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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1 17:1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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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南府办函〔2010〕7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南充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省级、市级、县(市、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区)。

第三条 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 园区实行“管委会统筹协调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园区依法监察,入驻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园区经济发展总体计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并落实奖惩;

(二)明确管委会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及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三)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四)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方面必需的经费投入;

(五)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告知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申报工作,并帮助落实;

(六)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制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积极配合市、县(市、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八)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园区企业和职工群众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园区职工安全意识;

(九)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园区所属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县(市、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安监、公安消防、建设、规划、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开展对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审查、备案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以下协调配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备案机制。各负有园区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执法权书面委托给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到园区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应通知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机构派员参加,或在检查后及时向园区管委会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机制。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管理机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相关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执法监管部门报告,并协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协调机制。市、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园区管委会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把关,凡经园区管委会审查人员签字、管委会盖章同意的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签章或转报手续。园区管委会自行审查确有困难的审批事项,在园区管委会审查机构提出要求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须派员共同做好审查把关工作。

  第七条 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省、市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规定,服从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 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所辖企业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园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园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办公设施、安全检查装备和工作经费。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各园区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兼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应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园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查验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建立一企一档;

(三)牵头制定和实施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五)接受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负责对园区企业实施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六)参与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园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安全生产评估,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十)协调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十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完成园区管委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五)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六)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九)消防、用电、用气、职业健康、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对入驻企业查验相关证照,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制度。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管理机构发现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手续,擅自投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对不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擅自投入生产的,应当报告并配合市、县(市、区)安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建筑施工等从业单位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督促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安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企业的下列安全生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一)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园区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全面落实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3.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4.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6.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率达到100%,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五)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并持证上岗,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园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七)检查督促入园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八)通过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同类企业交叉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及时排查整改园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对现时难以整改的,要责成相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结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或危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告知园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并按企业改建的要求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以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报监手续等情况,应当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进入园区的其他流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园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适时组织市内外安全生产专家对园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治理入园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由相应机关转来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经相应机关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有关机关、组织。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其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对重要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



  第五条 市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对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进行分办,并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办理工作。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科或建议提案科)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分办、督办、协调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办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有专人负责登记、交办、催办、报批、答复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的各环节有章可循,符合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


第二章 接 办



  第八条 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办后分送有关部门承办;在市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市政协会议秘书处交办或由市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市府办公室联合交办。



  第九条 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室应在闭会之后1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和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市府办公室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需增减协办单位的,须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接收单位办理。



  第十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市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或指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会办。主办单位要主动商办;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有关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主、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及时牵头协调,经认真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真心诚意解决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要实行“五定”,即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间。严格把好“六关”,即政策关、内容关、质量关、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尽可能通过走访、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或提案的领衔人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承办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和提出提案的委员座谈,并视情况建议组织代表、委员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第十四条 市府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办理进度,并在办理过程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和代表、委员对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进行检查沟通工作。




第四章 答复 总结 归案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答复。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应当自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后因情况有变化,与原答复不符的,要及时作重新答复。对个别情况特殊,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办复确有困难的,须书面报市府办公室,并向领衔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急需办理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



  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要在省规定的期限内办复。



  第十六条 答复文件要题义清晰,实事求是,态度明确,文字精炼、准确,语气诚恳,格式规范;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不得推诿责任。 



  第十七条 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交有关单位承办后,报市政府研究并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不得以下属部门名义答复;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委员。



  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秘密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人大代表和政协重要建议、提案的答复,须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九条 答复按规定的行文格式打印(附后),并在复函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 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三)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暂不能解决的标“ C”;



(四)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的函件(是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的,应交足份数)分别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转送建议、提案人(单位)。承办单位的答复函件还应分别抄送市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以及会办单位;涉及有关市、区的建议、提案,应抄送有关市区的市府办公室和人大办公室或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对代表、委员反馈的不满意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抓紧时间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市府办公室转交的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或者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和委员。市府办公室也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在当年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凡主办4件以上或主办、会办共6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一式两份)。



  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建议、提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建议、提案人(单位)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遗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提案逾期答复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江府[2000]4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关于表彰全国优秀退伍军人的决定

民政部 国务院军安办


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关于表彰全国优秀退伍军人的决定
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



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辛勤工作,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在全国蓬勃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他们在改革开放
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勇于拼搏、开拓进取、艰苦奋斗、乐于奉献,在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振兴乡镇企业,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在全国具有影响的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发挥了生力军作用。
为了表彰复员退伍军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激励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再立新功,在首都十余家新闻单位的协助下,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组织了“全国退伍军人建功立业成才报国活动”。这次活动得到了广大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响应,
得到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受到了部队官兵的普遍好评,在全国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经各地民政部门自下而上推荐、评选,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本次活动组委审核,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决定授予侯景奇等119名同志为“全国优秀退伍军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无愧于“全国优秀退伍军人”的光荣称号,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希望全国广大复员退伍军人,要以他们为榜样,自力更生,开拓进取,建功立业,成才报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为实现“九五”
计划和2010年宏伟目标而努力。
附:全国优秀退伍军人名单(略)



19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