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工伤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10日内向原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八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宣传费以及工伤调查费等费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加快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实现工伤保险全市联网结算,做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