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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时间:2024-07-21 21:5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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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HJ 463-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0357165971001.pdf

  该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陆续放开粮油、棉花、食糖、猪肉等大宗农产品的购销市场和价格。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产品市场多元主体得到了较快发展。部分规模较大、产业化经营水平较高、购销网络比较健全的骨干企业,在市场上形成了较大影响力,并对众多中小企业产生了较强带动作用。适当引入一定数量骨干企业作为现行宏观调控体系的补充,可以防止企业的趋利行为与政府调控目标产生矛盾,弱化政府调控的效果;有利于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和加强现有调控体系,更好地稳定和管理好市场预期。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研究确定了开展此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各地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确定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除了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猪肉五大类商品外,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生产、消费的特点和习惯,将对本地区居民生活和物价总水平影响较大的其它大宗农产品纳入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
  三、合理选择部分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在现行米袋子、菜篮子省市长责任制和相关品种宏观调控体系、机制不变的前提下,适当选择部分骨干企业作为补充和完善的手段纳入到调控体系和机制中。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辅之法律、行政等手段,使骨干企业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为政府调控服务。政府在确定调控目标和调控手段时,要考虑企业的正常运营成本与合理利润,建立必要的利益补偿机制,使政府意图和企业利益趋同并用法律、行政方式予以明确。使骨干企业有明确的市场预期和稳定市场的一定责任,减少中小企业盲动,以利于实现市场稳定。
  骨干企业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各类商品的产销特点和调控市场的需要,包括企业所处区域、经营实力、仓储加工能力、产销衔接能力、市场辐射面和占有率、信誉情况等。对在本地区有一定资源优势的加工和流通企业、销售网络比较健全的经营企业和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要规范准入条件,建立进入退出机制,适时调整更新企业名单。
  四、明确骨干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政府委托、市场运作、权责明晰、自负盈亏、适当补偿”的原则,根据调控市场的需要,政府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从确定的骨干企业中优选部分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承担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和猪肉的收购、加工、储运、进口、销售和应急供应等特定调控任务。委托骨干企业收购或进口的产品,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由企业结合自身经营实行动态管理,自负盈亏,当出现供应紧张时,指导企业通过现有加工渠道、销售网络及时投放市场。
  骨干企业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应任务,由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正式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对承担具体调控任务的骨干企业,委托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补偿。对骨干企业承担调控任务所需资金或运力,委托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企业解决,优先予以保障。
  五、加强对骨干企业的监管。政府部门要及时掌握骨干企业的经营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报告制度,要求骨干企业定期(按旬或按月)报送相关产品购销、加工、库存数量和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骨干企业承担特定调控任务,要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的调控任务;定期统计按协议确定标的的收购、加工、进口、销售、库存及投放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委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同时,要建立对骨干企业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委托单位要加强对骨干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或巡查,对企业执行政府宏观调控任务进行考评。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骨干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监督检查。
  六、积极支持骨干企业的发展。为支持纳入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的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于政府调控,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政策扶持。一是对骨干企业在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加工能力建设、技术改造以及防疫检疫处理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二是对企业开展收购、实施兼并重组、发展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各级政府要协调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支持;三是要协调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将承担任务骨干企业列为重点运输保障对象,给予运力支持。
  将骨干企业引入宏观调控体系,是在大宗农产品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情况下,加强政府调控、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新政策、新措施。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制定各个品种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运作方式和管理办法。根据各品种供需和市场形势,按照远近结合的原则,分类实施,择机启动,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开展,切实增强调控本地农产品市场的能力。各地落实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方案,请在9月1日前以省(区、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粮食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
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和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本地国民经济、社
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确保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重点。突出当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分级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自己
  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四)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总责任人,副市长按分
工组织全市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向市长负
责,副县、区长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目标的落实。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中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
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分解
  第六条 目标制定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
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并结合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制定当年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市政府目标分为综合目标、实事目标、单项目标三类。
  综合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实事目标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为民办实事的目标。
  单项目标为市委、市政府重要单项工作。
  第八条 目标的制定。各县、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订出本地当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与当年市政府确定的目标项目一并下达。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县、区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无特殊情况,市政府不对目标进行调
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专题请示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一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地要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二条 自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次年2月2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并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综合目标。基本分为100分。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为完成,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二)实事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并实行一票否决。
  (三)单项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
  (四)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工作、信访工作实行扣减分制,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县、区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
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要落实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60%的,扣03分;格式不规范,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事项
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工作。未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政务信息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
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
的扣03分。
  5信访工作。凡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扣05分;每发生1起到省、进京或重复到市集体访的扣05分;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未按
期完成的每件扣05分;重复信访率超过20%的扣05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原定分
值的80%计分。
  (六)获奖加分与受批评扣分。
  1获奖加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
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不
含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
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同项内容就高计分,奖励加分不超过3分。
  2受通报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
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按05、04、03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就
高扣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奖惩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区目标管理的奖惩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奖惩办法。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根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分3个等次进行通报;对连续3年获得一等奖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授牌表彰;连续3年得分在最后一名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顺利实施,促进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
  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其它领导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统计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目标管理组长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方案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四)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指定,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
  (五)目标责任单位为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应由本部门完成的当年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目标制定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与全面工作相结合。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市政府年度工作总目标相衔接,保证市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订出具体考评标准。
  第八条 目标的基本构成。
  各部门年度目标分为政务目标、保证目标,基本分为100分。政务目标基本分为80分,保证目标基本分为20分。保证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承担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的部门要做好监控和落实工作。
  第九条 目标的制定。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拟定出本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统计局;2月20日前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目标初步方案和市统计局提出的指标数据,编制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送市长、副市长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自查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20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统计局。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门将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自查表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
  次年2月1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部门的主要目标进行审核。
  次年2月底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评的计分办法。
  (一)政务目标。
  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作完成目标,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对确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完成得满分,完成出色受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未完成任务的,按本款第1项规定计分。
  (二)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实事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实行一票否决。完成单项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三)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和调研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部门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督办件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按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办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要求的,扣03分;推诿扯皮,答复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文件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和调研工作。上报政务信息采用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的扣05分;政务调研文章未完成任务的,每差1篇扣05分。
  (四)保证目标的计分。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标的原定分值80%计分。
  (六)获奖加分。凡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市委、市政府(不含办公室)
或省级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3、
02、01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七)其它减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件次分别扣05、04、03分。
  在目标管理工作中,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目标管理的有关方案、报表、报告的,每件次扣02分。
  (八)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