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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1:0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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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房〔2008〕726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三级暂定除外);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或《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暂定)》(一式3份,有注册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签署的初审意见,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级暂定除外);

  (七)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八)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区主管部门的原件校验章)(三级暂定除外);

  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不能提供该项材料的原农村居民用房和城中村房屋需出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证明);

  2.外地项目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或回执”(复印件1份)。

  (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区主管部门的原件校验章);

  (十)所报人员的社保交费单(原件1份);

  (十一)公司管理制度目录;

  (十二)物价所监制的物业管理收费公示表样或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三级暂定除外);

  (十三)物业管理统计报表(最近一季度,复印件1份)(三级暂定除外)。

  注:个人材料按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列装订成册,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申报表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在线办事—表格下载”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艺大厦业务受理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局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将材料报市国土房产局办文窗口→市局核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校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三级资质证书无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许可事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二、行政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协议选聘的住宅项目;

  (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人。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一式2份;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一)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的,需提交在公共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投标人少于3人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企业须填写《深圳市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在线办事—表格下载”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资料→受理审批→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给予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许可批文,有效期至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后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第1号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3月20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家畜,包括牛、马、羊、驴、骆驼和其他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协助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对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饲养家畜,禁止在草地、林地、荒山、荒滩上放牧,实行圈养制度。


  第七条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不断引进优良家畜品种和改良当地家畜品种,通过调整畜群结构,逐步提高当地适宜圈养的良种奶牛、肉牛和绵羊、小尾寒羊的饲养比例。


  第八条 在实行家畜禁止放牧后,家畜饲养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解决饲草、饲料来源:
  (一)引进、使用饲草、饲料作物优良品种,增加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提高饲草、饲料的产量;
  (二)加强草地和其他用于饲草、饲料作物种植用地的水利设施建设,改良退化草地,提高草地和其他用于饲草、饲料作物种植用地的生产能力;
  (三)采用农作物秸秆、可饲树叶等农林副产品的处理利用技术,拓宽饲草、饲料来源渠道。


  第九条 草地的承包应当依法实施。草地的承包形式可以按人均分户承包,也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发包承包。草地承包期限应当在三十年以上,并允许依法继承或者转让。


  第十条 在实行家畜禁止放牧后,家畜饲养者因修建圈舍需要占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确认后,家畜圈舍的修建用地可以按农业用地对待。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家畜圈舍、饲料地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家畜圈养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对在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家畜饲养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草地、森林、林木等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或者贪污用于家畜圈养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