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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8 07:3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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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59号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举办的体育健身、培训、竞赛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文化、价格、卫生、劳动保障、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扶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依法应当经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从事体育健身、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育场所、设施、器材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以及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
  (二)有与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从事体育健身、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填写《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体育经营活动所使用场地和器材、设施安置平面图;
  (三)体育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器材合格证明;
  (四)体育经营活动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四)有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五)有体育竞赛的具体规程、规则,组织实施和安全保障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举办体育竞赛前,举办人应当填写《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表》,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体育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合作举办体育竞赛的,还应当提交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举办区(县)内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举办前20日向主办地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举办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知备案人,备案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

  第十三条 体育健身、培训经营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在体育竞赛举办前10日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原定举办前5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相关后续事项。

  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使用“南京市”、“南京”、“全市”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江苏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
  (二)经营场所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安全要求和器材设施的使用、项目的危险性以及参加人员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作出说明;
  (三)建立自检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四)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员和开展技术指导、救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举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等人员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场所核定的容纳限度。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非法向体育经营者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八条 消费者在体育健身、培训和观看体育竞赛中,应当爱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器材、设施,遵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 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损坏体育经营器材、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
  体育等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1日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卫生部关于2007年第一季度食物中毒情况的通报》,第一季度卫生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65起,其中11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中毒原因以食物污染或变质引起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为主。目前,随着夏季来临,食物中毒特别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开始进入高发期,为有效预防学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要求,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自查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开展一次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生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五、为指导学校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教育部组织专家编印了常识性读物《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并免费发放各地。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后迅速将其分发至开办食堂的中小学校,并要求学校充分利用该读物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师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1.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
     2.《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配发清单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

