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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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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

保监发〔2010〕7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做好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问: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执行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之后,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适用何种标准?

  答: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

  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是否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

  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问: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再保险合同是否也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答:2009年4月,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鉴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问:保险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分拆核算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列报应做哪些调整?

  答:与投资连结保险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应当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根据财务报表自行调整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有关项目口径和勾稽关系。特别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综合收益表中12.1项“减:投连险投资帐户投资收益”不需再填列数据。

  中国保监会将适时启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的修订工作。

  问: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负债应遵循何种计量原则?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反映?

  答: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应遵循与财务报告一致的计量原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中保户储金的定义修改为: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以及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计入保户储金。

  问: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有何调整?

  答: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最低资本。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如下: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其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其中,期末负债是指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确定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自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规定的最低资本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问: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在新旧政策转换期如何衔接过渡?

  答: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在按照新会计政策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新会计政策施行前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制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2010年各季度及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附件:最低资本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bjf2010-7a.DOC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温委办〔2004〕3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1日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 “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作,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规范“整治村”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农村新社区整治建设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的实施意见》(温委办〔2003〕39号)和《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全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的整治村,适用本考核验收办法。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九个方面40项指标,实行基本分百分制加附加分考核的办法进行,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5分,合计105分。

  (一) 房屋建设(10分)

  房屋建设6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1.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新建房屋符合村庄建设规划;(2)乱搭乱建的构筑物基本拆除;(3)危房拆除或整修率达95%;(4)妨碍道路通畅旧房的拆除率达95%;(5)“赤膊房”整治率达80%以上,其中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要达到100%;(6)留有住宅新区发展用地,新区农户住宅90%以上采用坡屋顶。

  (二) 道路建设(10分)

  道路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进村道路硬化率达100%;(2)村内主干道基本硬化,且有一定宽度;(3)道路的排水、排污系统基本齐全。

  (三) 绿化建设(10分)

  绿化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山区县、半山区县和平原县中心村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5%、20%和25%;(2)中心村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且至少有一处不少于300平方米供居民休闲的公共绿地;(3)村域范围内主要路、河、渠堤的绿化率达95%以上,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5%以上。

  (四) 亮化工程建设(10分)

  亮化工程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100%;(2)村内其他道路路灯安装率达50%以上;(3)路灯亮灯率达90%以上。

  (五) 卫生设施建设(10分)

  卫生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垃圾房、垃圾桶等卫生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基本合理;(2)新区卫生厕所使用率达100%,旧区露天粪坑和简陋厕所均改为文明卫生厕所;(3)村内有垃圾收集点,有专门卫生保洁人员。

  (六)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10分)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有符合合格饮用水标准及用水量要求的水源,自来水入户率达100%;(2)广电、通讯、电力“三线”安装规范;(3)各种广告标志设置规范。

  (七) 环境卫生建设要求(15分)

  环境卫生8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8项指标是:(1)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实行无害化处理;(2)道路保持整洁,无垃圾堆积;(3)河塘沟渠得到彻底整治,水面无漂浮物,水质清净无臭味;(4)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有序;(5)村内墙壁干净整洁,无乱涂乱画现象;(6)村内无严重污染源,无垃圾、秸杆焚烧现象,生产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7)畜禽养殖业达到有关整治要求;(8)卫生设施保持整洁。

  (八) 家庭美化要求(10分)

  家庭美化5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5项指标是:(1)农村家庭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家庭美德;(2)室内生产、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3)厨房、地面、家具、门窗、卫生间等部位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污水;(4)提倡使用卫生厕所;(5)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九) 精神文明建设要求(15分)

  精神文明6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治保、调解、治安联防等群众性组织健全,措施落实;(2)法制宣传教育有部署、有措施,普法教育率达80%以上;(3)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扎实;(4)有一定的文化设施,并经常开展文体活动;(5)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争做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好、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公民;(6)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开展评选文明家庭、争做文明村民活动。

  (十) 附加分(5分)

  凡获得与“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有关荣誉的,省级1项加1分、市级1项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三、考核程序

  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考核。

  (一) 县自查。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村庄整治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分在90分以上的整治村方可向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

  (二) 市核查。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所属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对经市考核,考核分达90分以上的整治村,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授予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称号。

  四、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报告;

  2、“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3、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

  5、村庄整治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6、村庄整治前后的对比图或照片及说明资料。

  五、考核时间

  每年的11—12月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当年度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考核,县(市、区)应提前一个月完成所属整治村的自查工作。2003年度各县(市、区)所属的整治村,市考核工作在2004年8—9月份进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2、市级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3、市级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
  

  


关于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关于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商建农函[2005]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试点企业联合审定会上就试点企业资格提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拟推荐的试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放在企业资格而不是项目上,资格审查侧重以下要点:

  (一)试点企业应至少具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之一。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年交易额应在10亿元以上外,还应满足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元以上;在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的流通企业,无论在城市开办了多少家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以上(含5家)连锁超市的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中应明确企业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哪一项要求,并详细说明食用农产品销售额及占总销售额比例的计算方法,加盖企业财务章;

  (三)企业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四)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是原件的,应加盖企业财务章;

  (五)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是指县及县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六)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推荐试点企业,其中税务部门包括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

  二、准确填写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申请情况汇总表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对本省推荐的试点企业材料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如实、完整填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申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调整试点企业名单的,应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重新联合上报,推荐试点企业总量原则上不超过4家。

  三、工作程序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试点企业材料审查,于2006年2月24日之前,将审查后试点企业补报材料及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情况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市场建设司(农村市场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snongcunchu@mofcom.gov.cn。望各地切实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资格,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时补送材料的企业及地区,将取消本年度试点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