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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0:3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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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发〔2008〕2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9月3日锦州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锦州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把锦州建设成为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在外学习及考察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以下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涉及部门较多、内容重大、各方面意见有分歧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由本人向常务副市长请假。

  四十五、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长同意。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各地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

  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离开锦州市域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必须提前向市长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锦州市域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三天以上(含三天)必须提前向市长请假。

  五十八、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手机等通信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上传下达,政令落实。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仪表庄重整洁,语言文明,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一、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二、市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三、市政府及办公厅所发文件及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按本规则执行。

  六十四、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广电部


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1991年2月2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新闻纪录电影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新闻纪录影片的杂志片稿酬,以本为单位计酬。每本稿酬为300-500元,每本编辑费为60-120元。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新闻纪录影片音乐编辑稿酬每本为10-20元。
影片需要配歌的,歌词稿酬参照故事片歌词稿酬执行。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艺术、科学顾问或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所得稿酬的分成,应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联合摄影),由合作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第五条 凡由厂或创作主管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新闻纪录影片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作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第六条 新闻纪录影片完成后,应付给该剧本创作主管人员编辑费(以部计算)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创作主管人员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确定。如果该剧本的创作主管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 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音乐编辑稿酬的作者、导演、摄影、音乐编辑和主管创作人员,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或其它特殊的奖除外)。
第九条 电影制片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厂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办法(试行)
1993年4月2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是保证通信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邮电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凡用于邮电通信工程的设备和器材都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内供货商提供的国产通信设备和器材的出厂检验。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器材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厂检验手续。
第二条 对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进行出厂检验,不能代替或削弱检验单位和被检验单位原有的质量管理工作,凡参与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各方应继续分别加强生产、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坚持对产品实行“三包”、设计回访等售后服务工作。
第三条 通过器材供应部门调拨的库存设备和器材,视同出厂设备和器材,按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出库检验。

第二章 出厂检验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工作,由买方负责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联合组成检验小组。
第五条 采取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邮电通信工程,其出厂检验工作可由买方委托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并在承发包合同中标明。
第六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器材出厂检验的要求和期限,应明确载入由买方和卖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中。
第七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的范围,应以设计文件所列主要设备、器材为对象。次要设备和器材一般不作出厂检验。
第八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的数量,应以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为依据,经买方和卖方商定后在合同中标明。
第九条 提供检验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事先鉴定合格的定型产品。当工程中需要采用新设备、新器材时,应通过出厂检验后才能用于建设。当建设项目需要同科研中间试验工作结合进行时,最终用于工程的设备和器材应先通过技术鉴定,再进行出厂检验后,才能正式用于工程。
第十条 供出厂检验的场地、检测仪表和机具等由提供通信设备和器材的厂商或器材供应商负责准备。
第十一条 提供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的厂商或器材供应商,应负责提供图实相符的全套技术资料和说明书供检验用。若设备中的某部件或电路结构等,同出厂说明书不同时,应提供更改后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提供检验的设备和器材,应同时具有被检设备和器材的原始质量凭证和数据。
第十三条 为保证出厂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出厂检验组织工作的单位,应会同参加检验的其它单位提前做好如下主要准备工作: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落实检验小组成员;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检验条件,确定具体的检验内容和检测方法;
(三)会同提供设备、器材的单位商定落实检验工作的必备条件,如:被检设备(器材)、有计量单位证明的检测仪表和相关附件、电缆、检测场所,以及有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供货合同中规定。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经过出厂检验后,检验小组应提出结论意见。检验小组成员及被检单位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邮电部基本建设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