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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17 14:5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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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到2000年,在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保障水平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
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各地要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国有、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广覆盖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非公有经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凡在城镇范围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都
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 继续巩固和发展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办法。在国有企业省级统筹的基础上,从1998年开始将城镇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
年1月起,将集体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第四条 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由目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改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集体企业缴费比例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从1999年1月起统一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从1997年7月起,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6%。
第五条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到3%。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确定的利率记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
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邯郸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划入部分自1998年1月起不再记入个人帐户。
第六条 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
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实施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基本衔接的原则,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人”过渡办法由省劳动厅研究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第七条 职工下岗、停薪留职后,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再就业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其档案保存单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支付。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实行银行代扣、审计监督、宣传教育、群众督促等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强化基金收缴,任何
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减免企业应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凡职工能领取工资的企业,必须按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故意拖欠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其法人代表不得评优、评先,不得享受各种奖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应当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并做好宣传工作
。省将养老保险覆盖率、基金收缴率和省级统筹基金的到位率作为对各市的考核目标。各地要严格按省下达的年度收支预决算执行,并按照基金调剂计划,将应上解到市和省的基金及时上解,应下拨到市、县(区)的基金足额及时下拨,以保证离退休金的发放。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
层层建立基金收缴岗位责任制,并按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罚。
第九条 切实保障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因破产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根据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执行的待遇标准,一次性缴纳
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后所需的离退休费用(计算至70周岁)。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的,继续经营或接收者,必须承担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责任,并负责补缴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条 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专户储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厅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要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对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掌握退休条件和严格控制养老保险基金不合理开支。为保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不得任意放宽退休条件,必须严格审核、审批退休手续。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社会化步伐,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社会化水平。要逐步将目前实行的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步伐。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要逐步转为主要依托社区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
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以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当前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点是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行业和大中型企业。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由企业与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列支渠道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同时,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第十四条 加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组织建设。完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科技含量,注意搞好窗口建设和文明服务。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深化
改革的需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经费核拨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厅按国家规定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体改、财政、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协同配合,精
心组织实施,确保1998年完成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1998年1月4日

关于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5〕680号

各寿险公司:

  近日我会接到报告,反映某寿险中心支公司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将邮储代理保费归集到个人存折,导致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保费101.113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鉴于近期连续发生多起寿险公司基层员工、营销人员私吞挪用保费,甚至携款出逃的恶性事件,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要严格账户开设和注销报批手续,严禁公款私存。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严禁大额资金滞留在外和交叉使用资金。特别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保费归集的管理,防范保费归集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二、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公司员工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要建立各岗位相互制约的机制,切实解决串岗、混岗、交叉操作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对账管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要求,加强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过渡性科目的核算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回访力度,确保理赔款支付给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

  三、加大对分支机构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要突出重点,当前着重是要纠正已经发生的公款私存行为;对没有商业银行的寿险公司乡镇一级机构,确实无法将所收保费、未发佣金、未发理赔款等存入对公账户的,必须采取恰当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账户不受个人控制。

 二○○五年八月八日


不要抛弃学术

龙城飞将


  我在网络上发表了博文《假武术与假学术》,批评一些假以学术之名,实为造成一种新的产业链条,利益机制,并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活动。这种活动并不能促进社会进步,相反是社会发展的桎梏。例如,一些人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影响到法官的判决依某些人口中的法理进行判决,就是用口水淹没法律,用尚未经过证实或至少未经立法程序的所谓“法理”代替法律。我的本意是,反对假学术,提倡真学术。如同反对如只练一下套路的假武术一样,反对只注重于皮毛,不注重实质的研究。
  法盲人在该文下面留言道,“很赞成学术是要回到实践的观点,不赞成抛弃学术的观点。实践的问题有待理论的深入探讨,否则就成了遇到问题凭感觉处理,做起事来浅尝辄止”,他是误解了我的观点。我的观点是,反对假学术,提倡真学术。坚持能够指导实践的真学术,反对空洞无物的假学术。
下面我把原文的主要的内容摘录出来,重新表达我提倡真学术,反对假学术的观点。


  有些中国人搞学术,跟赌场、股票、足球、武术有异曲同工之妙。如oldfrankly所说,用发表论文的规范格式贴一个学术文章谈谈某个学术话题,就好比练武的人用规范礼节表演了一套武术套路。如果说练武不是专为了打流氓,搞学术也不是专为了解决实践问题。自然,搞法律的也不是为了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兜圈子,该讲法律时他讲法理,该讲中国法律时他讲外国法律……
  这些搞学术的人很少搞真学术,他们只喜欢搞树枝树叶,跟欧洲历史上研究一个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一样的做法,不喜欢搞最简单的也是最解决实际问题的树干。他们以介绍国外某个专家为荣耀,这当然是应当的。但用国外某个专家的一句“金口玉言”当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圭玉臬则是把中国的法治讲成“口治”,即口水之治的倾向。尤其令人难受的是,国外著作如汗牛充栋,真正读懂的有几人,因为有些书翻译过来之后和没有翻译几乎没什么两样,充其量是用汉字表达的外文,晦涩难懂,佶屈聱牙,言之无物,废话连篇。
  真正有意义的是形成了一个由这些利益相关者若干利益链条形成的网络。其一、博士培养链条。其二、学术包工链条。其三、官员升迁链条。其四、职称评定链条。其五、社会关系网络。其五、出版集资链条。在这链条的高端,是一些“博”“导”“授”“士”,低端是各式各样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他们仰望星空,完全被眩目的光环刺激着。一些计划内的硕士博士是学术包工头的奴隶,不完成包工头的任务指标不能毕业,计划外的硕士博士则是无偿在学费之外向这个系统供血的机器,他们得“自愿”地向这个系统奉献。
  在这个网络之外,是向这个网络供血的机制。比如,本科生和硕士生由家人供养,博士生一面打工挣钱一面维持学业,国家与社会通过课题费等方式向这个网络输血,等等。与足球、赌博、武术、娱乐业一样的是,这个行业同样是一种高端享受,低端供血的机制。
     ——摘自《假武术与假学术》,为了精确表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2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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