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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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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提升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

(一)扶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二)扶持兴办农产品储藏业;

(三)支持和引导农民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

(四)鼓励经销大户到境外开办农产品经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五)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提高交易能力;

(六)支持发展名牌农产品;

(七)扶持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

(八)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需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 每年择优扶持具有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扶持条件:

(一)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方式组成,连续3年与农户签订出口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的规模,即蔬菜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面积在100万帘以上,水果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并实行标准化生产;花卉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肉鸡养殖规模在100万只以上;蛋鸡养殖规模50万只以上;生猪饲养规模10万头以上;肉牛饲养规模1万头以上。出口企业与基地须有紧密联系的契约合同,基地所生产、加工的产品80%以上实现出口。

(二)出口企业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注册,其原料基地已经注册或正在申办注册,并按照农产品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建立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出口产品生产的投入品使用标准和管理档案,建立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实行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使用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在农药及虫害防治的主要阶段实施药物的集中发放、回收管理。

(三)出口企业具有农产品进口国认同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内质量认证。

第四条 重点支持水果、蔬菜储藏业发展,促进农产品的跨区域流通和反季节供应。凡当年在农村原料产地新建储藏量在1000吨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储藏库,其投资视同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五条 凡在农村投资新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全封闭或半封闭,室内水泥地面、室外有柏油道通行,给排水齐全,有垃圾存放场所,农产品检验检测、市场信息等方面功能齐全的,视建设情况,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30万元,农贸市场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20万元。

第六条 在国外开办经销实体的业户(有注册、有场所、有住所),年销售我市农产品数量2000吨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积极组织商业企业与产地开展农商对接活动,每年在市内举办一次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凡我市农民参展的一律免费。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性农产品展销活动,也要组织我市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参加,展销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及为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的承办单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辽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大连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同一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同一产品获得多个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当年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凡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加工水果、蔬菜、食用菌占加工量的80%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吸纳就业300人以上,视建设水平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7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给予以奖代补1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给予以奖代补170万元。

第十条 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第十一条 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和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材料(其中果蔬出口项目需提供海关部门提供的出口单据、银行贷款凭证以及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情况的收购货单和结算单等材料),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局、财政局关于农业产业化项目评审报告》,分别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1日。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大连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4〕191号)、《大连市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4〕154号)、《关于我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大财农〔2006〕159号)和《大连市水果蔬菜出口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大财农〔2005〕331号)同时废止。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支援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以及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规章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要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口径、统一监督,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部门、单位、系统支援灾区的物资、款项,以及开展救灾工作的经费支出都要报送滨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川办”)备案。
  第三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受赠人”)包括:
  (一)市民政局;
  (二)市红十字会;
  (三)市慈善总会;
  (四)其他合法的受赠组织。
  第四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来源有:(一)民政部门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二)慈善总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三)红十字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四)政府用于抗震救灾的财政专项资金;(五)其他合法渠道接收的用于救灾的资金和物资。
  第五条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受赠人都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抗震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上级部门指定的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物资款项;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七条 在此次抗震救灾工作中,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市援川办办公场所、设备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等工作经费一概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由市援川办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市财政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
  第八条 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进行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
  政府采购的程序是,由采购单位填写《滨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申购审批表》,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成立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编制招标(谈判)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谈判),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采购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要求,规范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结果,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条 救灾物资调拨。根据上级部门及同级政府统一的调拨指令,由市援川办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报上级审批。待上级签章同意后,由市援川办组织运输单位持《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将物资直接发往救灾援助地。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支付程序:
  (一)填报支付呈批表。市援川办物资调拨组或捐赠接收组,根据救灾物资采购情况或需捐款数额,填写《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附后)。呈批单要注明以下内容:
  1.支付的具体金额;
  2.支付的具体内容;
  3.支付资金的来源渠道;
  4.资金支付到达的企业或单位;
  5.支付的时限要求。其中,支付渠道包括:民政部门接收捐款、慈善总会接收捐款、红十字会接收捐款、县(区)接收捐款、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其他渠道安排;资金支付到达企业(单位)是指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包括: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开户名称、企业(单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汇款附加说明等。《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一式三联),市援川办一份,拨款单位一份,备查留存一份。
  (二)审核报批。由市财政局派驻人员对资金支付渠道进行审核,然后市援川办负责人对呈批单的支付项目、支付渠道、支付资金数额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资金拨付。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根据《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审批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支付捐赠资金。
  市直各部门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物资和款项支出,一律通过市援川办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报申请,根据市领导指示意见快速办理。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救灾物资运送(或运输)单位将救灾物资运达救灾受援地时,经受援地负责人、工作人员验收后,要主动索取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送达单(或证明)应载明物资名称、数量、完损状况、送达时间、送达人等有关内容。物资送达后,送达单应交市援川办留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第十三条 加大财政监督力度,严肃纪律、强化检查,对物资采购等项目,凡条件允许的,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确保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各县(区)援川办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我市发生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梁华仁,陈清浦*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结构、行为方式、反控制手段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团伙犯罪。本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为起点,分析了黑社会犯罪的形成原因,认为建立具有综合性、相对性、特殊性、法治性的控制体系是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犯罪对策