  食物中毒是指吃了不洁或有毒食物而导致的疾病。通常在吃了有问题的食物1至72小时内发病,病情严重者可以致命。
  食物中毒一般分为微生物性(包括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有毒动植物中毒。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进食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在各类食物中毒中,细菌性食物中毒最多见。其中又以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最为常见,其次为蜡样芽胞杆菌。
  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病率较高而病死率较低,多发生在气候炎热的季节。
  (一)几种常见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特点
  1.沙门氏菌食物中毒:沙门氏菌常存在于被感染的动物及其粪便中。进食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的禽、肉、蛋、鱼、奶类及其制品即可导致食物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2-3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腹痛、呕吐、腹泻、发热等,一般病程3-4天。
  2.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金黄色葡萄球菌存在于人或动物的化脓性病灶中。进食受到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奶类、蛋及蛋制品、糕点、熟肉类即可导致食物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剧烈的呕吐(严重者呈喷射状)、腹痛、腹泻等。一般在1-3天痊愈,很少死亡。
  3.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蜡样芽孢杆菌主要存在于土壤、空气、尘埃、昆虫中。进食受到蜡样芽孢杆菌污染的剩米饭、剩菜、凉拌菜、奶、肉、豆制品即可导致食物中毒。呕吐型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5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型中毒一般在进食后8-1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腹痛、腹泻。预后较好。
  (二)预防措施
  1.严格食品的采购关。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包括病死牲畜肉)。
  2.注意食品的贮藏卫生,防止尘土、昆虫、鼠类等动物及其他不洁物污染食品。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有皮肤溃破、外伤、感染、腹泻症状等不要带病加工食品。
  5.食堂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6.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要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7.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8.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9.带奶油的糕点及其他奶制品要低温保藏。
  10.储存食品要在5℃以下。若做到避光、断氧,效果更佳。生、熟食品分开储存。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
  化学性食物中毒是指误食有毒化学物质,如鼠药、农药、亚硝酸盐等,或食入被其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中毒。发病率和病死率均比较高。
  毒鼠强中毒:毒鼠强毒性极大,对人致死量5—12毫克。一般在误食10-30分钟后出现中毒症状。轻度中毒表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口唇麻木、酒醉感。重度中毒表现突然晕倒,癫痫样大发作,发作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意识丧失。
  亚硝酸盐中毒:俗称“工业用盐”。摄入亚硝酸盐0.2-0.5克就可以引起食物中毒,3克可导致死亡。发病急,中毒表现为口唇、舌尖、指尖青紫等缺氧症状,重者眼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自觉症状有头晕、头痛、无力、心率快等。
  预防措施:
  1.严禁食品贮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鼠药、农药等有毒化学物要标签明显,存放在专门场所并上锁。
  2.不随便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或容器。
  3.蔬菜加工前要用清水浸泡5-10分钟后,再用清水反复冲洗。一般要洗三遍,温水效果更好。
  4.水果宜洗净后削皮食用。
  5.手接触化学物后要彻底洗手。
  6.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盐或碱面食用。
  7.苦井水勿用于煮粥,尤其勿存放过夜。
  8.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厨房、食品加工间和仓库要经常上锁,防止坏人投毒。
  三、有毒动植物中毒
  有毒动植物中毒是指误食有毒动植物或摄入因加工、烹调方法不当未除去有毒成分的动植物食物引起的中毒。发病率较高,病死率因动植物种类而异。
  近几年学校常见的集体有毒动植物中毒有四季豆中毒、生豆浆中毒、发芽马铃薯中毒等。因学生误食有毒动植物导致的中毒有河豚鱼中毒、毒蕈中毒、蓖麻籽中毒、马桑果中毒等。
  1.四季豆中毒
  未熟四季豆含有的皂贰和植物血凝素可对人体造成危害,如进食未烧透的四季豆可导致中毒。
  一般在进食未烧透的四季豆后1-5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恶心、呕吐、胸闷、心慌、出冷汗、手脚发冷、四肢麻木、畏寒等,一般病程短,恢复快,预后良好。
  预防措施: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2.生豆浆中毒
  生大豆中含有一种胰蛋白酶抑制剂,进入机体后抑制体内胰蛋白酶的正常活性,并对胃肠有刺激作用。
  进食后0.5-1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腹胀和腹泻等。一般无须治疗,很快可以自愈。
  预防措施:将豆浆彻底煮开后饮用。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
  3.发芽马铃薯中毒
  马铃薯发芽或部分变绿时,其中的龙葵碱大量增加,烹调时又未能去除或破坏掉龙葵碱,食后发生中毒。尤其是春末夏初季节多发。
  一般在进食后10分钟至数小时出现症状。先有咽喉抓痒感及灼烧感,上腹部灼烧感或疼痛,其后出现胃肠炎症状,剧烈呕吐、腹泻。此外,还可出现头晕、头痛、轻度意识障碍、呼吸困难。重者可因心脏衰竭、呼吸中枢麻痹死亡。
  预防措施:马铃薯应低温贮藏,避免阳光照射,防止生芽;不吃生芽过多、黑绿色皮的马铃薯;生芽较少的马铃薯应彻底挖去芽的芽眼,并将芽眼周围的皮削掉一部分。这种马铃薯不易炒吃,应煮、炖、红烧吃。烹调时加醋,可加速破坏龙葵碱。
  4.河豚鱼中毒
  河豚鱼的某些脏器及组织中均含河豚毒素,其毒性稳定,经炒煮、盐淹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
  误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出现症状。主要表现为感觉障碍,瘫痪,呼吸衰竭等。死亡率高。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5.毒蕈(有毒蘑菇)中毒
  我国有可食蕈300余种,毒蕈80多种,其中含剧毒素的有10多种。常因误食而中毒,夏秋阴雨季节多发。
  一般在误食后0.5-6小时出现症状。胃肠炎型中毒主要表现为恶心、剧烈呕吐、腹痛、腹泻等,病程短,预后良好;神经精神型中毒主要症状有幻觉、狂笑、手舞足蹈、行动不稳等,也可有多汗、流涎、脉缓、瞳孔缩小等,病程短,无后遗症;溶血型中毒发病3-4天出现黄疸、血尿、肝脾肿大等溶血症状,死亡率高。
  预防措施:加强宣教,防止误食。
  6.蓖麻籽中毒
  蓖麻籽含蓖麻毒素、蓖麻碱和蓖麻血凝素3种毒素,以蓖麻毒素毒性最强,1mg蓖麻毒素或160mg蓖麻碱可致成人死亡,儿童生食1-2粒蓖麻籽可致死,成人生食3-12粒可导致严重中毒或死亡。
  食用蓖麻籽的中毒症状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出血,严重的可出现脱水、休克、昏迷、抽风和黄疸,如救治不及时,2-3天出现心力衰竭和呼吸麻痹。目前对蓖麻毒素无特效解毒药物。
  蓖麻籽无论生熟都不能食用。但由于蓖麻籽外观漂亮饱满,易被儿童误食。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7.马桑果
  马桑果,又名毒空木、马鞍子、黑果果、扶桑等。马桑果有毒,其有毒成分为马桑内酯、吐丁内酯等。
  误食后0.5-3小时出现头痛、头昏、胸闷、恶心、呕吐、腹痛等,常可自行恢复。严重者遍身发麻、心跳变慢、血压上升、瞳孔缩小、呼吸增快、反射增强,常突然惊叫一声,随即昏倒,接着出现阵发性抽搐。严重者可于多次反复发作性惊厥后终于呼吸停止。一次服大量者可由于迷走神经中枢过度兴奋而致心搏骤停。
  因外形似桑椹,所以常被当作桑椹而误食,许多小孩特别是农村的小孩在外玩耍时因采食而引起中毒。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附件2:

《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配发清单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食品工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食品工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改变我省食品工业的落后状况,尽快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鱼米之乡建成食品工业之乡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省、地(市)、县、乡、镇、村一起动手,全民、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进一步放宽政策,以加快发展步伐。现对若干经济政策规定如下:

一、建立正常计划渠道
食品工业的发展包括新兴行业的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重点项目的基本建设,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以及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等,都要纳入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计划、统计、财政、银行、科研、教育、外经贸等部门都要给食品
工业列户头,建立正常的计划渠道。

二、多渠道解决发展所需的资金
食品工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要在“六五”期间的水平上逐年增加,除了必需的新建项目外,主要用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并按项目优先以及择优安排的原则进行安排。
各级政府都要安徘一定的财力用于发展食品工业。各地、各部门发展食品工业的投资,应主耍采用贴息贷款的办法,把资金用活。全省发展食品工业的资金,需按照行业规划,做到城乡兼顾、择优扶持,有重点地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从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O年,每年
要求银行拿出四千万元左右贷款指标,省财政及有关方面每年至少集资三百万元用于贴息,由省食品工业协会和有关银行共同商定具体安排到项目,主要用于扶持传统、名特、优质和特需食品。省经委掌握的这方面的技术改造资金,应切块给省食品工业协会统筹安排。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都要增拨一部分低息、贴息贷款,扩大中短期贷款,用于扶持中、小型食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允许企业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还贷。对高税低利的食品,可申请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标税利综合还贷。对食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所需土建费用
和土建面积的比例,可分别提高到百分之四十。
国务院对商办食品工业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也适用于轻工、国营农场和城镇集体办的同类型食品工业企业。
食品工业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及购置样品,样机、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以列人成本开支。
国营企业中生产酱油、醋、豆制品、酱、酱腌菜、油脂浸出精炼、糖果糕点、儿童食品,糖制小食品、果脯蜜饯、果汁果酱、粮油食品等产品的企业或作坊,其固定资产折旧率可先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草案)》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百分之六至
百分之八。乡镇食品企业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食品工业企业实行广泛的集资,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允许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投资入股。

三、扩大市场调节
食品工业的产品,除了对居民定量供应的米、面、油和食盐、食糖(机制白砂糖、赤砂糖)、卷烟,奶粉、奶糕以及少数大众化副食品继续实行计划价格外,其他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对大众化食品、婴幼儿食品实行薄利多销;高档、优质、传统名特,新型食
品的利润可以适当高一点)的原则,由企业自行定价。味精、各种酒(名优酒、大曲酒除外)可以现行价为中准价,上浮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下浮不限,由企业自行掌握。允许同一市场,同一规格产品有不同的价格。用平价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坚持平价销售,严禁擅自提价或转嫁负担。
对食品工业所需的农产原料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促使不断提高品质,做到标准化。用议价原料生产的食品,允许议进议出。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违者应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现,

