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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14 17:3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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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联系人:戴志斌,联系电话:88316165)。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照以往政策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加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奖励和补助,尚未享受前述相关待遇的,按市人口计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中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中计育发字〔2009〕3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下称“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 奖励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第五条 奖励金的财政分担办法,除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办事处由其财政全额负担外,其余镇区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奖励对象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之月起,按我市的规定发放奖励金,但在原户籍地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除外。
第七条 在享受奖励金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等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情形的;
(二)户口迁到市外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八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及领取奖金时,任何单位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财政安排用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解释衔接工作。市、镇(区)两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市、镇(区)两级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把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奖励金发放工作纳入我市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4年8月15日,邮电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发〔1988〕9号文件,《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现结合邮电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近期应对选聘干部的退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从工人中聘用的干部,凡按规定在其到达工人退休年龄时,受聘在干部岗位不满10年(1991年10月以前受聘不满8年的),仍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三、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男工作年满三十周年,女工作年满二十五周年,以及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本人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原工资照发,并按退休干部进行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在遇到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升级(空级),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做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本工资。
四、对个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人员,一次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返聘人员占本单位编制。
五、对个别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提出更改本人出生日期的,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
六、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2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的规定,不再保留市乡镇企业局,在原乡镇企业局基础上,组建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地方性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2、研究拟定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研究分析民营经济的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汇总民营经济的财务会计、统计工作。
4、指导民营经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民营企业开发、试制和生产新产品,全面推行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民营经济调整产业产品结构、企业布局、组织结构及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推进包括信息、融资、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做好民营经济的相关评定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指导和规范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中介组织和协会工作。
6、管理市民营经济中的党、团员,指导市民营经济党、团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
7、依法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受理民营企业的相关投诉、举报,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民营企业开展行风评议活动。
8、组织和引导民营经济大力招商引资、拓宽融资渠道、做强做大;指导民营经济运用WTO规则开展对外贸易,组织和协调企业出国考察、产品展销、市场开拓;指导民营经济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直接参予国际市场竞争;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项目库和资料库。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经济发展科、企业服务科、综合调研科。
九江市工业园区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参与管理工业园区建设基金,负责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上报和反馈。
机关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事业编制2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7名(含机关党总支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