黑社会性质犯罪,既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也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一种犯罪现象。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日趋泛滥的态势,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也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日益关注。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不仅具有独特的行为特征,其防范对策和控制方略与其他一般团伙犯罪也有较大区别。本文试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形成原因入手,对其防范对策作粗略分析:

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方向是典型黑社会组织,是其发展过程的初级阶段、初步形态,二者只有量的差别,而无质的区分。所以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犯罪主体演化过程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它的全部特征均来自对黑社会组织的描述,只不过更具成长性而已。
何谓黑社会?目前,国内外对此还没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国际社会一般把有组织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认为二者的含义基本上是统一的。[1]但对有组织犯罪的论述,学界众说纷纭,意见不一。[2]对黑社会组织提出的概念也达六、七种之多,[3]此处不赘。我们认为,黑社会具有以下特征:1、准社会性。准社会性首先表现为结构的组织性和层次性。黑社会组织系统一般严密而复杂,是一定数量的成员联合起来的必然方式,一旦形成即相对稳定。在系统内部,等级森严,层次明显,分工细密。其次,有维持组织生存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这种行为规范不但是组织系统生存的基础,也是组织系统发展的必要。最后,有相对独立的亚文化。何为对,何为错,应该怎样处理各种关系,黑社会及其成员都形成了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判断标准和是非观念。2、目的的非法性和手段的暴力性。通过犯罪或介入一定成分的合法经济谋取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本质属性所在。窃取政治权力,是近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的保障,也是维护生存逃避打击的手段。目的的非法性决定了手段的非法性,获取权力和财富都是建立在有组织的暴力之上的,对内,可残酷压制越轨者;对外,通过暴力消灭对手,威胁、暗杀迫使政府官员恐惧屈从。
黑社会基本特征界定后,黑社会性质组织便容易把握。新刑法第294条将黑社会性质犯罪表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笼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 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描述基本反映了我国目前此类犯罪的大体特点。依据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描述和对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现状的剖析,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黑社会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组织化明显但层次性不强。这些犯罪组织通过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的继承,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其成员在结构上有一定的组织性,组织内部亦有较细分工,但总体来看,层次性不强,领导层、决策层有时会直接参与具体犯罪活动,因此更容易暴露。这种特点是和其规模较小、成员有限、正处于成长期等原因相联系的,所以,和黑社会比较,准社会性方面有较大差距。
2、经济目的明显,政治目的不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攫取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那些获利巨大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控制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便成为其首选目标。有时他们也会介入合法经济,但其本质属性决定了表面上可能是合法经济与非法经济的结合,但实质上却是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和获取更多财富,他们也会以贿买的方法腐蚀政府官员,或向政治领域渗透,但这些大都为经济目的服务,政治目的不甚明显。
3、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区域性。受人员、资金、经验等方面的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现阶段主要利用区域的控制优势,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犯罪活动。血缘、狱缘作为主要的联系纽带,决定了活动范围只能局限于一个城市、一个村镇、一个街区,基本上不具备向外发展的能力。
4、暴力性和脆弱性并存。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具有无形的威慑力,必然以大量使用暴力作为扩展生存空间和稳定组织的手段,但这种方式也会使其加速暴露,走向覆灭。同时,他们无法寻求到较高层次的政治庇护,加之整体人员素质低下,组织的生存普遍依靠胆量和欲望,因此,容易被政府摧跨和被其他组织吞并,其脆弱性是十分明显的。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分析
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一种病态反映,更是考察一个社会内部运作机理的窗口。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不仅可为我们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提供依据,而且还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我们认为,黑社会限制犯罪的形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元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上看,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长期形成的城市和农村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只能固定在农村从事简单的农业再生产。落后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的贫乏,使农村、城市形成了两个反差强烈截然不同的社会。据统计,我国80%生产力集中在城市,只有20%的生产能力在农村,而人口分布恰好相反。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但户籍制度和文化差异阻止了二者的结合,人为的阻断强化了“城里人”与“农村人”的敌视心理,在得不到疏导的情况下便通过一种极端的形式??犯罪表现出来。相同的地位、地域、文化背景产生的亲和力使他们更容易聚集,在犯罪活动中更容易相互联系和照应,经演化便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4]
体制转轨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不景气企业下岗失业的工人,破产的商业经营者和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支成分复杂的无业大军,“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5]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基础。
二元社会结构、失业,不仅形成数量巨大的闲散人口,而且还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了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和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基尼系数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平均状态,0、3??0、4为合理状态,超过0、4则属于收入差距过大。据报道,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8,已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警戒线。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又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
(二)不良需求导致犯罪市场的存在,犯罪成本的加大,促使犯罪规模化发展,这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形成的决定原因。
现代社会里,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财富的需求。但由于社会财富的相对集中性,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对某些物品拥有使用的禁止性,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物品的短缺现象,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公众对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的需求,而满足这些需求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回报。毒品、走私物品、色情服务,正是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得以滋生的适例。法律制裁的严厉性,犯罪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以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垄断性,使单一犯罪、团伙犯罪取得预期效益的难度日趋加大,为降低犯罪成本,追求规模效益以取得最大非法利润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产生成为必然选择。
(三)社会控制弱化和非法控制力量的兴起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兴起的外部原因。
一方面,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繁荣,个人空间和个人自由度也随之增大,国家和法律对个人行为和社团活动的控制和规范也呈弱化趋势。原来的基层组织由于失去资源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力削弱,原有的家庭宗法组织却乘机兴起,有的宗法组织为维护本家庭的团体利益,在家族亲情的幌子下,利用宗族的影响和号召力,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不仅妨碍了国家政令的实施,其本身也容易演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对职业的再次选择自由度加大,隐形失业人数的增加,促使个人通过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单位(基层组织)??社会”控制模式解体,非法利益团体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模式建立一种新的亚社会结构,填补了基层组织的空缺,阻却了个人向社会负责的进程,进而发展成为“个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的控制模式。
另一方面,政治腐败现象的严重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撑起了保护伞,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着有利的外部环境。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巨额的犯罪收益,又进一步贿赂腐蚀党政官员,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所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既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表征,也是其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4]
(四)法治进程中立法滞后,司法空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的法制因素。
法治进程二十年来,我国旧的法制沉淀没有切除,行政驱动模式下进行的法律移植、法律制作,使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无法形成。法治进程中的局部阻却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6]

