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4:0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3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1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
品牌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名牌农产品,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和安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均可以申报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凡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当年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A级),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当年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AA级),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凡是同一系列不同产品获得的质量认证,若超过2个以上的,则从第三个产品开始,对每个产品奖励标准分别为无公害农产品人民币5000元、绿色食品(A级)人民币1万元、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AA级)人民币1.5万元。对获得质量认证产品的认证有效期满后,经续报再次获得同级质量认证的,再按首次获得质量认证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二)凡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凡当年被评为安徽名牌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一企业一次有2个以上产品被评为安徽名牌农产品的,则从第三个产品开始对每个产品奖励人民币3万元。凡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同一企业一次有2个以上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则从第三个产品开始对每个产品奖励人民币8万元。
同一产品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补齐奖金。对获得品牌评定产品的评定有效期满后,经复检重新获得同级品牌评定的,再按首次获得品牌评定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四)凡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或安徽名牌农产品的农产品,如再获得中国名牌或安徽名牌的,由市财政资金给予奖励时,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申报与奖励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单位或组织,可自愿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填写《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经本单位或组织注册地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三)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单位或组织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组织。
四、资金来源
从2008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在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资金。
五、其它
(一)依据本办法申报奖励的产品,其获得质量认证或品牌评定的期间须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对申报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的单位或组织,如在其农产品质量认证或农业品牌评定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奖金。

附件: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附件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获证产品名称、商标、类别、编号或文件名、文号、获证时间


核准面积(公顷)


核准产量(吨)


保证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部

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部

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李文峰

  未成年犯罪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国刑法典规定应从宽处罚,体现在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是不能适用死刑的,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便不能处以死刑(包括死缓),于是便以无期徒刑代替之。但笔者认为,通过对刑法典关于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规定的仔细分析,对未成年犯罪人处以无期徒刑也是不合适的。现分三种情况予以解析:
  第一种情况是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例如:未成年人盗窃普通财物数额巨大且情节恶劣,论罪应处法定最高刑即无期徒刑。但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应当”是命令性规定,它不同于授权性规定的“可以”,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否则便是违法。所谓从轻处罚,即要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但无论对未成年犯罪人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都不能判处法定最高刑,否则便既不是从轻处罚,也不是减轻处罚。因此,对于前例所述论罪应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是不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因为无期徒刑是普通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法定最高刑,便没有对其从宽处罚,而这是违背刑法典第17条第3款立法规定的。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无论罪行多么严重,也不能对其适用无期徒刑。
  第二种情况是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为死刑的罪。例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论罪应处死刑。这种情况下不能对该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没有异议,因为刑法典第49条有明文规定,那么能否对其适用无期徒刑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用无期徒刑来代替死刑的适用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的所有特殊规定,都应该予以适用。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典对未成年犯罪人有两处特殊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仅是其中之一,另外便是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前例中,该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论罪应死,但由于有刑法典第49条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死刑的规定,而使法定最高刑修正为无期徒刑,又由于有刑法典第17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第一种情况所述,无期徒刑作为修正后的法定最高刑便也是不能适用的。
  也许有人会提出反对意见:对犯了死刑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本身便体现了他们的从宽处罚,因此,适用无期徒刑并不违背刑法典第17条第3款的规定。笔者同意该观点的前半部分,即对犯了死罪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本身便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但不适用死刑的从宽处罚并不能代替第17条第3款的从宽处罚。因为当行为人具有多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时,彼此是不能相互代替的,也是不能合二为一的。比如行为人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且有自首情节,那么我们在对之适用刑罚时,就不能在仅考虑了其是共犯中的从犯应当从宽处罚这一情节后,对其自首也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就不再考虑了,这样做便明显侵犯了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也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同理,在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用两个条文规定了两个从宽处罚情节时,我们便不能仅适用其中一个或者将两者合二为一,这样做便侵犯了未成年犯罪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也违背了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为死刑的罪,既不能对其适用死刑,也不能对其适用无期徒刑。
  第三种情况是未成年犯罪人虽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其同时还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如果罪行特别严重,这种情况下能否对该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该情况是犯罪人既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又具有从严处罚情节,对此,我们首先要综合考虑从严处罚情节,并据此确定一个拟判的刑罚,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从宽处罚的情节,将拟判的刑罚适当往下降一些,以此作为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1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即使对其判处法定最高刑也只能是无期徒刑(法律明文禁止适用死刑),然后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再对其予以(下转第35页)(上接第33页)从宽处罚,理由如前所述,无期徒刑就不能适用了,否则便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
  翻看外国立法,许多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是禁止适用无期徒刑的,如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甚至有的国家还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应适用于罪行及人身危险性都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我们之所以不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是因为其尚未成年,可塑性大,是可以改造的。既然可塑性大,是可以改造的,我们为什么又要对之适用无期徒刑呢?虽然无期徒刑大多并不是真正的“无期”徒刑,但至少也要执行10年以上吧,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们还是应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不要对他们适用无期徒刑,并建议刑法典就此作出明文规定。
  
  注释:
  1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泸州市城镇低收入 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 》、建设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人民政府 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我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住房很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 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城区范围内城镇廉租住 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 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市财政、物价、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 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行房屋实物分配和租金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直管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市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建 设、维修养护、租金补贴和筹集廉租住房。
  财政部门应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阳区、龙马潭区或纳溪区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二)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有突出贡献的市级以上劳模、先进人物和优秀工作者的家庭,优先租住 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经济和住房确实特别困难,但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报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但安排顺序应在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家庭之后。
  第十一条 每户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租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但若家庭 成员过多,居住不便,确需分开居住的,按有关规定分户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可分别申报。
  第十二条 每套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室内设施设备能保 证正常使用,装修标准为普通装修。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行低租金的原则,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 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缴纳租金。确实无力缴纳的,可按规 定申请缓、减、免。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家庭人口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城镇住房标准,补足标准住房面积部 分的租金,超过标准部分由住户自理。
  第十五条 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实行申请、登记、公示、审批制 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须持:1.书面申请;2.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3.单位证明;4. 申请人家庭户口簿;5.与申请人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6.申请人现住自己拥有产权的 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证,或租住私房的租赁合同;7.最低生活保障金领 取证;8.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泸州市城 镇廉租住房申请表》或《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必须按实填写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签具审查 意见并加盖印章。
  (二)登记。将填好的《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或者《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 请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核后,予以正式登记。
  (三)审核。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逐户调查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公示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或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申请人,通过 媒体或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 列入拟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对象范围。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六)配租。经批准后,按受理申请的登记顺序进行重新编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家庭成员组成、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和登记顺序等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对已确定租 住廉租住房对象的,发给《廉租住房安置通知书》;对已确定领取廉租住户租金补贴对象 的,发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
  (七)签租。申请人自收到《廉租住房安置通知书》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的有效期各为一年。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的格式由市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30日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符合续租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内自行腾退廉 租住房。
  对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不能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又不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 难无法另找房屋住的,根据承租人经济情况,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档次,确定并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愿意购买廉租住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严格遵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 议。
  协议期满,需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应于期满前30日前提出申请。经市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续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 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之日起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 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拖欠廉租住房租金;不得转租、转让或 空置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擅自 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影响环境美观。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 对廉租住房的产权管理,建立住房动态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对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义务, 保证廉租住房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和古蔺县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