四、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对食品工业尤其是微利企业,要实行以业养业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税务部门应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对商办食品工业企业和其它方面的同类食品工业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乡镇食品工业企业的税收和有关财务列支,按照省税务局(1
984)湘税二字42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对城镇集体食品工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1984)6号、11号和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白酒,按百分之三十税率征收产品税,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啤酒,按百分之二十税率征收产品税,用议价次薯干生产的白酒,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产品税。食品企业因用加价原料发生亏损或保本微利的,可以申请减免产品税。酒的包装费用,计入成本的
应该征税,不计入成本的不征税。对卷烟厂因改变包装而增加的成本,可从计税价格中剔除,按原软皮精装计征产品税。
经地(州)、市经委、科委审批,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由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征工商税一至二年。
对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发展食品工业,应采取优惠的扶持政策,由自治州、行署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扶持发展传统,名特、优质和方便食品
要增加对发展传统、名特、优质和婴幼儿童,大中小学生的课间餐、老年特需食品的拨款、贴息货款或低息贷款。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减半征收所得税。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采用内部价格,利润微薄,又以社
会效益为主的,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生产上述产品所需的主要原辅料,纳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要组织和鼓励机关、单位的职工食堂,大力发展快餐食品、配餐食品和其它小吃,减轻职工的家务劳动。
建立优质食品奖励基金,全省每年评出一次优质食品,给予荣誉和奖励。
凡获得国家优质食品金银奖、部优质食品奖和省优质食品奖的产品,其价格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和有关规定适当.向上浮动,也可以不浮动。
长期从事食品加工,确有独特技艺的名师高手,(包括自学成才者),由各级评委会按规定授予技术职称,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鼓励有传统技艺的专业户,个体户通过雇工带徒、开办作坊、摆摊设点等形式大力恢复传统、名特食品和地方风味小吃。对从事传统技艺和专业技术性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凡接纳城镇待业知青为学徒的,只要经过工商登记,订有包教包学责任合同,可按省税务局规定给予定期减征产品
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

六、组织、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子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把权力下放给企业,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组织和推进城乡之间,沿海地区和内地之间、先进地区与后进地区之间、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和与外资企业之间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对于城市工厂到外地联合办厂
分得的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后,全部留给企业。 防治污染和新上的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的产品实现的利润,年内不上缴,留给企业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

七、大力引进技术。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租赁设备以及独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大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租赁设备的费用,可列入成本。租赏金额较大的成套设备可以申请贷款,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并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
工奖励基金,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凡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逐级报省税务局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工商税。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备折旧率,可提高至百分之八。在归还贷软期间,该项目的基本折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子赔还贷款。
对于进入国际市场的传统、名特,优质、新型食品,要适当扩大有关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八、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
充分发挥国营和集体农、牧、渔、林场、专业户、重点户的优势,按照食品,加工的要求,不断改良品种,提高质量,建设稳定和专用的原料基地。要鼓励工农、工贸和城乡联合办基地,减少原料供应环节,产需直接见面,直达供应,由生产企业直接收购。食品工业内部配套产品,允
许内部直接调拨。主要食品原料基地如烟草、甘蔗、高梁、大麦、糯米、柑桔、牲猪、家禽、鲜鱼、鲜蛋、奶牛羊等商品生产基地要纳入各级计划,产销双方订立合同,严格执行。扶持建设原料基地的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和银行发放低息、贴息贷款以外,允许工厂设立原料基地基金。餐
馆、饭店、食堂、快餐中心可以集资办原料基地。
对县(市)办的糖厂生产的食糖,仍按原规定实行价外补贴。对国营农场糖厂生产的食糖,按省计委、财政厅湘计农(1984)306号通知规定,实行价外补贴。



198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