此外,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有一些其他原因,诸如人性的局限性和亚文化的多重性,国外黑社会势力的渗透,[7]我国历史上黑社会帮会组织的影响等等。总之,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多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对原因的分析,为采取针对性控制对策提供了依据。

三、 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分析
(一)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的总体评价
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是国家所采取的为法律所规定的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发展的各种政策、对策、方法、手段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措施,又包括打击措施;既包括宏观预防对策,又包括微观治理对策;既有实体法的规定,又有程序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综合性。前文我们已经谈到,引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因素,又有立法司法方面的因素;既有宏观社会政策的影响,又有犯罪个体素质的原因。原因的综合性决定了控制体系的综合性。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各单位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而不能单纯地停留在惩治层面,否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因此,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应以社会这个大背景进行综合治理,不能仅寄希望于司法手段,“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语)”。[8]
2、相对性。所谓相对性是指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实施效果要有理性看待,正确评估,不能夸大控制体系的期望值。控制体系的相对性来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相对性。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出现、存续和发展有着深刻而广泛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同时,它的成长过程又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他们的组织形式、行为方式、反控制手段会针对社会政策、法制建设的变化而不断自我调整。同时,从社会功能上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方面,不仅使整个社会的正义观念、道德准则和公共秩序遭受破坏,而且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蔑视,公众的社会安全感系数大为降低;但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的本身,也反映了主流价值形态的缺陷、在社会管理方法中的漏洞,这些价值缺陷与管理漏洞,要求国家必须转变管理方式,完善社会制度,它其实“表明了对未来道德的一种期望,并且直接有益于社会的进化”。[9]产生上的多因性和存在上的相对合理性要求我们在观念上不能期望控制体系可以完全彻底地清除黑社会性质犯罪,而只能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内。
3、特殊性。所谓特殊性,即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所采取的控制方略不同于对付一般犯罪的思路和模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反侦查能力、危害程度,均非一般的单一犯罪、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所能比拟。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决定它的控制体系的特殊性。传统的司法系统是建立在“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理念基础上的,而黑社会性质犯罪却是一种“集体行为”,这使得传统模式在控制过程中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控制体系的建构,要借鉴国外和我国历史上治理黑社会的经验和办法,并结合我国具体的现实情况,作出特殊的选择。
4、法治性。我们所认为的法治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特殊性的制约,即注重人权的保障,体现控制方略的人道性。被告人的人权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能说孰轻孰重,过分强调被告人人权,限制司法部门,会引发被害人的不满,进而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石;过分突出对被告人的打击,不惜一切代价,达到惩治目的,甚至“采取侵犯人权的犯罪防止手段,会导致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招致同政府所具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相反的结果。”[10]特别在今天“从重、从快、从严”的格外注重效率“严打”方针支配下的司法理念盛行的今天,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无论多么强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国家司法面前,都永远处于弱势地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殊性,并不能使这种弱势地位有所改变,因此,控制体系的建构应以人权保障为基点,谨防国家刑罚权和各种强制手段的滥用。第二,无论黑社会性质犯罪形势如何严峻,都不应寻求法律之外的惩治措施。运动式的严打是应当排除在控制体系之外的。即不管采取何种控制手段,都不允许以侵害法治原则为代价。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体系内容
1、 宏观政策层面的控制对策